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一體化管理體系典型案例》
主講/辛巧娟
底層管理文件(19)——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和范圍
為貫徹“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保障公司的生產、財物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的消防管理工作。
2 職責
2.1 辦公室歸口管理本規定。
2.2 各相關部門負責本部門消防工作的具體管理。
2.3 管理者代表監督、指導本規定的實施。
3 內容和要求
3. 1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3.1.1 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舉辦培訓班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3.1.2 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1.3 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3.1.4 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3.1.5 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3.1.6 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3.1.7 對義務消防員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3.2 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3.2.1 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3.2.2 辦公室消防管理人員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各部門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
3.2.3 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3.2.4 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就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進行通知,若發現本部門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3.2.5 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3.3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3.3.1 各部門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3.3.2 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3.3 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3.3.4 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3.3.5 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3.4 消防值班管理制度
3.4.1 消防值班人員熟悉并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3.4.2 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4.3 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3.4.4 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并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3.4.5 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防控制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3.4.6 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3.4.7 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并撥打119 電話通知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并報告部門主管。
3.5 消防設施、器材配置、維護管理制度
3.5.1 辦公室根據公司各場所的需要配置相應類別和數量的消防設施、器材,并登記在《消防設施、器材配置清單》中。
3.5.2 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 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設備保障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 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 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 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 其他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6) 消防設施和設備定期測試的結果記入《消防設施和設備測試記錄》中。
3.5.3 消防器材維護
(1) 消防設施、器材的日常管理由專職消防管理員負責,專職消防管理員每周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 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辦公室負責,設專職消防管理員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
(3) 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4) 辦公室派專人定期巡查消防器材:
①發現過期、損壞應及時維修處理,以保待器材處于完好狀態。
②發現丟失立即補充,發現挪作他用的應立即糾正。
③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5) 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發現問題及時報辦公室處理。
(6) 檢查人員做好《消防器材檢維修、更換記錄》。
3.6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3.6.1 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3.6.2 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6.3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報告,并向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3.6.4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當地公安消防部門。
3.7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3.7.1 用電安全管理:
(1) 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 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 各部門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 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3.7.2 用火安全管理
(1) 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部門應按規定向辦公室申請“動火許可證”。.
(2) 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m 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并向保衛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后應及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8 消防安全標志設置
辦公室按《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在適當場所和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以傳遞消防安全信息。
4 相關文件
4.1 《消防法》
4.2 GB 15630《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
5 相關表格和報告
5.1 《消防設施、器材配置清單》(略)
5.2 《消防設施和設備測試記錄》(略)
5.3 《消防器材檢維修、更換記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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