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設計制作工藝與檢測技術標準實用手冊》
第九篇 中國包裝技術標準選錄
第五章 運輸包裝件試驗方法
第十一節 包裝 運輸包裝件 水平沖擊試驗方法
(GB/T 4857.11-1992)
本標準等效采用國際標準ISO2244—1985《包裝———完整、滿裝的運輸包裝件 水平沖擊試驗(水平面或斜面試驗、吊擺試驗)》。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運輸包裝件進行水平沖擊試驗(水平面、斜面和吊擺試驗)時所用試驗設備的主要性能要求、試驗程序及試驗報告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評定運輸包裝件在受到水平沖擊時的耐沖擊強度和包裝對內裝物的保護能力。它既可以作為單項試驗,也可以作為包裝件一系列試驗的組成部分。
2 引用標準
GB/T 4857.1 包裝 運輸包裝件 各部位的標示方法
GB/T 4857.2 包裝 運輸包裝件 溫濕度調節處理
GB/T 4857.17 包裝 運輸包裝件 編制性能試驗大綱的一般原理
GB/T 4857.18 包裝 運輸包裝件 編制性能試驗大綱的定量數據
3 試驗原理
使試驗樣品按預定狀態以預定的速度與一個同速度方向垂直的擋板相撞。也可以在擋板表面和試驗樣品的沖擊面、棱之間放置合適的障礙物以模擬在特殊情況下的沖擊。
4 試驗設備
4.1 水平沖擊試驗機
水平沖擊試驗機由鋼軌道、臺車和擋板組成。
4.1.1 鋼軌道
二根平直鋼軌,平行固定在水平平面上。
4.1.2 臺車
4.1.2.1 應有驅動裝置,并能控制臺車的沖擊速度。
4.1.2.2 臺車臺面與試驗樣品之間應有一定的摩擦力,使試驗樣品與臺車在靜止到沖擊前的運動過程中無相對運動。但在沖擊時,試驗樣品相對臺車應能自由移動。
4.1.3 擋板
4.1.3.1 擋板應安裝在軌道的一端,其表面與臺車運動方向成90°±1°的夾角。
4.1.3.2 擋板沖擊表面應平整,其尺寸應大于試驗樣品受沖擊部分的尺寸。
4.1.3.3 擋板沖擊表面應有足夠的硬度與強度。在其表面任何100mm2的面積上承受160kg的負載時,變形不得大于0.25mm。
4.1.3.4 需要時,可以在擋板上安裝障礙物,以便對試驗樣品某一特殊部位做集中沖擊試驗。
4.1.3.5 擋板結構架應使臺車在試驗樣品沖擊擋板后仍能在擋板下繼續行走一定距離,以保證試驗樣品在臺車停止前與擋板沖擊。
4.2 斜面沖擊試驗機(見圖1)
斜面沖擊試驗機由鋼軌道、臺車和擋板組成。
4.2.1 鋼軌道
4.2.1.1 二根平直且互相平行的鋼軌,軌道平面與水平面的夾角為10°±1°。
4.2.1.2 軌道表面保持清潔、光滑,并沿斜面以50mm的間距劃分刻度。
4.2.1.3 軌道上應裝有限位裝置,以便使臺車能在軌道的任意位置上停留。
4.2.2 臺車
4.2.2.1 臺車的滾動裝置,應保持清潔,滾動良好。
4.2.2.2 臺車應裝有自動釋放裝置,并與牽引機構配合使用,使臺車能在斜面的任意位置上自由釋放。
4.2.2.3 試驗樣品與臺面之間應有一定的摩擦力,使試驗樣品與臺車在靜止到沖擊前的運動過程中無相對運動。但在沖擊時,試驗樣品相對臺車應能自由移動。
4.2.3 擋板
4.2.3.1 檔板應安裝在軌道的最低端,其沖擊表面與軌道平面成90°±1°的夾角,并滿足本標準4.1.3.2~4.1.3.5的要求。
4.2.3.2 在擋板的結構架上可以安裝阻尼器,防止二次沖擊。
圖1 斜面沖擊試驗機簡圖
4.3 吊擺沖擊試驗機(見圖2)
吊擺沖擊試驗機由懸吊裝置和擋板組成。
4.3.1 懸吊裝置
4.3.1.1 懸吊裝置一般由四角用鋼絲繩懸吊起來的長方形臺板組成。
4.3.1.2 臺板應具有足夠的尺寸和強度,以滿足試驗的要求。
4.3.1.3 當自由懸吊的臺板靜止時,應處于下列位置狀態:
a.臺板上平面至懸吊點高度至少4000mm;
b.臺板前導面離開擋板距離為50mm;
c.臺板的鋼條或鋼絲繩應垂直地面并相互平行;
d.臺板應保持水平狀態。
4.3.1.4 懸吊裝置應能在運動方向自由活動。
4.3.2 擋板
