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設計制作工藝與檢測技術標準實用手冊》
第九篇 中國包裝技術標準選錄
第五章 運輸包裝件試驗方法
第十節 包裝 運輸包裝件 正弦變頻振動試驗方法
(GB/T 4857.10-1992)
本標準等效采用國際標準ISO8318—1986《包裝———完整、滿裝的運輸包裝件———按正弦振動頻率進行的振動試驗》。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運輸包裝件進行正弦變頻振動試驗時所采用試驗設備的主要性能要求、試驗程序及試驗報告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評定運輸包裝件在正弦變頻振動或共振情況下的強度及包裝對內裝物的保護能力。它既可以作為單項試驗,也可以作為一系列試驗的組成部分。
2 引用標準
GB3538 運輸包裝件各部位的標示方法
GB/T4857.2 包裝 運輸包裝件 溫濕度調節處理
GB/T4857.3 包裝 運輸包裝件 靜載荷堆碼試驗方法
GB/T4857.17 包裝 運輸包裝件 編制性能試驗大綱的一般原理
3 試驗原理
按預定狀態將試驗樣品置于振動臺臺面上,在預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的加速度值及掃頻速率在3~100Hz之間來回掃描。隨后可在3~100Hz之間的主共振頻率左右偏離10%范圍內經受預定時間的振動。
必要時可在試驗樣品上添加一定載荷,以模擬運輸包裝件處于堆碼底部條件下經受正弦振動環境的情況。
4 試驗設備
4.1 振動臺
應具有充分大的尺寸、足夠的強度、剛度和承載能力。將其架在一個機械結構上,該結構應能保證振動臺臺面的振動時保持水平狀態。臺面最高點與最低點之間的水平高度差不得超過10mm。
振動臺可配備:
a.低圍框:用以防止試驗樣品在試驗中向兩端和兩側移動;
b.高圍框或其他裝置:用以防止加在試驗樣品上的載荷振動時移位;
c.用以模擬運輸中包裝件的固定方法的裝置。
此外,振動臺應符合5.5.3條中所規定的要求。
4.2 儀器
測試儀器,包括加速度計、電荷放大器、信息顯示器、記錄儀或貯存裝置。該測試系統對本試驗所規定的頻率范圍的響應應精確到±5%。
注:也可以配備用于監控包裝容器和內裝物的儀器。可用傳感器記錄與振動試驗臺的強迫振動有關的內裝物的或試驗樣品外表面的振動速度、振幅和頻率。
5 試驗程序
5.1 試驗樣品的準備
按GB/T4857.17的規定準備試驗樣品。試驗樣品的數量一般不少于3件。
5.2 試驗樣品各部位的編號
按GB3538的規定,對試驗樣品各部位進行編號。
5.3 試驗樣品的預處理
按GB/T4857.2的規定,選定一種條件對試驗樣品進行溫濕度預處理。
5.4 試驗時的溫濕度條件
試驗應在與預處理時相同的溫濕度條件下進行。如果達不到相同條件,也應盡可能在與之相接近的溫濕度條件下進行試驗。
5.5 試驗步驟
5.5.1 記錄試驗場所的溫濕度。
5.5.2 按預定的狀態將試驗樣品置于振動臺臺面上,試驗樣品底面中心(或重心)與振動臺臺面中心的水平距離在10mm之內。試驗樣品可以固定在振動臺上,也可以用圍框轉住。必要時可在試驗樣品上添加負載,其加載程序應符合GB/T2857.3的規定。
5.5.3 按下列兩種方法進行試驗
方法1 使振動臺作垂直振動,按下列要求進行掃頻試驗:
頻率范圍:3~100Hz;重復掃描次數見附錄A(參考件)。
掃頻速率:每分鐘1/2個倍頻程。
最大加速度:可根據不同的運輸條件在2.5±1m/s2、5±1m/s2、7.5±1m/s2中選擇。
使用加速度計測量時,要將加速度計盡可能緊貼到靠近包裝件的振動臺面上,但要有防護措施以防止加速度計與包裝件相接觸。
當存在水平振動分量時,由此分量引起的加速度峰值不應大于垂直分量的20%。
方法2 試驗按方法1的程序進行,在主共振頻率的±10%內變化。也可用在第二和第三共振頻率±10%內變化的垂直振動頻率來進行。
振動持續時間見附錄A(參考件)。
5.5.4 試驗后按有關標準、規定檢查包裝及內裝物的損壞情況,并分析試驗結果。
6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a.內裝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如果使用的是模擬內裝物,應予以詳細說明;
b.試驗樣品的數量;
c.詳細說明包裝容器的名稱、尺寸、結構和材料的規格、附件、緩沖襯墊、支撐物、固定方法、封口、捆扎狀態及其他防護措施;
d.試驗樣品和內裝物的質量,以千克計:
e.試驗設備的說明;
f.是否添加載荷,如果加有載荷,說明所加載荷的重量(以千克計)及試驗樣品承受載荷的持續時間;
g.試驗時試驗樣品放置的狀態和約束方法;
h.預處理的溫濕度條件及時間;
i.試驗場所的溫度和相對濕度;
j.振動持續時間,加速度和頻率范圍,如果使用方法2時,說明主共振頻率及第二、第三共振頻率;
k.試驗結果:應詳細記錄所觀察到的任何可以幫助正確解釋試驗結果的現象;
l.試驗結果分析;
m.說明所用試驗方法與本標準的差異;
n.試驗日期,試驗人員簽字,試驗單位蓋章。
附錄A 振動時間的確定(參考件)
振動持續時間一般由產品標準根據運輸環境條件的具體情況規定。若未規定時,推薦:
a.掃頻試驗:3Hz~100Hz~3Hz,重復兩次。
b.共振試驗:在共振頻率上停留15min。
返回目錄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