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區某公司非法處置廢舊鋼桶污染環境案曝光!
文/楊柳
今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7件依法嚴懲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犯罪典型案例。三部門已連續四年共同開展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強化部門協作聯動,持續保持懲治違法犯罪高壓態勢。此次聯合發布典型案例,彰顯了執法司法機關攜手依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和重點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和取得的成效。
此次發布的7件案例,聚焦重點領域污染環境犯罪的共性特點,以常見多發領域、環節為切入點,力圖通過總結分析每起案例的典型意義,推動提升執法辦案水平,達到嚴懲危險廢物環境犯罪的目的。
下一步,三部門將堅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扎實推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向縱深發展,延伸打擊深度、拓展打擊廣度,始終保持打擊重點領域環境違法犯罪高壓態勢,堅決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合力守護好綠水青山。
上海市青浦區謝某華等3人非法處置廢料桶污染環境案
【關鍵詞】
污染環境罪 大氣污染 快速檢測 追加認定危廢數量
【基本案情】
被告人謝某華,系盛某科(上海)油墨公司EHS(環境、健康、安全)經理、危廢廢料桶提供方。
被告人李某松,系負責聯系提供方和處置方的中介人員。
被告人李某國,系無證廢品收購站負責人、危廢廢料桶實際處置方。
2019年4月起,被告人謝某華利用負責油墨公司危險廢物處置事宜的職務便利,明知被告人李某松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將公司危廢廢料大桶3386只、小桶4565只私下交由李某松非法處置并收取好處費人民幣31萬余元。李某松從謝某華處接收上述廢料桶后,稱重賣給被告人李某國等人。
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國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租賃上海市青浦區某路10號經營廢品收購。其間,李某國將在非法處置廢料桶過程中產生的含重金屬的廢水通過滲坑直排至所在區域地下水。同月底,上海市青浦區生態環境局在對李某國的廢品收購站執法檢查過程中,現場查獲其未處理廢料桶3.44噸。經檢測,案發當日查獲的油墨公司廢料桶均為危險廢物(危廢代碼HW49-900-041-49),現場水坑為無防滲漏措施的滲坑,滲坑內總鎳、總鋅等指標均超過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31/199-2018)規定的限值,臭氣濃度超過上海市《惡臭(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1025-2016)中規定的限值。
【行政調查和刑事訴訟情況】
2020年8月31日,根據群眾舉報,上海市青浦區生態環境局在對青浦區某路10號突擊檢查時,發現該場所存在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情況,并通過場所內堆放廢桶上的標簽,溯源至謝某華所在的油墨公司。同日,青浦區生態環境局和青浦公安分局聯合行動,第一時間在青浦區某路10號分別就土壤、水、大氣多個點位進行采樣,并于2020年9月2日刑事立案。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集中管轄該市破壞環境資源犯罪,于刑事立案當日即關注該案,并與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多次召開案件研討會,就涉案廢料桶是否系危險廢物、本案是否系單位犯罪、犯罪既未遂認定、主從犯認定等問題進行研究溝通,達成共識。
針對被處置危險廢物易揮發特性,通過對環境空氣進行及時監測,固定污染后果證據。一方面,案發時快速檢測,由生態環境部門現場執法人員用手持式廢氣快速檢測儀對涉案場所區域空氣進行快速檢測,通過各點位的高濃度廢氣數值變化情況,證實廢氣呈現自廢料桶堆存區域向外擴散后直排外環境的軌跡。另一方面,立案后準確檢測,商請專業監測部門青浦區環境監測站采樣人員對涉案場所邊界上空氣、上風向區域空氣進行布點采樣,用準確數據鎖定廢氣超標排放行為,同時排除上風向存在廢氣污染源的可能性,從而有效證明犯罪行為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結果。
針對以往處置的危險廢物數量進行取證。一方面,調取油墨公司相關證據材料,倒推既往處置的危廢數量,證實謝某華還曾通過李某松委托多人處置危險廢物。另一方面,固定行為人處置危險廢物模式違背市場交易規律,交由他人處置不僅未支付費用反而獲利的證據。最終,追加認定謝某華既往處置廢料桶50余噸,獲利31萬余元的事實。
通過調查取證,排除單位犯罪。通過詢問油墨公司主管人員、保安人員,并調取監控,確認油墨公司管理層對此雖疏于管理但均不知情,非法處置廢料桶是謝某華為牟取私利實施的個人行為。
2020年12月9日,青浦公安分局以謝某華、李某松、李某國涉嫌污染環境罪將該案移送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在查明案件事實基礎上,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督促生態環境修復相結合,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前磋商。2021年2月5日,謝某華、李某松、李某國與青浦區生態環境局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共同承擔涉案地塊的環境修復費用,分別預繳人民幣15萬元、8.5萬元和8.5萬元。
2021年3月12日,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對上述3名被告人提起公訴。同年4月28日,青浦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3名被告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全部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分別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1萬至8000元不等,禁止被告人李某國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2021年7月,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針對在辦案中發現的油墨公司對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存在風險隱患及薄弱環節等問題,向油墨公司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其規范危險廢物的處置流程、進一步完善危險廢物登記臺賬、加強員工警示教育,油墨公司回復已按照檢察建議所列事項進行整改。2022年2月、8月,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在收到回復后兩次對油墨公司進行回訪,聯合青浦區生態環境局通過現場授課、培訓指導等多種形式送法到企業,普法到一線,促進危險廢物生產及處置單位建章立制、依法經營。同年,青浦區生態環境局聯合涉案公司所在地上海市閔行區生態環境局共同開展專項整治。一方面,針對轄區內危廢重點管理單位開展“危廢規范化治理”“危廢治理百日行動”“固體廢物專項治理”“廢棄危化品整治”等專項執法行動,杜絕新增違法生產項目和環境違法行為;另一方面,針對全區范圍內廢品回收場所開展地毯式排摸,全覆蓋執法檢查近30戶,依法懲治無證回收場所,從源頭上實現有效治理。
【典型意義】
1. 針對危廢易揮發特性,通過即時檢測固定大氣污染證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類污染環境案件,犯罪行為是否對外環境造成實質性污染是案件構罪的核心要件。對于尚未處置的危險廢物,可從行為方式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或者行業操作規范、污染物是否與外環境接觸等方面實質判斷是否造成環境污染的危險或者危害。本案在危險廢物尚未處置的情形下,針對被處置危險廢物的易揮發特性,通過對環境空氣進行檢測的方式,破解污染環境后果的取證難題。將尚未處置的危廢數量認定為未遂,確保罪責刑相當。同時,本案通過“案發時快速檢測+立案后準確檢測”的模式,有效解決生態環境部門取證手段有限、偵查機關刑事立案前難以取證的問題,提升了依法懲處污染環境犯罪質效。
2. 順藤摸瓜,追加認定既往處置危廢數量。司法實踐中對于涉危廢類案件,一般僅能認定現場查獲的數量,認定既往數量存在較大難度。本案在實際處置人未全部到案的情況下,一方面通過危廢臺賬、被告人獲利金額等書證計算危險廢物的既往處置噸數,另一方面結合被告人交由他人處置不僅未支付費用反而獲利、最終處置方均是無危廢處置資質的收購廢品人員等事實,推定既往危險廢物的處置方式必然產生污染環境的后果,從而對既往非法處置危廢的數量準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