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設計制作工藝與檢測技術標準實用手冊》
第九篇 中國包裝技術標準選錄
第五章 運輸包裝件試驗方法
第十三節 包裝 運輸包裝件 低氣壓試驗方法
(GB/T 4857.13-1992)
本標準等效采用國際標準ISO2873—1985《包裝———完整、滿裝的運輸包裝件 紙氣壓試驗》。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運輸包裝件進行低氣壓試驗時所用試驗設備的主要性能要求、試驗程序及試驗報告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評定在空運時飛行高度不超過3500m的非增壓倉飛機內和超過3500m的增壓倉飛機內的運輸包裝件耐低氣壓影響的能力及包裝對內裝物的保護能力。對于海拔高度在3500m以上的地面運輸包裝件低氣壓試驗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2 引用標準
GB/T4857.1 包裝 運輸包裝件 各部位的標示方法
GB/T4857.2 包裝 運輸包裝件 溫濕度調節處理
GB/T4857.17 包裝 運輸包裝件 編制性能試驗大綱的一般原理
3 試驗原理
將試驗樣品置于氣壓試驗箱(室)內,然后將試驗箱(室)內空氣壓力降低于相當于3500m高度時的氣壓。將此氣壓保持預定的持續時間后,使其恢復到常壓。如有必要,在此期間也可將溫度控制在相同高度時所具有的溫度。
上述氣壓也近似于在任何更高飛行高度并具有增壓倉飛機內的氣壓。
4 試驗設備
氣壓試驗箱(室)應具有足夠大的尺寸以容納試驗樣品,并能進行氣壓和溫度控制,且符合本標準5.4的規定。
5 試驗程序
5.1 試驗樣品的準備
按GB/T4857.17的要求準備試驗樣品。
5.2 試驗樣品各部位的編號
按GB/T4857.1的規定對試驗樣品各部位進行編號。
5.3 試驗樣品的預處理
按GB/T4857.24的規定,選定一種條件對試驗樣品進行溫濕度預處理。
5.4 試驗步驟
5.4.1 將試驗樣品置于氣壓試驗箱(室)內,以不超過15kPa/min的速率將氣壓降至65kPa(±5%),在預定的持續時間內保持此氣壓。氣壓保持時間可在2、4、8、16h內選取。
運輸包裝件進行低氣壓試驗時,如有必要綜合考核氣壓和溫度的影響,則在試驗時保持氣壓試驗箱(室)內溫度為-8±1℃。
飛機高度超過3500m的非增壓倉飛機內的運輸包裝件進行低氣壓試驗的氣壓值可按下表選取:
高度,m |
氣壓,kPa |
6000 |
47.0 |
8000 |
36.0 |
10000 |
26.5 |
12000 |
19.0 |
15000 |
12.0 |
18000 |
7.5 |
20000 |
5.5 |
5.4.2 以不超過15kPa/min的增壓速率,充入符合試驗室溫度的干燥空氣,使氣壓恢復到初始狀態。
5.4.3 試驗后按有關標準規定檢查包裝及內裝物的損壞情況,并分析試驗結果。
6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應包裝下列內容:
a.內裝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
b.試驗樣品的數量;
c.詳細說明:包裝容器的名稱、尺寸,結構和材料規格、附件、緩沖襯墊、支撐物、固定方式、封口、捆扎狀態及其他防護措施;
d.試驗樣品的質量和內裝物的質量,以千克計;
e.預處理的溫度、相對濕度和時間;
f.氣壓試驗箱(室)內的溫度、濕度、壓力、增(減)壓速率和氣壓保持時間;
g.試驗設備及儀器的說明;
h.試驗結果的說明以及在試驗中觀察到的任何有助于正確解釋試驗結果的現象;
i.試驗結果分析;
j.說明所用試驗方法與本標準的差異;
k.試驗日期,試驗人員簽字,試驗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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