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一體化管理體系典型案例》
主講/辛巧娟
程序文件(27)——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1 目的
對不合格產品進行識別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預期使用或交付。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交付后的產品發生的不合格的控制。
3 職責
3.1 綜合管理部歸口管理本程序。
3.2 檢驗員負責對不合格品的識別,并負責輕微不合格的產品的審理和處置。
3.3 綜合管理負責一般不合格產品的審理和處置。
3.4 不合格品審理組負責對嚴重不合格產品進行審理和處置。
3.5 總工程師監督、指導本程序的實施。
4 工作程序
4.1 機構設置及職責
4.1.1 建立不合格品審理組,由總工程師任組長,成員為綜合管理部、生產計劃部和物資供應部經理。不合格品審理組是公司評審不合格品的最高權力機構,應保證其獨立行使職權。
4.1.2 不合格品審理組負責對嚴重不合格產品(包括重大的和有爭議的)的評審,并提出處置意見。不合格品審理組有權改判一般不合格和輕微不合格產品的審理和處置意見。
4.1.3 一般不合格的產品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評審和處置,審理和處置應與生產計劃部進行協商。
4.1.4 輕微不合格的產品由檢驗員直接審理和處置,并報綜合管理部審批。
4.1.5 上述所有參與不合格品審理的人員,應經資格確認,并由總經理授權。需要時,應征得顧客或其代表的同意。
4.2 不合格品分類、處置方式及判定
4.2.1 不合格品分類和處置方式
(1) 輕微不合格:生產中可立即返工或返修的個別或少量一般不合格品。其處置方式可為返工或返修、降級等。
(2) 一般不合格:不影響最終產品質量的不合格。其處置方式可為“揀用”、“讓步接收”、返工或返修、退貨或換貨等。
(3) 嚴重不合格:經檢驗判定的批量不合格,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直接影響最終產品質量、主要功能、性能技術指標等的不合格。其處置方式可為返工或返修、降級、報廢、退貨或換貨、賠償等。
4.2.2 不合格品分類判定
(1) 不合格品的上述分類由檢驗員初步確定。
(2) 對于檢驗員確定的不合格產品分類,綜合管理部或不合格品審理組有權改判。
4.3 不合格品的一般控制
4.3.1 檢驗員按《產品的監視和測量控制程序》的規定對產品進行監視和測量,發現不合格品時將其進行適當的狀態標識,可行時予以隔離。
4.3.2 檢驗員按規定記錄不合格品的情況,并初步對其進行判定分類后,由綜合管理部負責人確認。
4.3.3 檢驗員按綜合管理部負責人確認的結果,將相關記錄交由處理人員/部門/機構進行審理。
4.3.4 責任部門按各處理人員/部門/機構的審理意見對不合格品進行處理,必要時檢驗員應進行重新檢驗。
4.3.5 不合格品處理結果由綜合管理部負責人確認符合要求后歸檔保存,其中綜合管理部負責人認為有必要采取糾正措施的,由責任部門按《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的規定實施。
4.4 采購不合格品的處理
4.4.1 對于經驗證的原材料、外購件等采購產品的輕微不合格品,檢驗員直接在《進貨驗證記錄》中提出處置意見,其他類別的不合格品將《進貨驗證記錄》報綜合管理部或不合格品審理組分別審理并提出處置意見。
4.4.2 《進貨驗證記錄》中不合格品的處理:
(1) 可“揀用”的一般不合格品,由綜合管理部在《進貨驗證記錄》中標明“揀用”。揀出產品由檢驗員依據《進貨驗證規范》進行全檢,經檢驗不合格的交由物資供應部做“退貨”或“換貨”處理。
(2) 如果一般不合格品對質量沒有較大影響時,可作讓步接收。由綜合管理部負責人在《進貨驗證記錄》上標明“讓步接收”,必要時經顧客批準。檢驗員通知倉庫入庫,可放行使用。對于進貨的重要物資,不允許讓步接收。
(3) 不能“揀用”或“讓步接收”的一般不合格品,綜合管理部在《進貨驗證記錄》中注明“退貨”或“換貨”,交物質供應部處理。
(4) 對嚴重不合格,經不合格品審理組評審后在《進貨驗證記錄》中確定處置意見。綜合管理部通知物質供應部,按審理組處置意見執行。
4.4.3 生產過程中經檢驗員檢驗發現的不合格原材料、外協外購件,重新填寫《不合格品審理單》,交由綜合管理部或不合格品審理組評審并提出處置意見,物質供應部按處置意見執行。
4.5 不合格半成品和成品的處理
4.5.1 判定為輕微不合格的產品,檢驗員可要求:
(1) 車間直接返工或返修處理。返工或返修后的產品檢驗員必須重檢。重檢仍不符合要求時,升級為一般不合格,檢驗員交由綜合管理部審理。
(2) 降級的產品由倉庫單獨存放,統一處理。
輕微不合格產品的處置結果可在《隨工單》或《成品檢驗記錄》中記錄判定、審理或處置意見,重檢情況等。
4.5.2 判定為一般不合格品或嚴重不合格品的,檢驗員填寫《不合格品審理單》,交由綜合管理部或不合格品審理組進行審理。相關部門按照審理處置意見進行處理,并將處置情況記錄在《不合格品審理單》中。
4.6 交付或開始使用后發現的不合格品
對于已交付或開始使用后發現的不合格品,應按重大質量問題對待,除執行上述有關條款外,綜合管理部應組織相關部門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執行《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的有關規定。產品銷售部應及時與顧客協商處理的辦法以滿足顧客的正當要求。
4.7 上述不合格品的識別、性質判定、審理意見、處置方式、采取措施等(包括所批準的讓步)都應記錄在相應的記錄表格中,并由綜合管理部統一保存。
5 相關文件
5.1《產品的監視和測量控制程序》
5.2《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6 相關表格和報告
6.1 《進貨驗證記錄》(略)
6.2 《不合格品審理單》(略)
6.3 《隨工單》(略)
6.4 《成品檢驗記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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