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資質回收加工廢鋼桶,男子因污染環境被判刑
文/楊柳
位于江陰市云亭街道某村小山頭的一個廠房,總有源源不斷的廢舊金屬桶運進去,經過加工翻新后再被轉賣……殊不知這些廢舊金屬桶全都曾經盛裝過化工原料,均屬于危險廢物。
2020年4月2日,無錫市生態環境局在這家金屬桶加工作坊內查獲廢舊金屬桶946只。經江陰市環境監測站監測,這家加工作坊廠界廢氣非甲烷總烴17.2mg/m3,超過了《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表2無組織排放標準(限值為4.0mg/m3)。這家金屬桶加工作坊的老板李某也被公安機關抓獲。
自2019年10月起,李某從江陰、常熟、常州等地的多家公司收購盛裝化工原料的廢舊金屬桶,然后運送至其租用的上述廠房,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雇傭工人采用二甲苯混合、靜置、清理、刷漆等工藝,將這些廢舊金屬桶翻新后轉賣給他人,非法處置廢舊金屬桶合計5200余只,重量合計為83噸,非法獲利人民幣2萬余元。
經無錫市江陰生態環境局認定,李某從多家單位收購的廢舊金屬桶均屬于危險廢物(HW49,900-041-49),危險特性毒性T。
裁判結果
江陰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在案件審理期間,退出違法所得20000元,自愿交納生態修復費用30000元,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李某已然受到了法律的嚴懲,明知李某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然將盛裝化學品的廢舊金屬桶交給李某處置的單位同樣違法。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被告單位江陰某公司在被告人錢某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在明知李某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仍安排公司倉庫管理員將公司內盛裝化工原料的廢舊金屬桶交由李某清洗,共計581只,重9.2噸,支付清洗費人民幣20000余元。經無錫市江陰生態環境局認定,來源于江陰某公司的廢金屬桶屬于危險廢物,危險特性毒性T。
案件審理期間,被告單位江陰某公司、被告人錢某自愿交納生態修復費用30000元并預繳罰金。
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江陰某公司在被告人錢某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委托其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被告人錢某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單位江陰某公司及被告人錢某的行為均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系單位犯罪。最終判決:被告單位江陰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錢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禁止被告人錢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
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均有相關規定和技術規范,不規范的收集、包裝方式,不規范的中轉、裝卸、處置活動以及不規范的貯存場所,勢必會導致危險廢物的泄漏和擴散,其中揮發性氣體直接揮發到大氣環境中造成環境污染。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仍然多次從化工企業大量收購盛裝化工原料廢舊金屬桶,在不具備廢氣回收裝置和其他處置條件的場所擅自處置危險廢物,對周圍大氣環境造成嚴重污染,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而明知李某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仍將危險廢物交給其處置的上游企業和個人,同樣觸犯了刑法,希望廣大經營者能夠引以為戒,規范生產、經營活動,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能夠承擔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
主審法官:龐寵
原標題:《【法官提醒】無資質回收加工危廢金屬桶 男子因污染環境被判刑》
(來源:彭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