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一體化管理體系典型案例》
主講/辛巧娟
程序文件(24)——產品的監視和測量控制程序
1 目的
對產品特性進行監視和測量,以檢驗或驗證產品要求得到滿足。
2 適用范圍
對原材料、外購件以及公司生產的半成品和成品進行監視和測量。
3 職責
3.1 綜合管理部歸口管理本程序。
3.2 相關部門和各車間配合產品的監視和測量的實施。
3.3 技術副總經理監督、指導本程序的實施。
4 工作程序
4.1 產品監視和測量的策劃
4.1.1 本公司產品的監測階段主要為進貨驗證、工序檢驗和最終檢驗三個階段,產品標準要求時應適時進行型式檢驗,必要時實施其他監測。
4.1.2 生產計劃部應在產品實現的策劃過程中,確定產品所要求的驗證、檢驗和試驗活動以及接收準則(如產品標準等)。
4.1.3 綜合管理部按產品實現的策劃的結果,制定各類產品各階段的產品檢驗規范,明確時機、內容和方法。
(1) 確定檢測的時機:
①采購/外包過程產品的進貨檢驗和驗證;
②在供方處對采購/外包過程產品的驗證;
③生產過程產品的檢驗和試驗;
④產品的最終出廠檢驗和試驗。
(2) 確定檢測的內容和方法,包括:
①檢測項目、檢測點、檢測頻率;
②檢測方法、抽樣方案、判定依據;
③使用的檢測設備等;
④檢測所必須具備的環境因素;
⑤規定或引用的驗收準則/產品技術標準;
⑥規定應實施的記錄。
4.1.4 檢驗或試驗人員的授權:
(1) 綜合管理部應對檢驗人員提出培訓要求,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培訓、考核合格后,頒發資格證書,檢查員應持證上崗。
(2) 技術副總經理應以文件形式,對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各級檢驗或試驗人員,授權其開展檢驗或試驗工作,并發給檢驗或試驗人員專用印章。
4.2 進貨驗證
4.2.1 物資供應部按《采購控制程序》實施采購,在采購/外包過程產品進人公司后,由倉庫保管員按送貨單核對齊全后填寫《人庫單》,并將進貨物品及供方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合格證同時提請綜合管理部進行進貨驗證。驗證方式可包括:
(1) 觀察、檢驗、工藝驗證。
(2) 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等。
4.2.2 綜合管理部應根據物資重要程度,在《進貨驗證規范》中對采購/外包過程產品規定不同的驗證方式。
4.2.3 采購/外包過程產品經檢驗或驗證后,檢驗員應將檢驗結果填人《進貨驗證記錄》,合格時在《入庫單》上簽字或蓋章,交物資供應部辦理人庫手續。
4.2.4 在供方現場的驗證:
(1) 根據對采購/外包過程產品進行控制的要求,需要在供方現場對采購/外包過程產品進行驗證時,綜合管理部應規定驗證的項目和要求。
(2) 物資供應部應在采購/外包合同/外包協議中規定本公司在供方現場進行驗證的安排,以及驗證后的放行方式。
(3) 物資供應部應按規定的時機通知綜合管理部到供方現場實施驗證。綜合管理部應指派檢驗或試驗人員到供方現場對采購/外包過程產品進行驗證,并實施記錄。
(4) 對于在供方現場進行驗證并合格的產品,在進貨時可以減少對其進行的檢驗和試驗項目。
(5) 不論顧客在供方現場實施驗證的結論如何,都應按照本公司的規定進行進貨驗證。
4.3 工序檢測
4.3.1 首件檢驗
(1) 批量加工產品在每一批的首件加工完成后需經自檢,自檢合格后交下工序操作人員或班組長進行互檢,互檢合格后再交檢驗員進行專檢確認。
(2) 檢驗員專檢確認合格后,操作人員才能繼續加工。
(3) 首件自檢、互檢和專檢應在《隨工單》上記錄。
(4) 檢驗員將首件進行留樣、做好標識。
4.3.2 加工過程檢驗
(1) 操作者在加工過程中,對自己加工的產品實施自檢,提交下工序的產品必須是自檢合格的產品。
(2) 下道工序操作者應對上道工序轉來的產品進行驗證,認定合格后方能繼續加工,認定為不合格的交檢驗員確認。
(3) 檢驗員按照《工序檢驗規范》規定的檢驗頻次、時間及檢驗項目和控制參數,對要求的工序實施過程巡檢,并在《隨工單》上記錄。
(4) 檢驗員對確認的不合格品予以明顯標識后,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規定處理。
4.4 最終檢測
4.4.1 需確認所有的進貨驗證,工序檢測活動均已完成并合格后,才能進行最終檢測活動。
4.4.2 檢驗員依據公司《成品檢驗規范》進行逐項檢測,并填寫《產品檢驗報告》。
4.4.3 本公司無法檢測而需要外委的檢測項目,由綜合管理部送具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檢驗報告反饋給檢驗員作為對產品檢測判定的依據。
4.4.4 經檢測合格的產品簽發《產品合格證》并將其發至倉庫辦理成品入庫手續,必要時根據顧客的要求附上《零部件合格證》。
4.4.5 經檢測不合格的成品由檢驗員做好標識并進行隔離,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規定處理。
4.5 例外放行和交付
4.5.1 除非經授權人批準,適用時得到顧客批準,否則在所有規定活動均已圓滿完成之前,不得向顧客放行產品和交付服務。
4.5.2 這類例外放行和交付應:
(1) 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或合同要求。
(2) 并不意味著可以不滿足顧客的要求。
(3) 不能造成對環境的污染或職業健康安全的傷害。
(4) 進行唯一性標識,以便于可“追回“管理。
(5) 必須每次辦理放行手續,不能形成慣例。
4.6 型式檢驗和其他監測
4.6.1 產品標準要求時,應按規定進行型式檢驗:
(1) 綜合管理部應按型式檢驗周期實施自檢項目,并委托專業檢驗機構檢測其他項目,或由專業檢驗機構實施全項檢測。
(2) 對于委托專業檢驗機構的資質和能力應進行調查、評價。
(3) 型式檢驗后應委托專業檢驗機構或綜合管理部形成《型式檢驗報告》。
4.6.2 其他監測:
(1) 合同要求時,顧客或其指定代表在產品生產過程中可實施現場檢查,綜合管理部應做出相應的安排,并按規定的時機提請顧客或其代表實施監督檢查。
(2) 對質量監督主管部門要求實施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綜合管理部應按規定的檢驗時機和抽樣數量,提請質量監督部門實施檢驗。
4.7 檢測記錄
4.7.1 在檢測記錄中,應清楚地表明產品各項指標是否已按規定通過了檢測及是否達到了相關要求。
4.7.2 如有例外放行和交付,應記錄其批準程序,記錄應表明有權放行產品的責任者。
4.7.3 產品內部的各種檢測記錄由檢驗員交綜合管理部保存,外部的各種檢測記錄由綜合管理部收集管理。
4.8 在產品監視和測量中發現的各階段、各類不合格品,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規定處理。
5 相關文件
5.1《采購控制程序》
5.2《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5.3 《進貨驗證規范》(略)
5.4 《工序檢驗規范》(略)
5.5 《成品檢驗規范》(略)
6 相關表格和報告
6.1 《進貨驗證記錄》(略)
6.2 《入庫單》(略)
6.3 《隨工單》(略)
6.4 《產品檢驗報告》(略)
6.5 《零部件合格證》(略)
6.6 《產品合格證》(略)
6.7 《型式檢驗報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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