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及事故案例分析》
楊文亮 辛巧娟 編著
下篇 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第三章 鋼桶運輸及使用過程安全事故案例
案例11:運輸不當黃磷桶爆炸事故
(一)事故報道及官方事故分析
事故一、黃磷桶落地自燃
1、事故經過
9月19日1點左右,華中某化工集團公司汽運公司的東風汽車滿載45桶黃磷行駛至某電站附近發生交通事故,致使黃磷燃燒發生爆炸。
該車駕駛員李某駕駛滿載45桶黃磷的汽車行駛至某電站附近一加水站,為避讓橫穿公路行人緊急剎車,因車速較快,加上轉向過急,使右側車廂板脫落,造成18桶黃磷散落到車外,并造成1名行人前額受傷。事故發生后,李某立即攔車將其送往醫院搶救,并與汽運公司取得聯系。公司隨即派人前往出事地點,因沒有對散落黃磷進行仔細查看,而是急于前往醫院,致使1桶黃磷因落地時被撞破,桶內的水流盡后于3點左右發生黃磷自燃,引起大火。當地消防大隊7點左右將大火撲滅.該事故造成黃磷損失達3.86噸,18個包裝桶報廢,車輛嚴重受損,直接經濟損失達8萬元左右。
2、事故原因分析及處理
(l)事故原因分析
該車在夜間重載行駛時速度較快,雖然在遇到緊急情況時處理方法及事故發生后先救死扶傷的行為屬正確的,汽運公司經理劉某在安排施救人員時,電話告知要對黃磷桶進行檢查并擺正,防止其發生燃燒,也是正確的指揮行為。但搶救人員缺乏對黃磷化學危險性的了解,沒有對現場進行檢查和及時處理,最終導致黃磷自燃,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該公司本有20輛車駕駛人員通過了市交通部門培訓,并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證》卻安排沒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證》的東風汽車運輸黃磷,是造成該事故管理上的原因。
(2)事故處理和預防措施
經該化工集團公司研究決定,責成汽運公司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對駕駛員李某迸行處理,承擔保險賠償后的一切經濟損失。對汽運公司派往事故現場處理事故的安全員孫某和小車司機彭某分別處以5000元罰款,并對孫某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汽運公司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管理不嚴,安排無《危險化學品運輸證》的車輛運輸造成事故,應承擔管理上的責任。經公司研究,本應對汽運公司經理劉某予以重處,但鑒于其在安排人員的同時制定了安全措施,并在事故發生后及時到達事故現場指揮施救,對其處以1000元罰款,對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經理黃某處以3000元罰款.
對全體駕駛員進行危險化學物品知識培訓,嚴格按照《危險化學特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事危險化學物品的運輸活動,不得安排無《危險化學品運輸證》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物品。今后若發現無《危險化學品運輸證》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物品,一律直接追究汽運公司領導的責任。
責成公司安全環保處牽頭,組織汽運公司等單位制定交通事故施救與處理管理的有關規定,并入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以便操作和執行。
事故二、黃磷桶傾倒自燃
1、事故經過
某鐵路局承運整車黃磷,貨運票據記載押運人4名,實際只有1人隨車押運。該車編掛于第1310次貨物列車,10月23日21點左右到達某站。21:50車站對該列車進行解體編組調車作業。22:15黃磷車上有1桶體傾倒,突然起火,在市消防隊和車站職工的撲救下,1小時后撲滅明火并將事故貨物車輛處理完畢。隨車人員、車輛未受損傷,但黃磷被燒。
2、事故原因分析
黃磷理化特性。黃磷又名白磷,由于表層氧化呈淡黃色,故稱黃磷。其自燃點為30℃,熔點44.1℃,在空氣中會自燃,燃燒過程中有白色有毒煙霧,屬于一級自燃物品,不溶于水。
黃磷安全運輸的必備條件。由于黃磷與空氣接觸即會燃燒,因此黃磷運輸或存儲必須具備能夠阻礙其與空氣相遇的條件。運輸黃磷通常采用將其完全浸沒在盛水鋼桶中(本批黃磷也是按照這種方法運輸)。為了保證容器中的水不流失,防止黃磷與空氣接觸,鐵路運輸部門規定,除要求使用包裝質量良好、碼放平穩的盛水容器外,托運人還須派人押運、看護,隨時補充水源,以便及時處理意外問題或向鐵路部門報告請求處理。
黃磷車起火原因是盛裝鋼桶傾倒,鋼桶中的水流出,桶內的黃磷脫水接觸空氣引起。然而造成鋼桶傾倒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黃磷車受到調車溜放車組過速連掛所致。因此,車站在調動裝有黃磷的車輛時,應控制連掛速度,嚴禁沖撞。
(二)黃磷桶的質量安全分析
1、國家標準的要求
根據國家標準《黃磷包裝》(GB16473-1996)對黃磷桶的性能質量要求,與上述事故有關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制造用鋼板厚度大小1.2mm;
(2)氣密性試驗壓力為0.05mPa,保壓5min,不滲漏;
(3)液壓試驗壓力0.25mPa,保壓5min,不滲漏;
(4)跌落高度不小于2.7m,不滲漏;
(5)堆碼質量不小于2400kg,保持24小時,不變形不滲漏。
試想,如果黃磷桶的性能質量能夠達到以上國家標準要求的這5點基本要求,黃磷桶怎么可能發生以上兩起事故。
事故一中說,黃磷桶從汽車上跌落,桶內水流出,致黃磷失水自燃。而黃磷桶的跌落高度標準要求是不小于2.7m,一般的汽車裝桶的高度都不會這個高度,如果黃磷桶的質量滿足這一標準要求,黃磷桶從汽車上跌落后,就不可能會漏水。所以說,事故一中,運輸過程的的交通事故只是直接原因,但主要原因,我認為是黃磷桶的質量沒有達到要求。這是典型的鋼桶產品質量事故。
事故二中說,由于黃磷桶傾倒,致使桶內水流失,造成黃磷火災。這就更不應該了,這說明黃磷桶質量非常有問題,連跌落也沒有發生,只是傾倒就漏水,說明這個黃磷桶連氣密試驗都過不了關,更何談液壓試驗、跌落試驗?
