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設計制作工藝與檢測技術標準實用手冊》
第八篇 綠色包裝
第三章 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
第二節 國家立法限制包裝廢棄物
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和能源,許多工業發達國家均首先以國家立法的形式,用強制性的手段對包裝廢棄物進行回收處理,對包裝資源進行再循環使用,通過立法來管理包裝的生產、流通和使用,以法來促進綠色包裝的發展。
各國實施的環保法規概括起來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單一性的包裝立法法規,如禁止或限制某種包裝材料的使用等;另一種是綜合性的包裝立法法規,如歐共體、德國、法國等制定的包裝廢棄物處理法令等,它的立法主要原則是“污染者付錢”及“推動包裝技術進步”。各工業先進國家普遍認為,當代包裝工業應對包裝污染生態環境的狀況負有重要的責任,為此制造商、進口商和零售商要負起包裝廢棄物回收與利用的責任,對商品包裝所帶來的污染予以控制。綜合性的包裝立法法規一般包括了3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從包裝材料的使用和限制上規定減少包裝廢棄物的措施;二是對制造商和銷售商明確規定對其生產和銷售的包裝制品承擔回收與再利用、處理的責任,規定各類包裝廢棄物回收率及回收再循環的指標;三是建立使包裝材料再循環的回收再生體制、機構及其運營辦法,規定可回收包裝的綠點標志。
歐共體及國外一些先進工業國家有關包裝廢棄物處理的法規介紹如下。
一、歐共體
歐洲目前致力于建立產品的循環利用系統,而在該系統中,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與利用被列為首要推行的重點,并于1991年頒布了關于包裝、包裝廢棄物的指令,即歐共體包裝與環境法規。
歐共體制定包裝、包裝廢棄物指令的基礎是“污染者付錢”以及“推進包裝技術進步”。今后各國要想在歐洲出售貨物將會增加成本。包裝商使用環保綠點標志要付費。歐共體指令對包裝廢棄物的收集與回收利用規定得很嚴格,其目標是:從2000年1月1日起從市場上排除一切不能重新使用或不能再生的包裝。但有一點必須指出,歐共體指令原則上是達到完善國內市場,消除貿易壁壘和地區內不正當競爭的目的,但同時又指出指令的有關規定不適用于從歐共體出口的包裝,這樣,對其他國家來說,實際上是不平等和不合理的。
(一)采取的對策
歐共體指令對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所采取的對策有3個方面。
1.控制包裝數量
(1)限制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
(2)將包裝用品的數量縮小到最低限度。
(3)包裝尺寸的有效利用。
(4)對更輕、更強的新型材料進行技術開發。
(5)促進包裝集合包裝、可多次重復使用的包裝和集裝化運輸。
(6)促進特殊規格制品的運輸包裝的標準化和通用化要求。
2.改進包裝質量
(1)限制包裝材料成分的重金屬密度,以及限制其他構成部分(油墨、染料、涂料、粘合劑、穩定劑、瓶蓋、纖維等),以減少或完全使包裝材料不含重金屬。
(2)限制鹵素及其他危險物質。
指令特別規定了有毒重金屬———鉛、鎘、水銀、六價鉻等在包裝材料中的密度不得超過下列數據:指令實施2年后600mg/kg;指令實施3年后250mg/kg;指令實施5年后100mg/kg。
(3)包裝輔助材料,如涂料、粘合劑、油墨、上光劑等,應優先選用水基類材料,由溶劑類向水基類轉移。
(4)限制使用氯漂白的包裝材料。
(3)包裝廢棄物處理
(1)確立收集、回收系統、分揀系統及設備。
