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一體化管理體系典型案例》
主講/辛巧娟
程序文件(3)——環境因素識別、評價和控制措施確定程序
1 目的
對本公司涉及的環境因素進行識別、評價,確定重要環境因素,并對其確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與本公司活動、產品及服務范圍內的能夠控制或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的識別、評價、控制、更新與管理。
3 職責
3.1 綜合管理部歸口環境因素識別、評價和控制措施確定的管理。
3.2 各部門負責所屬范圍內的環境因素識別、評價和控制。
3.3 管理者代表監督、指導本程序的實施。
4 工作程序
4.1 環境因素的識別
4.1.1 環境因素識別的范圍
(1) 本公司活動、產品和服務中所涉及的環境因素。
(2) 與本公司相關的可施加影響的相關方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所涉及的環境因素。
4.1.2 環境因素識別的方式和方法
(1) 綜合管理部組織協調環境因素的識別活動,發放相關表單并提供指導。各部門根據其業務流程,對其活動逐一進行分析,識別環境因素,并在現場補充和確認。
(2) 環境因素識別時應考慮正常、異常、緊急三種狀態和過去、現在、將來三種時態,并從以下方面進行識別:
①向大氣的排放;
②向水體的排放;
③噪聲的排放;
④廢棄物和副產物的管理;
⑤土地污染;
⑥原材料和自然資源的使用;
⑦能源的消耗及能量釋放(如熱、光、輻射、放射能、振動等);
⑧其他環境問題(如地區、社區、水域、山林、景觀、植被、生態等)。
(3) 識別方法可采用如下一種或全部:
①現場觀察;
②詢問、交談;
③會議討論;
④查閱有關記錄等。
4.1.3 環境因素的匯總
各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按業務流程的步驟識別環境因素,匯總填寫本部門的《環境因素識別、評價表》,并根據“4.2環境因素評價”條款的規定對識別的環境因素進行評價,初步確定重要環境因素。
4.2 環境因素評價
4.2.1 環境因素的評價依據
(1) 環境影響的規模(污染源或污染點數量)、環境影響的嚴重程度(如污染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發生的頻率、環境影響持續的時間等。
(2) 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3) 能源、資源、原輔材料使用量、可循環利用率、可再生性、資源儲量等。
(4) 相關方的關注程度。
(5) 本公司的公眾和社會形象等。
4.2.2 環境因素的評價方法
(1) 本公司采用的環境因素評價方法為定性判定(是非判斷法)和半定量多因子打分評價法相結合。資源、能源類環境因素只使用是非判斷法評價,污染物類環境因素可使用打分法評價。
(2) 是非判斷法
凡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直接判定為重要環境因素:
①違反環保有關法律法規的現狀和行為;
②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地方、行業的排放標準;
③被國家列入危險廢物名錄的固體廢物排放;
④本公司工業固體廢物排放的限定數量;
⑤能源、原材料消耗的價值在產品成本中占有較高份額,或使用量(或價值)高于一定量值或單位消耗量高千同行業水平;
⑥事故或緊急情況下(包括自然災害發生時)可能存在的環境因素;
⑦相關方有合理抱怨或要求的環境因素;
⑧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運輸、裝卸、儲存、使用等涉及潛在的緊急情況和事故的環境因素;
⑨輻射和放射性泄漏超過量值的環境因素等。
上述直接判定的重要環境因素,可根據其影響情況分別確定為緊急優先項、中度優先項和一般優先項。
(3) 多因子打分評價法
綜合管理部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評價重要環境因素的依據,設定各種環境影響因子的等級和分值,制定《多因子打分評價法環境因素評價打分標準》(見本程序附錄A) ,該標準分別給出重要環境因素及其緊急優先項、中度優先項和一般優先項的闕值。
4.2.3 環境因素評價的實施
(1) 根據上述方法,各部門組織有關人員評價并確定本部門的重要環境因素及其緊急優先項、中度優先項和一般優先項,并上報綜合管理部。
(2) 綜合管理部組織有關人員結合現場的實際情況,對各部門上報的《環境因素識別、評價表》進行評審,對其初步評價的結果進行再評價,形成包括全公司活動、產品和服務的公司級《環境因素識別、評價表》,確定本公司的重要環境因素及其緊急優先項、中度優先項、一般優先項和潛在的緊急情況。
(3) 綜合管理部根據上述結果,填寫并確認公司級《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4) 管理者代表負責公司級《重要環境因素清單》的審批。
(5) 公司級《重要環境因素清單》應按受控文件的形式下發給各部門,并作為各部門對屬千本部門的重要環境因素進行控制的依據。
4.3 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
重要環境因素按以下4. 3. 1 - 4. 3. 3 條款所述的三種方式進行控制。控制措施的力度應與環境因素影響的性質和程度相適應。
4.3.1 建立環境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
(1) 對緊急優先項重要環境因素,應建立環境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
(2) 對中度優先項重要環境因素,視情況決定是否建立環境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
環境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的建立,按《方針、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控制程序》進行管理。
4.3.2 制定運行擰制程序
對所有重要環境因素,應制定運行控制程序,按程序規定進行管理。對一般優先項可只制定運行控制程序。
4. 3.3 應急準備與響應
對潛在的緊急情況(如火災、危險化學品或放射性物質的大量泄漏等),應按《應急準備和響應控制程序》的規定制定應急預案,并按程序規定進行管理。
4.3.4 在確定上述4. 3. 1 - 4. 3. 3 條款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措施時,還可以輔之以績效監測或人員培訓的方式。
4.4 環境因素的更新
4.4.1 綜合管理部每年第一季度組織各部門對環境因素的識別進行修訂,并對其環境影響進行重新評價。重新評價的結果應反映在公司級《環境因素識別、評價表》和公司級《重要環境因素清單》中。
4.4.2 出現下列情況,綜合管理部應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對環境因素進行再識別與評價。并更改相應公司級《環境因素識別、評價表》和公司級《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①本公司的活動、產品和服務有重大變化時(如進入新的階段、引入新的作業方式、新設備、新材料等);
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有重要變化時;
③相關方提出要求或合理抱怨時;
④本公司的組織結構發生較大變化時;
⑤發生嚴重的環境污染事故后;
⑥管理評審或待續改進有要求時。
4.5 綜合管理部負責保存環境因素識別和評價過程中有關記錄和文件。
4.6 參與環境因素識別和評價的人員應熟悉本部門的實際情況, 具有一定的環境保護知識,并經過相應的培訓。
4.7 評價出的與相關方有關的重要環境因素,相關部門應書面通知,并對其控制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 支持性文件
5. 1《方針、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控制程序》
5. 2《應急準備和響應控制程序》
6 相關表格和報告
6.1《環境因素識別、評價表》
6.2《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7 附錄
附錄A 多因子打分評價法環境因素評價打分標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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