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包裝容器利用處置污染控制技術規范(T/zgzs 0303-2022)
文/中再危廢
目次
前言
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總體要求
5 產生環節污染控制要求
6 收集、運輸、貯污染控制要求
7 預處理污染控制要求
8 再生利用和處置污染控制要求
9 環境管理要求
附錄A(資料性):廢廢包裝容器再生利用主要污染物排放監測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貴任。 本文件由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危險廢物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文件由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 協會危險廢物專業委員會、博瑞(江蘇)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珠海市澳創再生資源有限公司、 湖州金潔靜脈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遼寧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珠海市安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大連市環境保護有限公司產業廢棄物處理廠、浙江省生態環 境科學設計研究院、湖州市環境科學學會、深圳星河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中節能生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劉海兵、何藝、潘永剛、鄭洋、李靜、李明英、梁燕、霍慧敏、楊佳欣、張東琦、孫書晶、楊海蛟、范昇、朱豐華、汪文斌、高駿、馬兵、周昊、狄旭東、張鵬、劉天會、王麓璐、趙浙卿、吳超、姚恩親、鄔鴻圖、張惹、周立臻、姜靜。
廢棄包裝容器利用處置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廢棄包裝容器在產生、收集、貯存、運輸、預處理、再生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技術要求以及環境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屆于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容器在產生、收集、貯存、運輸、預處理、再生 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可作為廢棄包裝容器利用處置有關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管理、清潔生產審核、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頒發等工作的參考。
本文件不適用于醫療廢物周轉箱/桶及核廢料包裝容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因素
GB/T325.1包裝容器鋼桶第1部分:通用技術要求
GB5085.1危險廢物簽別標準腐蝕性鑒別
B5085.3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
GB5085.6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毒性物質含量鑒別
GB5085.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
GB5086.1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翻轉法
GB/T8946塑料編織袋通用技術要求
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T10454集裝袋
GB1234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12463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GB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8191包裝容器危險品包裝用塑料桶
GB18484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8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18918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GB/T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
GB/T24001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31572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31962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GB34330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
GB37822揮發性有機污物組織排放標準
GB37824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38508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限值
GB/T39733再生鋼鐵原料
GB/T45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91.1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364廢塑料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花
HJ819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1012環境空氣和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1033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
HJ1250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
HJ1259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技術導則
