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設計制作工藝與檢測技術標準實用手冊》
第九篇 中國包裝技術標準選錄
第五章 運輸包裝件試驗方法
第十四節 包裝 運輸包裝件 編制性能試驗大綱的定量數據
(GB/T 4857.18-1992)
本標準等效采用ISO4180/2—1980《完整、滿裝的運輸包裝件———編制性能試驗大綱的一般規則第二部分:定量值》。
試驗大綱隨包裝件運輸途徑不同而不同,因此本標準是制訂適用的試驗大綱的基本原則。
編制性能試驗大綱時,如有必要,應由有關方面(例如,包裝設計者,內裝物制造者,運輸部門,貨主,法令規章制訂部門或者各方面的任何聯合)共同研究確定。
本標準與GB/T4857.17是相互獨立又相互補充的兩個標準。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編制性能試驗大綱時確定試驗強度所必須的定量數據和其他定量值。本標準適用于在編制任何流通系統中的運輸包裝件性能試驗大綱時,確定試驗強度定量數據和其他定量值。
2 引用標準
GB 3538 運輸包裝件各部位的標示方法
GB 4857 包裝 運輸包裝件系列標準
GB 4122 包裝通用術語
3 試驗方法中需要確定量值的因素
針對流通系統中的危害選擇的試驗方法和進行試驗前需要確定量值的因素,見表1。
表1 試驗方法和需要確定量值的因素
試驗方法 |
國家標準 |
需要確定量值的因素 |
調節處理 |
GB/T4857.2 |
溫度、相對濕度、時間、預先干澡條件(當需要時) |
堆碼試驗 |
GB/T4857.3 |
載荷、承載持續時間、包裝件狀態1)、大氣溫度和相對溫度、重復試驗的包裝件數量 |
垂直沖擊跌落試驗 |
GB/T4857.5 |
跌落高度、包裝件的狀態1)、大氣溫度和相對濕度、沖擊次數,重復試驗的包裝件數量 |
水平沖擊試驗(斜面試驗、吊擺試驗) |
GB/T4857.11 |
水平沖擊速度、包裝件狀態1)、大氣溫度和相對濕度、沖擊面的外形、使用附加的障礙物(當需要時)、重復試驗的包裝件數量 |
振動試驗 |
GB/T4857.7
GB/T4857.10 |
試驗持續時間、加速度值、包裝件的狀態1)、大氣溫度和相對濕度、在包裝件上疊加載荷(當需要時)、重復試驗的包裝件數量 |
低氣壓試驗 |
GB/T4857.13 |
壓力、減壓試驗持續時間、試驗艙內的溫度、重復試驗的包裝件數量 |
壓力試驗 |
GB/T4857.4 |
可承受的最大載荷、包裝件的狀態1)、大氣溫度和相對濕度、上壓板是固定安裝或自由傾斜、重復試驗的包裝件數量 |
使用壓力試驗機進行的堆碼試驗 |
GB/T4857.16 |
施加的載荷、承載持續時間、包裝件的狀態1)、大氣溫度和相對濕度重復試驗的包裝件數量 |
噴淋試驗 |
GB/T4857.9 |
噴水持續時間、包裝件的狀態1)、重復試驗的包裝件數量 |
滾動試驗 |
GB/T4857.6 |
大氣溫度和相對濕度、重復的包裝件數量 |
傾翻試驗 |
GB/T4857.14 |
大氣溫度和相對濕度、包裝件的狀態1)、重復試驗的包裝件數量 |
浸水試驗 |
GB/T4587.12 |
包裝件的狀態1)、大氣溫度、浸水持續時間、重復試驗的包裝件數量 |
六角滾筒試驗 |
GB/T4857.8 |
設備型號、轉落次數、大氣溫度和相對濕度、重復試驗的包裝件數量 |
可控水平沖擊試驗 |
GB/T4857.15 |
大氣溫度和相對濕度、沖擊波形、沖擊加速度、沖擊持續時間(或速度變化)、止回載荷大小(當需要時)、包裝件狀態1)、沖擊面外形、沖擊次數、重復試驗的包裝件數量 |
注:1)按GB3538規定表示。
4 試驗強度值
