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一體化管理體系典型案例》
主講/辛巧娟
底層管理文件(22)——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和范圍
為加強易燃易爆物品裝運、貯存、領用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裝運、貯存、領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 職責
2.1 物資供應部歸口管理本規定。
2.2 各相關部門管理本部門的易燃易爆物品。
2.3 管理者代表監督、指導本規定的實施。
3 術語
3.1 燃燒材料: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能立即起火燃燒,且火源移走后仍繼續燃燒的材料。
3.2 易燃液體:閃點小于或等千45℃的液體。
3.3 可燃液體:閃點大千45℃的液體。
3.4 閃點:液體揮發出的蒸氣與空氣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最低溫度。
3.5 爆炸下限:可燃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爆炸的最低濃度。
4 內容和要求
4.1 易燃易爆品危險性分類
4.1.1 閃點≤28℃的液體為甲類,28℃<閃點≤60℃的液體和易燃危險固體為乙類,閃點≥60℃的可燃液體和可燃固體為丙類。
4.1.2 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
(1) 甲類:
①石油釀:閃點-21.7℃;
②苯:閃點4.44℃;
③工業甲醇:閃點11℃;
④二氯乙烷:閃點13℃;
⑤丙酮:20℃。
(2) 乙類:
①乙酸酐:閃點49.4℃;
②鋁粉:粉塵爆炸濃度范圍為35~301g/m3。
(3) 丙類:
①三氟化繃乙醚:閃點63.9℃;
②二乙醇胺:閃點146℃;
③間苯二甲酰氯:閃點280℃。
4.1.3 對千各類物品,應根據其易燃易爆危險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強管理。
4.1.4 甲、乙兩類物品是本公司生產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點,對于其運輸、裝卸過程及貯存現場應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4.2 裝卸運輸要求
4.2.1 裝運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事先進行嚴密檢查,發現容器和包裝物損壞、不牢固或滲漏時,必須進行重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后,方可裝運。
4.2.2 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他可燃物品混合裝運。
4.2.3 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4.2.4 受陽光照射后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裝運時應采取防止陽光照射的措施。
4.2.5 遇水燃燒的物品,裝運時應采取防水的措施。
4.2.6 裝運過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載工具,應徹底清除遺留物。
4.2.7 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庫區的汽車,應按庫區要求安裝汽車排氣管火星熄火器。
4.2.8 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不得同時載客。
4.2.9 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輕搬、輕放、防止撞擊、摩擦、翻滾、拖拉、重壓、傾倒。
4.2.10 嚴禁隨身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將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運。
4.2.11 到外地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事先到公安、消防部門辦理運輸許可證。
4.3 貯存要求
4.3.1 易燃易爆物品應該分類貯存在專門地點,不得與其他物資混合貯存。
4.3.2 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和場地,應保持陰涼、通風、干燥、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爆要求,不準架設臨時性電路,工作結束或下班時,應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4.3.3 對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存放。
4.3.4 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點。
4.3.5 受陽光照射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溫的地方,必要時,應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4.3.6 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進行檢查,并有檢查記錄,防止自燃爆炸。
4.3.7 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裝、容器應完好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4.3.8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場地,必須有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檢查制度、物品保管領用制度、防火規定等,做到各種原始記錄完整。
4.3.9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點,應配備品種數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4.3.10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點,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語和“嚴禁煙火”的標志。
4.3.11 不準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場地附近進行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特殊情況,須經物資供應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4.3.12 氫氣瓶、乙炊氣瓶嚴禁與氧氣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熱源,與明火作業地點的距離不小于10m。
4.4 領用要求
4.4.1 申請領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寫明物品的名稱、牌號、規格、數量及技術要求,辦理領用手續,妥善管理。
4.4.2 各部門應嚴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現場存放總量,試驗、研究用料每種數量不得超過10kg,生產用料每種數量不得超過200kg,現場存放應符合本規定4.3 條款的有關要求。
4.5 火災撲救
4.5.1 易燃易爆物品的裝運、保管、領用人員應了解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特征,掌握相應的撲救常識,學會使用滅火器材。
4.5.2 對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災,應根據物品的火災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撲救方法和滅火器材進行撲救。
(1) 金屬鉀、鈉、鈣、鎂、欽、鋁粉及電石等各種忌水的物質不能用水滅火。
(2) 比水輕、不溶千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須采用泡沫滅火器滅火,若不夠時可用噴霧水和二氧化碳滅火器及干粉滅火器滅火。
(3) 比水重、不溶千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可以用水滅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4) 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滅火器及干粉滅火器滅火。
(5) 對粉塵狀固體著火,不能用密集水流滅火,應該用二氧化碳、氮氣滅火器或霧水滅火,鋁粉用細砂滅火。
(6) 對于其他固體物質著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他滅火劑滅火。
(7) 撲救氣體火災時,首先要切斷、堵塞氣體來源,并用密集水流、二氧化碳或氮氣滅火器滅火。滅火時人要站在上風處。
4.6 廢物處理
4.6.1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易燃易爆產物及報廢物品應妥善處理,不得隨便傾倒、拋棄。
4.6.2 需要公司集中處理的易燃易爆廢物,由物資供應部會同產生廢物的部門,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4.7 動火規定
4.7.1 易燃、易爆工房嚴禁煙火,不準使用電爐和其他明火熱源。生產用電爐應有《準用證》。
4.7.2 易燃、易爆工房進行生產期間,工房內嚴禁進行施焊或動用明火。
4.7.3 易燃、易爆工房因工作需要進行明火作業時,首先由生產部門的安全員自查,確認符合動火條件時,向物資供應部提出申請,經物資供應部有關人員現場檢查后辦理《動火令》手續。
4.7.4 焊工和其他動火人員在作業前要熟悉現場環境,如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作業。焊工和其他作業人員在未接到動火證前不準作業,現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權拒絕作業。
4.8 監督檢查
4.8.1 綜合管理部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保管人應經常進行檢查。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除遵循本規定的要求外,還應執行公司《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
4.8.2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由責任部門進行糾正,必要時執行《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5 相關文件
5.1《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5.2《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
6 相關表格和報告
6.1 《準用證》(略)
6.2 《動火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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