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設計制作工藝與檢測技術標準實用手冊》
第九篇 中國包裝技術標準選錄
第五章 運輸包裝件試驗方法
第十二節 包裝 運輸包裝件 浸水試驗方法
(GB/T 4857.12-1992)
本標準等效采用國際標準ISO8474—1986《包裝———完整、滿裝的運輸包裝件 浸水試驗》。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運輸包裝件進行浸水試驗時所用試驗設備的主要性能要求、試驗程序及試驗報告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評定運輸包裝件承受水浸害的能力及包裝對內裝物的保護能力。本標準可用于在進行其他各項試驗之前的預處理試驗。它既可以作為單項試驗,也可以作為一系列試驗的組成部分。
2 引用標準
GB/T 4857.1 包裝 運輸包裝件 各部位的標示方法
GB/T 4857.2 包裝 運輸包裝件 溫濕度調節處理
GB/T 4857.17 包裝 運輸包裝件 編制性能試驗大綱的一般原理
3 試驗原理
將試驗樣品完全浸于水中,保持一定的時間后取出。在預定的大氣條件下和時間內進行瀝水和干燥。
4 試驗設備
4.1 水箱
4.1.1 水箱應具有足夠的容積,試驗時使試驗樣品全部浸于水中,試驗樣品頂面沉入水面以下的距離不小于100mm。
4.1.2 水箱應具有給水、排水裝置,不應有滲水、漏水現象,并能將水溫保持在本標準規定的范圍內。
4.2 浸水裝置
該裝置應有足夠的尺寸,可以寬松地盛裝試驗樣品,并能提升或下降。
4.3 剛性格柵
具有一定的強度和剛度、支撐濕的試驗樣品時格柵不變形,能使空氣自由地流經試
驗樣品底面。柵條與試驗樣品的接觸面積不大于試驗樣品底面積的10%。
5 試驗程序
5.1 試驗樣品的準備
按GB/T4867.17的要求準備試驗樣品。
5.2 試驗樣品各部位的編號
按GB/T4857.1的規定對試驗樣品各部位進行編號。
5.3 試驗樣品的預處理
按GB/T4857.2的規定,選定一種條件對試驗樣品進行溫濕度預處理。
5.4 試驗時的溫濕度條件
5.4.1 浸水時,應在試驗樣品離開預處理條件5min之內開始進行。如果達不到預處理條件,則應盡可能接近預處理的溫濕度條件下進行試驗。
5.4.2 瀝水、干燥時,應在與預處理相同的溫濕度條件下進行。
5.5 試驗步驟
5.5.1 在水箱內充以一定深度的水,水溫在5~40℃范圍內選擇,浸水過程中水溫變化在±2℃以內。
5.5.2 將試驗樣品放入浸水裝置內,一同浸入水中,浸入下放速度不大于300mm/min直至試驗樣品的頂面深入水面100mm以下,并保持一定的時間。保持時間從5,15,30min或1,2,4h中選擇。
5.5.3 達到預定時間后,以不大于300mm/min的速度將試驗樣品提出水面。
5.5.4 將試驗樣品按預定狀態放在格柵上,使其暴露在預定的大氣條件下,暴露時間從4,8,16,24,48,72h或1,2,3,4周中選擇。
5.5.5 記錄試驗樣品浸水、瀝水、干燥引起的任何明顯的損壞或任何其他變化。按有關標準或規定檢查包裝及內裝物的損壞情況,并分析試驗結果。
6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a.內裝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
b.試驗樣品的數量;
c.詳細說明:包裝容器的尺寸、結構和材料規格,附件、緩沖襯墊、支撐物、固定方法、封口、捆扎狀態及其他防護措施;
d.試驗樣品的質量和內裝物的質量,以千克計;
e.預處理的溫度、相對濕度和時間;
f.試驗場地的溫度和相對濕度;
g.試驗時,試驗樣品的預定狀態;
h.浸水時水的溫度及浸水時間;
i.瀝水和干燥時間;
j.試驗結果記錄,以及在試驗中觀察到的任何有助于正確解釋試驗結果的現象;
k.說明所用試驗方法與本標準的差異;
l.試驗日期,試驗人員簽字,試驗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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