4.1 用于公路運輸、鐵路運輸、水運、空運和貯存中試驗強度的基本值及其范圍列于表2,這些數值對普通流通系統是正常的,并以“平均”質量和尺寸的包裝件(即:包裝件質量為20kz;尺寸為400mm×400mm×400mm)為基礎。
表2 基本的試驗強度值
試驗分類 |
試驗方法 |
可變因素 |
單位 |
運輸方式 |
貯存 |
公路 |
鐵路 |
水運 |
空運 |
基本值 |
范圍 |
基本值 |
范圍 |
基本值 |
范圍 |
基本值 |
范圍 |
基本植 |
范圍 |
受設備裝置和環境因素影響的試驗 |
氣候 |
雨
溫度
相對濕度
低氣壓 |
L/(m2·h)
℃%
kPa |
待研究 |
堆碼 |
持續時間
高度 |
d
m |
1
2.50 |
1~7
1.50~3.50 |
短1長3
2.50 |
1~7
1.50~3.50 |
短1長7
3.50 |
1~28
3.50~7.00 |
1
1.80 |
—
— |
短1長7
3.50 |
1~28
1.50~7.00 |
振動 |
持續時間
承載時的堆碼高度 |
min
m |
20
2.50 |
10~60
1.50~3.50 |
20
2.50 |
10~60
1.50~3.50 |
短20長60
3.50 |
10~60
3.50~7.00 |
待研究 |
待研究 |
— |
— |
水平沖擊 |
速度 |
m/s |
1.5 |
1.5~2.7 |
1.8 |
1.5~5.0 |
— |
— |
— |
— |
— |
— |
受人為因素影響的試驗 |
垂直沖擊 |
跌落高度 |
mm |
500 |
100~1200 |
500 |
100~1200 |
800 |
100~1200 |
500 |
100~1200 |
— |
— |
4.2 除基本值外,合適的試驗強度值,應從表3的優選系列中選擇。
表3 試驗強度值的優選系列
試驗方法 |
國家標準 |
可變因素 |
單元 |
試驗強度值的優選系列 |
適用于正常危害 |
適用于不正常或特定危害 |
堆碼 |
GB/T4857.3 |
堆碼高度
堆碼密度
持續時間 |
m
kg/m3
d |
1.50,1.80,2.50,3.50,5.00,7.00
1.相同的包裝件:進行試驗的包裝件密度
2.混合包裝件:250、350、500、700、1000、1400、2000
1、2、3、7、14、21、24 |
從900m開始,以2m為間隔增高
同正常危害:
1.相同的包裝件:進行試驗的包裝件密度
2.混合包裝件:250、350、500、700、1000、1400、2000
從第56d開始,以28d為間隔增加 |
振動試驗 |
GB/T4857.7 |
持續時間
推碼高度(由此高度推導出疊加載荷) |
min
m |
10、20、40、60
1.50,1.80,2.50,3.50 |
從2h開始,以1h為間隔增加
同正常危害;
1.50,1.80,2.50,3.50 |
水平沖擊 |
GB/T4857.11 |
水平沖擊速度 |
m/s |
1.5,1.8,2.2,2.7,3.3,4.0,5.0 |
同正常危害:
1.5,1.8,2.2,2.7,3.3,4.0,5.0 |
垂直沖擊 |
GB/T4857.5 |
跌落高度 |
mm |
100、150、200、300、400、500、600、800、1000、1200 |
從1500mm開始,以300mm為間隔增高 |
4.3 當對運輸包裝件進行分析比較或研究時,允許選擇表3之外的試驗強度值。
5 試驗強度值的修正
5.1 修正原則
根據已知流通系統、運輸包裝件及其內裝物的特點,對試驗強度的基本值進行修正。修正原則和修正因素列于表4。
表4 試驗強度值的修正
試驗的變量 |
運輸方式 |
試驗強度值的修正 |
堆碼高度 |
公路 |
a.車輛高度:當已知車輛可以允許3.50m的堆碼高度時,公路運輸的堆碼高度可以從基本值2.50m增加到3.50m
