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一體化管理體系典型案例》
主講/辛巧娟
程序文件(18)——監視和測量設備控制程序
1 目的
對用于確定和證明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以及對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績效進行監視和測量的設備進行控制,確保監視和測量結果的有效性。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對確定和證明產品符合要求,以及對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績效進行監視和測量的設備的控制,包括用于規定要求的監視和測量的計算機軟件。
3 職責
3.1 綜合管理部歸口本程序的管理。
3.2 各使用部門負責監視和測量設備的維護、送檢。
3.3 技術副總經理監督、指導本程序的實施。
4 工作程序
4.1 綜合管理部負責確定需實施的監視和測量,以及所需的監視和測量設備,以確保監視和測量活動可行并以與監視和測量要求相一致的方式實施。
4.2 監視和測量設備的采購及驗收
根據監視和測量項目所需測量能力和測量要求配置監視和測量設備,對其采購和驗收執行《采購控制程序》。
4.3 監視和測量設備的初次校準
(1) 經驗收合格的監視和測量設備,由綜合管理部負責送國家計量部門檢定合格后方能發放使用。對檢定合格的監視和測量設備應貼上表明其狀態的唯一性標識。
(2) 綜合管理部負責建立《監視和測橘設備履歷表》,記錄設備的編號、名稱、規格型號、公差等級、生產廠家、校準周期、校準日期、放置地點等,并填寫《監視和測最設備一覽表》。
(3) 綜合管理部負責監視和測量設備的發放,并監督和管理監視和測量設備的日常使用。
4.4 監視和測量裝置的周期檢定
4.4.1 每年十二月由綜合管理部編制下年度的《計蜇校準計劃》,根據計劃執行周期校準或檢定。
(1) 對需外部檢定的設備,由技術質檢部負責聯系國家法定計量部門進行檢定,并由其出具《計量器具檢定報告》和《檢定合格證》。
(2) 對需進行內部自行校準的設備,綜合管理部應編制相應的《內部校準規程》,規定校準的方法、使用設備、驗收標準及校準周期等內容,經管理者代表批準,由綜合管理部實施校準并填入《內部校準記錄表》和《校準合格證》。
4.4.2 檢定或校準標識:
(1) 將檢定或校準“合格標簽”貼在檢定或校準合格的設備上,以明確其有效期。
(2) 部分功能或量程檢定或校準合格的,貼“限用標簽”,標明限用功能的范圍。
(3) 檢定或校準不合格的,貼“不合格標簽”,修理后重新校準。
(4) 對不便粘貼標簽的設備,可將標簽貼在包裝盒上,或由使用者妥善保管。
4.4.3 對用于規定要求的監視和測量計算機軟件,在使用前應確認其滿足預期用途的能力,必要時再確認,并填入《內部校準記錄表》和《校準合格證》。
4.4.4 對生產和檢驗共用的工藝裝備或調試設備,使用前應進行校準或驗證,并按規定的周期復檢,并填寫入《內部校準記錄表》和《校準合格證》。
4.4.5 上述內外部檢定、校準、確認、驗證的監視和測量設備驗證記錄和監視和測量設備合格證應予保存。
4.5 監視和測最設備的使用、搬運、維護和貯存控制
4.5.1 使用者應嚴格按照相關說明書使用監視和測量設備,確保設備的測量和監控能力與要求相一致。
4.5.2 使用監視和測量設備時,可進行必要的調整或再調整,要防止發生可能失效的調整。
4.5.3 在使用監視和測量設備前,應按規定檢查設備是否工作正常,是否在校準有效期內。
4.5.4 使用者在監視和測量設備的使用、搬運、維護和貯存過程中,要遵守使用說明書和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適當的維護和保養,以防止其損壞或失效。
4.5.5 監視和測量設備的校準、修理、報廢等狀況應記錄在《監視和測量設備履歷表》中。
4.6 監視和測量設備偏離校準狀態的控制
4.6.1 當發現檢測設備偏離校準狀態時,應停止檢測工作,及時報告綜合管理部。綜合管理部應追查使用該設備檢測的產品的流向,再評價以往檢測結果的有效性,確定需重新檢測的范圍并重新檢測。綜合管理部應組織對該設備的故障進行分析、維修并重新校準、檢定或驗證,并對任何受影響的產品采取適當的措施。
4.6.2 對無法修復的設備,經綜合管理部確認后,由總經理批準報廢或作相應處理。
4.7 監視和測量設備的環境要求
監視和測量設備的使用環境應符合相關技術的規定,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監督檢查。
4.8 對計量人員的要求
綜合管理部對監視和測量設備的使用人員進行相應的培訓,經考核合格上崗。
5 相關文件
5.1《采購控制程序》
5.2 《內部校準規程》(略)
6 記錄格式和報告
6.1 《監視和測量設備履歷表》(略)
6.2 《監視和測量設備一覽表》(略)
6.3 《計量校準計劃》(略)
6.4 《監視和測量設備記錄》(略)
6.5 《計量器具檢定報告》(略)
6.6 《內部校準記錄表》(略)
6.7 《監視和測量設備合格證》(略)
6.8 《檢定合格證》(略)
6.9 《合格標簽》(略)
6.10 《校準合格證》(略)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