中國包裝聯合會
2014年度中國包裝百強企業評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中國包裝百強企業”評選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包裝企業是:在中國境內,經國家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包裝企業。
第三條 中國包裝百強企業的認定,按年度綜合評分進行排序。
第四條 評選原則:企業自愿的原則;求真務實的原則;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原則;不收取參評費用的原則。
第五條 中國包裝百強企業從2011年開始,每兩年認定一次。中國包裝百強企業稱號有效期為兩年。在有效期內,企業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撤銷其稱號。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均可申報:企業年包裝營業收入8000萬元以上、利稅總額800萬元以上(納稅總額包括享受國家減免稅政策的部分)。
第七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
(二)偷稅、騙稅、抗稅和逃避追繳欠稅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四)有嚴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三章 評分辦法
第八條 中國包裝百強企業認定評分辦法設經濟運行評分指標、創新性評分指標、企業管理評分指標、環保評分指標和社會責任評分指標。
(一)經濟運行指標
經濟運行指標由營業收入、利稅總額組成。
(二)創新性指標
創新性指標由專利獎、專利、科技進步、名牌產品、企業技術中心、標準、商標等構成。
1.專利獎:指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省級專利金獎、省級專利優秀獎。
2.專利:指已獲得授權的國內外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
3.科技進步:指國家科學技術獎(包含國家科技進步獎、省部級科技進步獎,國家技術發明獎、省部級技術發明獎),高新技術企業,國家資助的研發項目、省部級資助的研發項目,財政部包裝行業高新技術研發資金項目等。同一項目同獲國家和省級獎的,按國家獎計分。
4.名牌產品:指省級及以上名牌產品。
5.企業技術中心:指在企業設置的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博士后工作站、省級及以上企業工程(技術)中心、中國包裝行業技術中心等。
6.標準:指企業參與制訂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等。
7.商標:指中國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等。
8.兩化融合:指國家兩化融合貫標企業、國家兩化融合試點企業、包裝行業兩化融合標兵式企業、包裝行業兩化融合先進個人。
(三)管理指標
管理指標由質量指標、資質指標、環境指標、社會責任指標等組成。
1.質量指標:指ISO-9000族質量體系認證等。
2.資質指標:指銀行信用等級、商務部信用評價體系認證,QS認證、CE認證等相關認證。
3.環境指標:指ISO-14000族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4.社會責任指標:指企業參與的社會公益活動、SA8000社會責任體系認證和ISO-18000族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等。
5.信息安全:指ISO20007信息安全認證。
第四章 申報材料
第九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向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包裝協會申報。無省級包協的地方,企業可直接向中國包聯申報(市、縣設有包裝協會組織的,可組織當地包裝企業向中國包聯申報)。申報材料包括:中國包裝百強企業申報表一式兩份,年度審計報告、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營業執照及需要證明資質的有效證書復印件各一式兩份。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包裝協會向中國包裝聯合會申報。上報材料包括:包裝百強企業推薦報告、包裝百強企業推薦匯總表及企業申報材料各一份。
第五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包裝協會根據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材料審核、綜合評議,提出推薦意見報中國包裝聯合會。
第十二條 中國包裝百強企業認定工作辦公室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推薦的企業進行審核和綜合評議,報中國包裝聯合會審批認定。
第十三條 中國包裝聯合會公示后向行業公布。
第六章 獎項設置及表彰
第十四條 獎項分為“中國包裝百強企業”和行業分類排名。行業分類參照國家統計局頒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即紙包裝制品行業、塑料包裝制品行業、金屬包裝制品行業、玻璃包裝制品行業、竹木包裝制品行業、藥品包裝材料行業、包裝裝潢印刷行業、包裝機械制造行業等。
第十五條 中國包裝聯合會將適時舉辦頒獎活動,并頒發證書和牌匾。同時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消息,并組織宣傳報道。
第七章 組織領導
第十六條 中國包裝聯合會設立中國包裝百強企業認定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中國包裝百強企業認定辦公室。辦公室負責中國包裝百強企業認定的組織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包裝協會可參照本辦法設立評議、推薦工作小組。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包裝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