b.包裝件的質量和尺寸:根據組成堆碼的包裝件的質量和大小,可導出堆碼高度極限值,考慮到車輛底板和車軸的承載能力,堆碼高度可能低于2.50m |
鐵路 |
a.車輛高度:鐵路運輸基本堆碼高度為2.50m。實際裝載堆碼高度可以到3.50m
b.包裝件的質量和尺寸:根據組成堆碼的包裝件質量和大小,可導出堆碼高度極限值,考慮到車輛底板承載能力,堆碼高度可能低于3.50m |
水運 |
a.船倉高度:當已知船倉可以允許5m或7m的高度時,水運基本堆碼高度可從3.5m增加到5m或7m
b.包裝件的質量和尺寸:根據組成堆碼的包裝件的質量和大小,可導出堆碼高度極限值,考慮甲板的承載能力、堆碼高度可能低于3.50m |
空運 |
不適用 |
貯存 |
倉庫:當已知倉庫允許達到較高的堆碼高度時,可用高的堆碼高度(5m、7m或更高一些) |
集裝箱和托盤 |
見第5.2條 |
堆碼持續時間 |
公路
鐵路
水運
空運
貯存 |
依據已知的流通系統有關的實際情況,表2給出的時間可以改變 |
振動持續時間1) |
公路 |
a.路程長度:公路運輸路程在1000~1500km以內的,振動持續時間應為40min;公路運輸路程超過1500km,振動持續時間應為60min;公路運輸路程不到1h,振動持續時間應該采用10min
b.惡劣條件下的運輸:已知運輸路面差,使用一些舊的車輛或旅途中已知其他方面條件惡劣,a項的路程長度應該減半,試驗持續時間不變 |
鐵路 |
a.路程長度:鐵路運輸路程在3000~4500km以內的,振動持續時間應為40min;運輸路程大于4500km,振動持續時間應為60min;運輸時間小于3h,振動持續時間應該采用10min
b.條件惡劣的運輸:當已知在線路條件差,或使用車輛技術狀況差等條件下運輸時,對于a項中的路程長度應該減半,振動持續時間不變 |
水運 |
待研究 |
空運 |
待研究 |
振動時承載堆碼高度 |
公路
鐵路
水運 |
與“堆碼高度”一樣 |
集裝箱和托盤 |
見5.2條 |
水平沖擊沖擊速度 |
公路 |
對于已知較差裝載情況,沖擊速度應為2.7m/s |
鐵路 |
根據在給定鐵路網內相應的已知條件,鐵路運輸水平沖擊速度可在1.5~5.0m/s范圍內選擇 |
水運 |
不適用 |
空運 |
不適用 |
水平沖擊沖擊次數 |
公路
鐵路 |
試驗大綱中,在適當階段進行的水平沖擊次數和流通系統中可能出現的水平沖擊危害有關系 |
水運 |
不適用 |
空用 |
不適用 |
垂直沖擊、跌落高度 |
公路
鐵路
空運
水運 |
a.包裝件質量
跌落高度隨包裝件的質量和運輸方式應作如下調整:
包裝件質量 |
跌落高度 |
kg |
mm |
<10 |
800 |
10~20 |
600 |
20~30 |
500 |
30~40 |
400 |
40~50 |
300 |
50~100 |
200 |
>100 |
100 |
<15 |
1000 |
15~30 |
800 |
30~40 |
600 |
40~45 |
500 |
45~50 |
400 |
>50 |
300 |
b.裝卸設備
必須考慮裝卸包裝件的設備條件。如裝卸設備很適合包裝件,可按順序降低試驗強度。
如裝卸設備不合適,則提高試驗強度
機械裝卸程度高,降低試驗強度。人力裝卸程度增加,則提高試驗強度
試驗強度值的增加或減少,應以跌落高度值優選系列內的一級為限,見表3
c.包裝件的可搬運性(包括尺寸、形狀、裝卸輔助裝置等)
包裝件的可搬運性(包括尺寸、形狀、裝卸輔助裝置等)可能會影響危害的程度。裝卸困難的包裝件可能增加危害,反之容易搬運的包裝件可能會減少危害。袋裝貨物可能增加危害
d.包裝件的外觀(包括標志)、結構、材料和內裝物的脆性
