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包裝聯合會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中國包裝聯合會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
(二O一五年四月)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評審標準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四章 申報
第五章 評審
第六章 監督及異議處理
第七章 授獎
第八章 其他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中國包裝聯合會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中國包裝聯合會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根據《中國包裝聯合會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授獎等在項活動。
第三條 科學技術獎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促進我國包裝行業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促進包裝行業結構調整和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和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科學技術獎授予在推進包裝行業科技進步,提高行業整體技術水平、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
第六條 科學技術獎是中國包裝聯合會授于坦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七條 科學技術獎勵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科術技術獎的管理工作。管委會下設評審委員會和獎勵辦公室。評審委員會負責申報項目的評審工作,獎勵辦公室為管委會的具體辦事機構。
第二章 獎勵范固和評審標準
第八條 科學技術獎勵的范圍和要求
(一)技術類
l、具有創造性和實用價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方面的重大科技成果項目;
2、技術上有重要創新,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問題,對推動包裝工業科技進步有顯著作用的項目;
3、經一年以上應用,具有較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項目。
(二)公益類
1、為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行業科學技術、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發揮重要的作用,社會效益顯著;
2、軟科學研究項目完成一年以上,其研究成果被有關雜志、文章、論文、書籍引用或被有關部門采納、使用,并產生較好的效益;
3、標準項目正式實施一年以上,并產生較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上述科技成果應是近三年內通過鑒定、驗收或技術評估等形式認定的項目。
第九條 科學技術獎受獎人應當具備下到條件之一: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四)在高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第十條 科學技本授獎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制、開發、投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各級政府部門一般不得作為科學獎的候選單位。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獎勵每年一次。
第十二條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受理:
1、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
2、已獲國家級科技獎勵項目;
3、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復實現的項目;
4、關鍵技術沒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
5、已經申報過本獎項(無論是否獲獎),沒有新的重大改進和提高的項目;
6、有爭議的項目;
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等級和標準:
1、科學技術獎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特等獎為非常設獎。
2、一等獎:具有原創技術或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很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領先水平,成果轉化程度高,對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二等獎: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對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較大意義,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4、三等獎:在技術上有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高,對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一定意義,并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5、特等獎:具有原創技術或在技術上有特別重大創新,技術難度特別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領先水平,成果轉化程度高,對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特別重大作用,并取得巨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6、科學技術獎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實行限額。特等獎的人數不超過25人,單位不超過15個;一等獎的人數不超過15人,單位不超過10個;二等獎人數不超過10人,單位不超過7個;三等獎的人數不超過5人,單位不超過5個。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十四條 管委會委員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員若干。管委會委員由聯合會領導、包裝行業的著名專家、學者、行業協會領導和知名企業家組成。管委會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
第十五條 管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
(二)審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
(三)對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進行監督;
(四)為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五)研究、解決科學技術獎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大問題;
(六)通報年度獲獎項目。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委員若干。評審委員會委員由包裝行業的專家、學者和知名企業家組成。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科學獎的評審工作;
(二)向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提出獲獎項目和獲獎等級的建議;
(三)對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四)對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應具備下列條件:
1、了解國家科技方針和中長期科學發展方向,熟悉本行業產業技術發展政策、方向。
2、具有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是作出過突出貢獻的技術骨干、行業專家。
3、具有豐富的科學技術知識和管理經驗,熟悉本學科、本專業領域國內外技術發展動態。
4、具有良好的科學精神和職業道德,秉公辦事。
5、正確掌握評審標準。
第十九條 管委會及評審委員會的委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申報獎勵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報
第二十條 獎勵辦法第十條規定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均可申報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一條 申請單位申報科學技術獎時,應當填寫由中國包裝聯合會制作的統一格式的申報書,并提出必要的證明或評價材料。申報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第二十二條 凡存在知識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申報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系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其利益的項目,在未獲得必要的相關部門批準之前,不得申報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四條 經評定未授獎的項目,隔一年后,如果其完成的項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開發活動中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并符合獎勵條例及本細則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申報。
第二十五條 獎勵申報單位將申報材料報送至受中國包裝聯合會委托的科學技術獎推薦單位,由推薦單位形式審查合格后,報送獎勵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受中國包裝聯合會委托的推薦單位包插: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包裝協會(聯合會)、中國包裝聯合會各專業委員會和中央直屬企業。
第二十七條 各相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報材料直接報送獎勵辦公室。
第五章 評審
第二十八條 符合獎勵辦法第十條及本細則規定的申報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指定申報單位提交申報書及相關材料。組織申報單位和獎勵辦公室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 查。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可以要求申報單位和申報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
第二十九條 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會議方式進行評審,以無記各投票表決產生評審結果。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表決應當有到會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數投票,表決結果有效。
第三十條 管委會以會議方式對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
第三十一條 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與被評審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或者項目有利害關系的評審專家應當回避。
第六章 監督及異議處理
第三十二條 科學技術獎勵接受社會監督。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
第三十三條 科學技術獎勵實行評審信譽制度。獎勵辦公室對參加評審活動的專家建立信譽檔案,信譽記錄作為提出評審委員會委員人選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管委會對申報獎勵項目(含完成人)的等級評定結果通過中國包裝聯合會網站公布。
第三十五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進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性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異議的一般不予受現。
第三十六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申報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以及申報書填寫不實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完成單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申報單位、申報人及項目的完成單位和完成人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三十七條 為維護異議者的合法權益,獎勵辦公室、申報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征求異議者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 獎勵辦公室在拉到異議材料后并確認,應當對異議的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屬于本細則第三十五條所述情況,并能提供充分證明據的,應予受理。
第三十九條 實質性異議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由有關申報單位或者完成人協助。申報單位或者完成人接到異議通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并將調查、核實情況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評審委員會和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申報單位或者完成人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涉及跨部門的異議處理,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相關申報單位或者申報人協助,其處理程序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受獎候選單位、候先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四十一條 異議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1個月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評審;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評審;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處理完華的,可以重新申報。
2015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