如果說,當時發生泄漏的部位是桶底、焊縫或桶頂卷邊等處,那么,事故的責任者,首先應該是鋼桶制造廠。
2、黃磷桶使用安全規范
根據國家標準《黃磷包裝安全規范 使用鑒定》(GB 19358-2003),黃磷桶在使用安全上,有以下幾點要求:
(1)黃磷桶上壓紋、印刷或粘貼的標記、標志和標簽應準確、清晰、牢固,符合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的要求;
(2)黃磷桶外表應清潔、不允許有殘留物、污染、銹蝕或滲漏;
(3)黃磷生產企業所選用的黃磷桶須與黃磷的性質相適應,其性能應符合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規定的I類包裝要求。其申請單、使用鑒定廠檢驗結果單、性能檢驗結果單應清楚一致、與實物相符。
(4)灌裝后的黃磷桶不得堆疊、傾倒、傾斜,桶內黃磷完全凝固后方可封口。黃磷應以水進行保護,防止在貯運過程中與空氣接觸。黃磷桶內水面與黃磷表面的最小距離不小于50mm。黃磷表面的最高處與最低處相差不大于10mm。覆蓋水表面與黃磷桶頂部內壁之間的預留空間應占黃磷桶總體積的5%以上。
(5)黃磷桶的封閉器螺蓋應緊密配合并配以適當的密封圈,螺蓋擰緊程度應達到密封圈不損壞、桶內覆蓋水不滲漏。
(6)黃磷桶的單件最大質量應小于其通過的包裝容器性能檢驗最大允許質量(最大允許質量計算方法為黃磷桶的容積乘以盛裝物的最大相對密度)。
根據以上使用要求,我們可以看出,標準對桶蓋的密封相當地重視。從本文中的兩起事故報道來看,黃磷桶的漏水,很可能是從桶蓋處發生的。因為在事故原因分析中,事故調查人員沒有把重點放到黃磷桶的質量上,所以,我們看不到當時事故發生中,黃磷桶的泄漏具體情況。這里我們假說黃磷桶的材料、焊縫和卷邊處,在事故中都沒有發生滲漏,那么,泄漏的部位就一定是桶蓋處。如果是桶蓋沒擰緊或擰太緊損壞了密封圈的密封,那么,這種情況的事故責任就不在鋼桶制造企業,而在于鋼桶使用單位了。
就是說,再好的鋼桶質量,如果使用不當,一樣會造成事故。
3、危險貨物運輸要求
根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 12463-2009)對危險貨物運輸的要求,相關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鋼桶堆碼高度:陸運為3m、海運為8m,持續時間為24小時,容器不應有引起堆碼不穩定的任何變形和破損。
(2)鋼桶跌落高度:I類包裝為1.80m、II類包裝為1.20m、III類包裝為0.80m,鋼桶不應有引起內容物撒漏的任何破損。
(3)氣密試驗壓力:I類包裝不小于30kPa、II類包裝III類包裝不小于20kPa,容器不漏氣視為各格。
(4)液壓試驗壓力:I類包裝250kPa、II類III類包裝不小于100kPa,容器不滲漏視為合格。
危險貨物的危險種類,根據內裝物的危險程度,分為三類,I類包裝適用內裝危險性較大的貨物;II類包裝適用內裝危險性中等的貨物;III類包裝適用內裝危險性較小的貨物。根據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 規章范本》的規定,黃磷屬于I類危險品,應選用I類包裝。
那么,那么這里所舉的兩起安全事故中的黃磷桶,是否符合I類危險貨物的包裝要求呢?黃磷生產企業是否按照黃磷的包裝和運輸要求選用包裝桶呢?根據事故的經過來看,可能存在以下問題。
(1)事故中的黃磷桶,可能制桶企業未按I類包裝的要求生產。根本達不到I類包裝的氣密性試驗和跌落試驗要求,所以,在事故發生時,都產生了泄漏現象。如果是這樣,事故責任者應是鋼桶制造企業。
(2)黃磷生產企業,也就是黃磷桶的使用者,可能未按照I類包裝的要求選購鋼桶,在采購鋼桶時,對鋼桶要求不嚴,也沒有對制桶企業提出I類包裝的要求,致使采購的鋼桶不符合黃磷包裝要求。如果是這樣,事故責任者則是黃磷桶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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