(2)包裝廢品的再生、特別是為了使再生容易,需要對包裝構成成分進行必要的變更。
(3)由再生制作的制品,只要與新品特性相同,那么,在生產過程中應該排除二者的所有差別。
(4)使用適合包裝用品規格的再生材料,以使包裝用品的制造變得容易。
(二)包裝分類
歐共體指令如同德國法令一樣,將包裝分為3類,即:運輸包裝、中包裝和銷售包裝。具體要求如下。
1.運輸包裝
(1)避免使用聚苯乙烯(PS)泡沫,用紙漿模塑制品代替,如不可代替,則必須具備的條件是:有白色(無色)、無損(成塊狀)、清潔(無張貼物等)標志。
(2)避免使用皺縮或熔接的薄膜,如確實不可能,塑料必須加有明確標志。
(3)避免使用塑料緊固帶,如無法避免,則明確標志。禁止使用聚氯乙烯(PVC)帶。
(4)避免使用木板條箱和盒,如無法避免,則用自然木材。
(5)不可在瓦楞紙箱包裝上使用外刷涂料(如柏油、瀝青等)。
(6)托盤包裝,應用歐洲可回收的托盤。
(7)在紙盒中避免使用聚乙烯包裝紡織品,必須用綿紙包裝,如無法避免,必須明確標志。
2.中包裝
盡可能避免中間包裝(輔助包裝),如無法避免,則要遵守與銷售包裝相同的管理規定。
3.銷售包裝
(1)用PET代替聚氯乙烯(PVC)。
(2)用紙漿模塑制品代替聚苯乙烯(PS)泡沫。
(3)避免使用復合包裝,如無法避免,必須保證復合包裝的材料易于無殘留物分離。
(4)禁止所有帶毒性的帶色印刷油墨(包括金屬化合物,如金、銀、銅等著色化合物)。
(5)所有塑料包裝,都必須明確做出標志。
歐共體指令對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的指標規定為:60%的回收率,30%的焚毀率,10%的土埋率。
(三)回收標志
歐共體指令中有關包裝回收標志的要求與德國和法國的規定相似,例如:采取德國的綠色回收標記的制度,即所有包裝必須標示其原始材料的身份證明的制度。特別規定(見圖8-3-1)。
(1)再利用及可以再生的包裝用品應附標志。
(2)包裝材料的成分明細導入系統。
(3)可回收包裝用品應附已支付處理費標志。
圖8-3-1 歐洲綠色標志
(四)歐共體特別規定了可循環利用的塑料包裝材料及容器所用標志的要求
體積超過100mL的塑料容器和包裝物必須以直覺外觀注明可循環利用的塑料種類,印在或刻制在該塑料上。
應用塑料可以回收再生的三角形標志,是給消費者示意,表示對環保的關心以及對強制性規則的服從。
1.標志尺寸
必須同包裝的尺寸成比例,如在尺寸為50cm×50cm×50cm的瓦楞紙箱的銷售包裝上,標志尺寸最大直徑須為250mm。
2.標志顏色
包裝上的印刷標志是一種顏色,如在白色和透明物上可用黑色,對其他各種顏色印刷的包裝,則在基底印制的顏色基礎上應用正負原理。
3.標志位置
包裝上標志位置必須讓消費者能清晰可見,不遮蓋內裝產品。每個產品的銷售包裝,僅需一個標志。
4.塑料標志編碼
在三角形應注明如下的數字編碼。
聚酯(PET)———0l
高密度聚乙烯(HDPE)———02
聚氯乙烯(PVC)———03
低密度聚乙烯(LDPE)———04
聚丙烯(PP)———05
聚苯乙烯(PS)———06
(五)建立有關的資料庫
歐共體指令要求各會員國建立有關的資料庫,每3年一次向共同體提供本國的包裝廢棄物的規模和特點以及有關經濟信息。
(六)避免過分包裝,促進包裝標準化
歐共體指令同時要求成員國避免過分包裝,促進包裝標準化,創造和改進有利于周轉包裝和再生包裝材料在市場流通和應用的機會。
歐共體指令的著眼點在于盡可能地與歐共體各國能夠接受的條件相接近。對于有些指標,如周轉包裝和回收利用指標以及有關的條款,提出了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法令適時加以必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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