擋板的沖擊面應垂直于水平面,并符合本標準4.1.3.2~4.1.3.4條的要求。
圖2 吊擺沖擊試驗機簡圖
5 試驗程序
5.1 試驗樣品的準備
按GB/T4857.17的要求準備試驗樣品。
5.2 試驗樣品的各部位的編號
按GB4857.1的規定,對試驗樣品各部位進行編號。
5.3 試驗樣品的預處理
按GB/T4857.2的規定,選定一種條件對試驗樣品進行溫、濕度預處理。
5.4 試驗時的溫濕度條件
試驗應在與預處理相同的溫濕度條件下進行,如果達不到預處理條件,則必須在試驗樣品離開預處理條件5min之內開始試驗。
5.5 試驗強度值的選擇
按GB/T4857.18的規定,選擇試驗強度值。
5.6 試驗步驟
5.6.1 將試驗樣品按預定狀態放置在臺車(水平沖擊試驗機和斜面沖擊試驗機)或臺板(吊擺沖擊試驗機)上。
5.6.1.1 利用斜面或水平沖擊試驗機進行試驗時,試驗樣品的沖擊面或棱應與臺車前緣平齊或伸出臺車前緣距離不得大于50mm;利用吊擺沖擊試驗機進行試驗時,在自由懸吊的臺板處于靜止狀態下,試驗樣品的沖擊面或棱恰好觸及擋板沖擊面。
5.6.1.2 對試驗樣品進行沖擊時,其沖擊面與擋板沖擊面之間的夾角不得大于2°。
5.6.1.3 試驗樣品進行棱沖擊時,其沖擊棱與擋板沖擊面之間的夾角不得大于2°。如試驗樣品為平行六面體,則應使組成該棱的兩個面中的一個面與擋板沖擊面的夾角誤差不大于5°或在預定角的±10%以內(以較大的數值為準)。
5.6.2 利用水平沖擊試驗機進行試驗時,使臺車沿鋼軌以預定速度運動,并在到達擋板沖擊面時達到所需要的沖擊速度。
5.6.3 利用斜面沖擊試驗機進行試驗時,將臺車沿鋼軌斜面提升到可獲得要求沖擊速度的相應高度上,然后釋放。
5.6.4 利用吊擺沖擊試驗機進行試驗時,拉開臺板,提高擺位,當拉開到臺板與擋板沖擊面之間距離能產生所需沖擊速度時,將其釋放。
5.6.5 無論采用何種試驗機進行試驗,沖擊速度誤差應在預定沖擊速度的±5%以內。
5.6.6 試驗后按有關標準或規定檢查包裝及內裝物的損壞情況,并分析試驗結果。
6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a.內裝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性能等,如果使用模擬物應加以說明;
b.試驗樣品的數量;
c.詳細說明包裝容器的名稱、尺寸,結構和材料規格,附件、緩沖襯墊、支撐物、固定方法、封口、捆扎狀態及其他防護措施;
d.試驗樣品和內裝物的質量,以千克計;
e.預處理時的溫度、相對濕度和時間;
f.試驗場所的溫度和相對濕度;
g.試驗所用設備、儀器的類型;
h.試驗時,試驗樣品放置狀態;
i.試驗樣品、試驗順序和試驗次數;
j.沖擊速度,必要時,測試沖擊時最大減加速度;
k.如果使用附加障礙物,說明其放置位置及其有關情況;
l.記錄試驗結果,并提出分析報告;
m.說明所用試驗方法與本標準的差異;
l.試驗日期、試驗人員簽字、試驗單位蓋章。
附錄A 試驗順序(參考件)
關于按本標準進行試驗的沖擊次數和試驗順序,由試驗目的、內裝物特性、運輸、裝卸等因素決定,如無特殊規定,可參考下列內容。
A1 根據產品特性與運輸條件確定所需試驗的沖擊面(棱),每一沖擊面(棱)的試驗次數為1~4次(一般情況為2次)。
A2 試驗順序一般按表A1:
表A1
試驗順序 |
試驗樣品放置面(編號) |
樣品承受沖擊的面或棱(編號) |
1 |
3 |
4 |
2 |
3 |
6 |
3 |
3 |
2 |
4 |
3 |
5 |
5 |
3 |
4—6 |
6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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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 |
2—5 |
8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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