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一體化管理體系典型案例》
主講/辛巧娟
程序文件(29)——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
1 目的
對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中所發生的事故及時調查和處理,并采取適當措施,以控制影響范圍、減少損失。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控制。
3 職責
3.1 綜合管理部歸口管理本程序。
3.2 各部門對本部門的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事故進行相應的檢查和整改。
3.3 管理者代表監督、指導本程序的實施。
4 工作程序
4.1 事故的范圍
(1) 事件:本程序的事件是指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活動中的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環境污染和有害環境影響,以及與工作相關的健康損害或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情況。
事件可能是:
①事故:巳發生的事件;
②未遂事件:未發生的事件;
③緊急情況:一種特殊類型的事件,可能是發生概率很小但造成危害很大的事件。
(2) 事故:本程序的“事故”是指在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活動中已發生的事件和實際發生的緊急情況。
(3) 未遂事件(未發生的事件)和潛在的緊急情況,按《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中“預防措施”的規定進行控制。
(4) 在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活動中,未造成事故的不符合按《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的規定進行控制。
4.2 事故分類和確認
4.2.1 本公司將事故分為三類:
(1) 輕微事故:在工作場所造成人員輕傷,或對環境的一般污染與破壞且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一萬元以下(含)的事故。
(2) 重要事故:在工作場所造成三人(含)以下重傷,或對環境的較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且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不含)的事故。
(3) 重大事故:在工作場所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一人(含)以上死亡,或對環境的重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且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十萬元以上(含)的事故。
4.2.2 事故分類確認:
①事故發生時,事故的分類由公司總經理初步確認,以便及時進行后續工作。
②若安全或環保主管部門有新的意見時,應及時經總經理初步確認后進行修訂。
4.3 事故處理的相關法規依據
4.3.1 處理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事故的主要法規依據有:
(1) 突發環境事故信息報告辦法。
(2) 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
(3)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4)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7 號)。
(5)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
(6)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75 號令) 。
(7)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 號) 。
(8)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 號)。
(9)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5 號)等。
4.3.2 如本公司的規定與國家、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不一致時,應執行國家、地方相關法律法規。
4.4 事故應急響應和報告
4.4. 1 事故應急響應
(1) 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緊急情況發生后,應按照《應急準備和響應控制程序》的規定啟動應急預案。
(2) 如在現場人員職權范圍之內的,可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以組織救援、采取措施搶救傷員、減少污染,防止事故擴大。
(3) 如在現場人員職權范圍之外的,現場人員應立即請求相關責任人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并協助現場維護和支持工作。
4.4.2 事故報告
(1) 應盡快將事故發生情況報告相關部門:
①當發生輕微事故時,應報告綜合管理部。
②當發生重要事故時,應立即報告綜合管理部和主管總經理,并在24小時內向當地政府和上級安全或環保主管部門報告。
③當發生重大事故時,除立即報告總經理外,并在2 小時之內向當地政府和上級安全或環保主管部門報告,并應保護事故現場。
(2) 事故報告內容包括:
①事故發生概況;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③事故的簡要經過;
④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環境污染情況(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以及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⑤已經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3) 輕微事故可只進行口頭報告,重要或重大事故可先口頭報告再以《事故報告》的書面形式報告。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時,應及時補報。
4.5 事故調查
4.5.1 組成事故調查組
(1) 輕微事故由部門負責人任調查組組長,并組織事故當事人和相關人員參與調查。
(2) 重要事故由主管副總經理任調查組組長,并組織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綜合管理部、工會等有關人員參與調查。
(3) 重大事故由總經理任調查組組長,并組織事故發生部門、綜合管理部、工會等有關人員參與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
(4) 需要時,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任命調查組組長并選派調查組成員。
4.5.2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 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 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 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 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 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5.3 事故調查組的權力和義務
(1) 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2) 有權要求事故發生部門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 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5)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6)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 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4.5.4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事故發生部位的概況。
(2) 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 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 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 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將有關證據材料作為附件,調查組成員應當在報告上簽字。
4.5.5 《事故調查報告》的報送
(1) 輕微事故報本公司綜合管理部。
(2) 重要事故報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門。
(3) 重大事故按相關規定報送。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相關部門或機構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歸檔保存在綜合管理部和相關部門。
4.6 事故處理
4.6.1 事故處理的原則
應按照“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沒受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沒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沒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嚴肅處理,落實措施、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以維護法制和紀律的嚴肅性,對國家和人民負責。
4.6.2 事故處理程序
(1) 輕微事故由綜合管理部根據總經理批準的《事故調查報告》的結論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告工會。
(2) 重要和重大事故由總經理根據政府或主管部門批準的《事故調查報告》的結論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告工會和有關機構。
(3) 對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事故的責任部門、責任人的處罰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和組織有關規定執行。對環境違法行為按照《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環境保護總局令第7號)和組織有關規定執行。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7 職業病事故的調查處理
4.7.1 按照《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杳處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5 號)的規定報告和處理。
4.7.2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公司應根據情況立即采取以下緊急措施:
(1) 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 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應急響應。
(3) 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4)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5) 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遞交《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
4.7.3 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組織公司主管部門、公安、安全生產部門、工會等有關部門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任命組長,進行事故調查。調查組的職責有:
(1) 進行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查明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危害程度。
(2) 分析事故責任。
(3) 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意見。
(4) 提出防范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的改進措施的意見。
(5) 形成《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4.7.4 配合和落實措施
公司主管部門綜合管理部應:
(1) 配合地方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2) 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3) 及時安排患職業病的員工進行治療,并按相關規定保證其合法權益。
4.8 整改措施
綜合管理部對事故的處理結果以公司通報形式,發公司各部門。責任部門按《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的規定進行整改,以防止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其他部門應舉一反三,以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5 相關文件
5.1《應急準備和響應控制程序》
5.2《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5.3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5.4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
5.5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試行)》
5.6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
5.7 《國務院關千特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
5.8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5.9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5.10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6 相關表格和報告
6.1 《事故報告》(略)
6.2 《事故調查報告》(略)
6.3 《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略)
6.4 《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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