這些因素可能引起強度的增加或減少。增加或減少的量應以跌落高度值優選系列內的一級為限,見表3
e.危險的、侵蝕性的或貴重的內裝物
裝有危險品的包裝件,必須符合各種不同強制性的法令和規章、性能要求或特殊裝運要求,并對內裝物的完整性給予額外的保證。使用的試驗強度通常應包括這些要求在內。若內裝物是帶侵蝕性的(例如:易污染其它包裝件)或貴重的,也必須對內裝物的完整性給予額外的保證,試驗強度也應相應提高 |
集裝箱和托盤 |
見5.2條 |
垂直沖擊、跌落次數 |
公路
鐵路
水運
空運 |
在試驗大綱中適當階段進行的垂直沖擊次數與流通系統中可能出現的垂直沖擊危害有關 |
包裝件狀態
(適用于所有的試驗) |
公路
鐵路
水運
空運
貯存 |
主要以常態或遇到有關危害時包裝件可能出現的狀態來確定試驗時的包裝狀態。如果上述狀態不存在,則應采用包裝件最弱部分且易于判斷的狀態 |
注:1)在正常持續時間內,振動試驗的影響通常可表現出來。但當需要測出包裝件或內裝物的顯著變化時,可延長振動試驗持續時間。
5.2 使用托盤或集裝箱時對試驗強度值的修正
5.2.1 使用托盤時對試驗強度值的修正
在包裝使用期內,將包裝件集裝在一個托盤或類似的裝置上成為一個單元載荷,隨后用機械設備搬運單元載荷直到用戶為止。這樣可以改變包裝件遇到的危害大小。主要是垂直沖擊和堆碼危害。
5.2.1.1 垂直沖擊
人工裝托盤時,單個包裝件受到的垂直沖擊強度與將這些包裝件直接裝上運輸車輛時受到的垂直沖擊強度相類似。然而,機械裝托盤時,包裝件受到的垂直沖擊危害是非常小的。
機械裝卸組合單元載荷,進出倉庫、裝車和卸車時,包裝件受到的垂直沖擊通常比由人工操作造成的沖擊小,見表2和表4。
托盤化,配以與裝卸托盤相適應的流通系統,在跌落高度優選系列中強度值可以降低一級以上,見表2、表3和表4。
5.2.1.2 堆碼
機械設備提升單元載荷的能力通常比使用人工方法提得高,包裝件堆碼也高。另外,托盤的設計和某些堆碼形式也可能使包裝件所受局部應力增加。因此,做堆碼試驗時,需要加以特殊考慮。
采用高層庫存技術,單元載荷放在托盤架上,不會發生增加堆碼高度的現象,包裝件只需堆碼到單元載荷的高度。使用柱式托盤或箱式托盤也可避免在包裝件上進行高的堆碼。
托盤化,配備與裝卸托盤相適應的設備和設施,可以選擇比表2列出的堆碼高度更高或更低的高度,見表3和表4。
5.2.2 使用集裝箱時,對試驗強度值的修正
包裝件從制造廠裝入集裝箱內單元運輸到用戶為止,可以減少包裝件遇到的某些危害。這些危害主要是垂直沖擊和堆碼,以及振動時包裝件疊加的載荷。
5.2.2.1 垂直沖擊
用人工將包裝件裝入集裝箱時,包裝件受到的垂直沖擊與將包裝件裝到運輸車輛上時相類似。由包裝件組成的單元載荷裝入集裝箱時,包裝件受到的垂直沖擊危害較小。
不論運輸方式如何改變(例如:集裝箱由公路轉到鐵路,從鐵路轉到水運,由水運轉到公路),集裝箱內的包裝件不會再受到由于裝和卸的操作所引起的垂直沖擊危害。而且不論在什么地方裝卸集裝箱,與在碼頭上搬運和從船上搬進搬出有關的裝卸危害都可避免。
因此,使用集裝箱時,包裝件的跌落高度值在優選系列內可以降低1級以上,見表2、表3和表4。
5.2.2.2 堆碼
集裝箱的內部高度約為2.2m,這就有效地限制了堆碼高度,使其小于2m。當考慮到在振動試驗中包裝件必須承受疊加載荷時,這一點特別重要。對于非集裝單元的海洋運輸,可以是相當于7m的堆碼高度。
因此,使用集裝箱時,可選擇比表2列出的堆碼高度較小的定量值,見表3和表4。
6 性能試驗大綱編制舉例
性能試驗大綱的編制舉例,見附錄A(參考件)。
附錄A 性能試驗大綱編舉例
(參考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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