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設計制作工藝與檢測技術標準實用手冊》
第八篇 綠色包裝
第三章 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
第二節 國家立法限制包裝廢棄物
九、美國
美國現無類似于歐共體及德國等國家的包裝法令。作為世界工業大國,美國于1973年頒布了MIL-HDBK-742《軍用包裝材料廢棄處理》標準,并于1993年由36個州立法通過一項塑料回收標示辦法,這是指在三角形標志中放入1到7的數字(見圖8-3-2),然后把這些三角形打在各種不同材質的塑料容器上;如1代表聚酯塑膠(PET),2代表高密度聚乙烯(HDPE),3代表聚氯乙烯(PVC),4代表低密度聚乙烯(LDPE),5代表聚丙烯(PP),6代表聚苯乙烯(PS),7代表其他塑膠等。
圖8-3-2 美國塑料回收標志
美國立法規定,所有境內行銷的產品,都要打上這個標示,既不需要負擔太多額外成本,又可大大增加消費性塑膠回收率。
美國在全美化學工業協會及州政府推動之下,這個塑膠分類標示活動已很快在全美普及。
美國很早就認識到包裝廢棄物對污染環境的危害,早在20世紀60年代,一些州政府就采取法律措施,強制回收包裝廢棄物。總體說來,回收再利用是一個發展趨勢,但在不同的州回收定額從25%到60%不等,如加州制定的回收目標是到2000年為50%;佛羅里達州和新澤西州在1995年分別是30%和60%。至今美國51個州中已有37個確定了回收定額,但對于那些不能完成任務的企業依然沒有可行的制裁手段。
1992年,美國東北部的一個聯盟機構“未來和諧”提出包裝工業應在兩種發展方向中選擇一種,這兩種發展方向是。
(1)按15%減少原料用量。
(2)在整個包裝制品中至少含有25%的可回收物質。
1993年加州決定,所有的硬塑料容器要么可以再利用,要么按1991年的15%減少原料用量,或必須包含25%的可回收物質。該規定不包括PET瓶,因為針對它有特別的協議,即在1993年PET瓶中必須含有55%的可回收物質。
在康涅狄格州,H.B5917項建議規定,從1995年初開始,在消費品包裝方面禁止使用不能回收物質。
紐約A.B1893項建議與上一項建議非常相似,禁止銷售和使用聚苯乙烯發泡制作的包裝材料。
佛羅里達州很重視其回收目標,自1993年以來采取包裝處理費的辦法,到1995年,每個包裝的處理費增加到2美元。該費用由批發商支付。如果到1996年每種包裝材料的可回收定額達不到50%(1995年是30%),就繼續征收處理費。
另外,還存在一些情況,如呼吁在包裝制品中盡可能減少使用無法回收物質,呼吁減少原料用量,保護生態環境等。
全美實行統一的規定向需一定的時間,但是否必要還有待置疑,因為許多專家認為,由于美國不缺少土地,哪怕地價高,安全埋地還是可能的。
在立法還沒有成形的時候,有些專家贊成在減少原料用量的總潮流下,特別情況特別處理,爭取做到PE、PP和PET等商品的樹脂再利用。
美國在立法回收包裝廢棄物的作法上,與歐洲存在一些區別,介紹如下。
(1)美國強調制定總體回收目標,而不是對某種具體材料提出指令,回收對不同材料和產品采用不同方式。歐洲一些國家則較注重各種材料的回收目標,如德國和英國等。
(2)美國強調讓市場、經濟和環境的因素決定各種材料的相對回收率,并認為可回收物品也是商品。在歐洲則較注重立法作用和統一回收率及行動時間表。
(3)美國拒絕制定不合理的高回收目標或建立不現實的短期組織機構,提倡長期回收運動。歐洲較注重制定高回收目標及保證體系。但歐洲方式運行成本較高和有時回收材料會充斥市場。如德國的回收處理成本為500美元/t,而美國回收處理成本為100~200美元/t,只是德國的約l/3。美國回收材料由于主要是市場因素驅動,因此更適合市場需要。
(4)美國主張讓最基本的廢棄物的收集、分類和處理由政府機構來做,認為法國的二元收集處理系統的同時運行將導致過高成本。
(5)美國強調處理所有固體廢棄物,而不僅僅是包裝廢棄物。廢棄物問題應當作為一個整體提出來加以解決。據估算,在美國包裝廢棄物只占整個城市廢棄物的約l/3。
(6)美國另一原則是當廢棄物轉變為能量或即使是掩埋具有更佳經濟或環境意義時,不要強行再生利用。美國經驗表明:再生利用可以扶持,但不能強制實行。
從實際效果看,歐洲方式具有較高的回收再利用率,且各成員國比較統一,而美國方式回收成本較低,經濟效果更好。
我國對包裝廢棄物回收總的來看還處于低水平,尚未建立有效率的廢棄物回收系統,也尚未有國家對包裝廢棄物的立法。只在20世紀90年代末期,由于“白色污染”嚴重影響市容,污染環境,因此許多城市先后發布了禁止或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發泡餐具政府令(見表8-3-5),大連還禁止一次性塑料袋,北京則規定禁止使用0.025mm以下的薄塑料袋。但至今我國尚無綜合性的包裝廢棄物限制法。僅在1996年頒布了GB/T16716-1996《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國家標準,其對包裝及廢棄物的要求類同于歐共體的要求。
表8-3-5禁止或限用一次性發泡餐具的省市或部門及時間
省市或部門 |
時間/年 |
省市或部門 |
時間/年 |
成 都 市 |
1997 |
遼 寧 省 |
2000 |
貴 陽 市 |
1999 |
沈 陽 市 |
1998 |
昆 明 市 |
1998 |
大 連 市 |
1999 |
江 蘇 省 |
2000 |
廣 州 市 |
1997 |
蘇 州 市 |
1997 |
南 京 市 |
2000 |
浙 江 省 |
1987 |
南 寧 市 |
1997 |
福 州 市 |
1996 |
海 南 省 |
2000 |
泉 州 市 |
1999 |
深 圳 市 |
2001 |
黑 龍 江 |
2000 |
武 漢 市 |
1996 |
哈 爾 濱 |
1996 |
北 京 市 |
1999 |
上 海 市 |
2000 |
鄭 州 市 |
1997 |
天 津 市 |
2000 |
桂 林 市 |
1999 |
重 慶 市 |
1998 |
海 口 市 |
2000 |
呼和浩特市 |
1998 |
貴 州 省 |
1999 |
長 春 市 |
1998 |
西 安 市 |
1998 |
杭 州 市 |
1997 |
烏魯木齊市 |
1998 |
寧 波 市 |
1999 |
鐵 道 部 |
1998 |
廈 門 市 |
1997 |
交 通 部 |
1998 |
山 東 省 |
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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