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一體化管理體系典型案例》
主講/辛巧娟
程序文件(6)——方針、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控制程序
1 目的
依據質最、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綜合方針以及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制定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以確保一體化管理體系的持續改進,并不斷提高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績效。
2 范圍
本程序適用千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綜合管理方針、目標、指標及管理方案的制訂、更改和實施。
3 職責
3.1 總經理批準綜合管理方針和目標、指標及管理方案。
3.2 管理者代表負責審核方針、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
3.3 綜合管理部歸口管理方針、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
3.4 各部門負責公司方針的貫徹,以及本部門分目標、指標和相關管理方案的制訂和實施。
4 工作程序
4.1 綜合管理方針
4.1.1 綜合管理方針的制定
(1) 總經理以保持和改善質量、環境,提高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為目的,針對公司的宗旨和實際情況,考慮相關方的要求,制定公司綜合管理方針,形成文件并傳達給公司全體員工。
(2) 應確保綜合管理方針:
①適合千公司的性質和規模,以及產品質量、環境影響和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特點、性質;
②對持續改進質量、污染預防、降低風險維護員工健康安全作出承諾;
③對遵守有關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作出承諾;
④為建立和評審管理體系目標和指標提供框架和基礎;
⑤與公司的宗旨相一致。
4.l.2 方針的發布
綜合管理方針應以文件的形式發布(本公司的方針包含在綜合管理手冊之中),并通過各種途徑傳遞給相關顧客和相關方,以便于社會了解和監督公司的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行為。
4.1.3 方針的宣貫
通過公司綜合管理手冊的分發,以及公司各類會議、互聯網、宣傳欄、黑板報等方式,對公司各級各類人員進行綜合管理方針的宣貫和培訓,以確保公司全體員工對綜合管理方針的正確、充分的理解。
4.1.4 方針的更改
公司進行管理評審時,應同時對綜合管理方針進行評審,確保其適宜性。當方針需要更改時,應按《文件控制程序》的規定修訂,形成新的文件后重新向公司全體員工傳達,并向相關方廣泛宣傳。
4.2 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和指標
4.2.1 在綜合管理方針的框架下,每年初(包括新建立一體化管理體系時)綜合管理部組織應依據總體目標(見手冊0.5)建立本年度的質量、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和指標,并分解到各部門。年度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目標與指標應形成正式文件——《年度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目標與指標》,經管理者代表審核,總經理批準后下發到各部門,各部門應制定相應的措施予以實現。
4.2.2 目標應具體、可測量,并能體現分階段實現的原則,經分解后的目標在作業層次上應是定量的、能實現的指標。內容可涉及活動、產品和服務的具體特性及滿足要求所需的資源、過程、文件等方面,并反映出對持續改進的承諾。
4.2.3 綜合管理部負責制定目標和指標的檢查與考核方法,定期對目標和指標的實現情況進行考核,同時將考核結果作為管理評審的依據。正常情況下,每半年對各部門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指標的實現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并將檢查結果和對應措施報告管理者代表。
4.2.4 當綜合管理方針、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和其他內外部因素(包括市場、產品、活動、服務發生變化等)發生變更時,應對目標和指標進行評審。一般每年初對目標和指標進行修訂,必要時可隨時進行修訂。目標和指標更改后應經管理者代表審核,總經理批準后下發到各部門。
4.2.5 建立和評審目標和指標時,應充分考慮下列因素:
(1) 符合一體化管理體系綜合管理方針。
(2) 滿足產品要求所需的內容。
(3) 污染預防和消除事故的承諾。
(4) 重要環境因素和重大職業健康安全風險。
(5) 持續改進和遵守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承諾。
(6) 可選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
(7) 相關方的意見。
(8) 上一年度目標、指標的實現情況和評審結果。
4.3 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4.3.1 管理方案的編制
(1) 為實現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和指標,各部門應結合一體化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針對某一目標/指標的實現制定《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并報綜合管理部。綜合管理部協調、匯總后,報管理者代表審核、總經理批準。
(2) 管理方案的內容至少包括:
①應實現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和指標;
②需要控制的重要環境因素或重大風險;
③實現目標和指標的責任部門(或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④實現目標和指標的方法,包括技術方案、采取的措施和步驟,以及所需資源和經費、驗收準則等;
⑤實施時間表。
4.3.2 管理方案的實施
(1) 管理方案批準后,責任部門或人員按規定組織實施,并記錄實施的情況。
(2) 綜合管理部對管理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責任部門按《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的規定進行整改。
4.3.3 管理方案的更改
(1) 當實際情況發生變化(如目標、指標,或活動、產品、服務,或運行條件等)時,責任部門可提出更改申請。
(2) 綜合管理部審議,報管理者代表重新審核、總經理重新批準。
4.3.4 管理方案的評審
綜合管理部應定期或按計劃的時間間隔對管理方案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調整,以確保目標與指標的實現。
5 相關文件
5.1《文件控制程序》
5.2《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5.3《涂裝車間廢水排放治理管理方案》
6 相關表格和報告
6.1 《年度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目標與指標》(略)
6.2 《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略)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