HJ2025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
HJ2042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包裝容器packing containers
為儲存、運輸或銷售而使用的盛裝物品的容器總稱。
注:如盒、箱、桶、罐、瓶、袋、筐等容器。
3.2
棄包裝容器waste packing containers
包裝活動中,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含有或沾染毒性危險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各種容器。
注:本文件指列入《國家危險皮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為危險廢物的廢鋼桶、廢塑料桶及廢塑料編織袋等廢棄包裝容器。
3. 3
預處理pre-treatment
以再生利用和處置為目的,通過物理或化學等方法降低或消除廢棄包裝容器污染特性或改變其形狀的活動,主要包括分選、抽殘、破碎、壓塊、清洗和干燥等預處理方式。
3.4
再生利用waste packing container sdisposal regeneration
將廢棄包裝容器含有或沾染的有毒有害物質、污垢清除后,加工制成相應的再生包裝容器或原材料、工業制品的過程。
3.5
濕法清洗wet cleaning regeneration
用水、蒸汽、溶劑或其他專用清洗劑等介質作為清洗劑,通過沖刷、高溫蒸煮等方式將廢棄包裝容器含有或沾染的有毒有害物質、污垢進行清除的過程。
3.6
干法清洗dry aleaning regeneration
通過烘干、紫外光干燥、熱解、燃燒等熱處理方式將廢棄包裝容器含有或沾染的有毒有害物質、污垢進行清除、剝離的過程。
3. 7
再生包裝容器regenerated packing containers
廢棄包裝容器經再生利用過程恢復其盛裝功能的包裝容器。包括再生鋼桶、再生塑料桶、再生包裝袋等。
3. 8
再生材料regenerated material
廢棄包裝容器經再生利用過程制備成滿足工業生產要求的原材料。包括滿足治煉、五金加工要求的再生金屬材料和滿足工業塑料制品加工要求的再生塑料材料。
4 總體要求
4.1 應加強鋼桶、塑料桶、塑料包裝袋等包裝容器的綠色包裝設計,以便于重復使用和利用處置。
4.2 廢棄包裝容器利用處置設施選址應滿足國家或地方“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及環境影響評價等要求。
4.3廢棄包裝容器利用處置宜優先選擇制備再生包裝容器。
4.4廢棄包裝容器產生、收集、貯存、運輸、預處理、再生利用和處置單位應滿足環境污染防治要求,還應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等相關要求。
4.5未經消除污染的廢棄包裝容器不宜盛裝與殘余物不同的其他物質。
4.6再生包裝容器、再生材料直接制備的工業產品不得用于盛裝食品、食品添加劑、藥品及飼料。再生材料不得用于加工制造與人體直接接觸的民用生活用具。
4.7廢棄包裝容器產生、收集、貯存、預處理、再生利用和處置單位宜使用射頻識別(RFID)、 視頻監控和云平臺等物聯網技術建立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全過程信息化管理系統,實現廢棄包裝容器收集、貯存、轉移、再生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潮。
5 產生環節污染控制要求
5.1包裝容器宜通過分揀后周轉使用,周轉使用時不宜盛裝與原盛裝物不同的物料:銹跡、形變、破損、泄漏的包裝容器不應作為周轉使用。
5.2廢棄包裝容器產生企業應提供原盛裝物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
5.3廢棄包裝容器產生企業應根據容器材質、規格及殘余物危險特性,對其進行分類收集、貯存。銹跡、形變、破損、泄漏等無法修復的廢棄包裝容器應單獨存放。
5.4廢棄包裝容器產生企業應采取措施減少容器內殘余物,不應存放其他雜物。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容器可視為“空桶”:
a)容器底部殘渣不超過1cm。
b)對于小于200L的容器,殘余物質量小于總盛裝物重量的0.1%。對于大于200L的容器,殘余物質量小于總盛裝物重量的0.3%。
c)盛裝液態物質的容器倒置靜置三分鐘后無液體滴落。
5.5廢棄包裝容器產生企業應根據包裝容器材質、殘余物危險特性,選擇適宜的技術對廢棄包裝容器進行處理,或者交由具有相應資質和利用處置技術能力的企業處理。
6 收集、運輸、貯存污染控制要求
61收集
6.1.1廢棄包裝容器集中收集單位應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
6.1.2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產生的廢油漆、廢溶劑、廢礦物油包裝物等廢棄包裝容器應滿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暫存要求。集中收集后按照危險度物管理。
6.2運輸
6.2.1廢棄包裝容器及其預處理產物的裝卸及運輸,應采取必要的防雨、防揚散、防滲漏措施,應保持運輸車輛的潔凈,避免二次污染。
6.2.2廢棄包裝容器宜單獨運輸。
6.2.3廢棄包裝容器內殘余物性質明確且滿足“空桶”要求,按照“空桶”運輸。殘余物性 質不明的廢棄包裝容器應在轉移前對殘余物的危害特性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選擇相應的運輸方式和防護措施。
6.2.4廢棄包裝容器運輸其他技術要求應符合HJ2025的規定。
6.3貯存
6.3.1廢棄包裝容器貯存場所應滿足GB18597的要求,貯存庫容積應能滿足再生利用處置 工藝周轉及人員行走、裝卸的需要,不宜小于3天周轉量。應具備防雨、防揚散、防滲漏等措施,不得露天堆存。
6.3.2廢棄包裝容器應按其規格、材質、物理破損程度分區分類獨立-存放,并設置隔斷。廢包裝袋應打包后碼堆存放。
6.3.3未進行穩定化處理且不滿足“空桶”要求,且殘余物具有易燃性、反應性的廢棄包裝容器,應按照相應類別的危險化學品進行貯存。
6.3.4廢棄包裝容器及再生包裝容器不宜開蓋放置。存放破損的廢棄包裝容器的倉庫應按照 GB37822的要求配置相應的廢氣收集裝置和氣體凈化設施,排氣筒高度應符合GB16297要求。
6.3.5盛裝液體且破損的廢棄包裝容器應配置殘液滲漏收集處理設施。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內清理出來的泄漏物,應按相應類別的危險廢物管理。
7 預外理污染控制要求
7.1一般要求
7.1.1廢棄包裝容器入廠前應核對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對殘余物進行取樣化驗、分類登記,核實其危險特性與利用處置能力是否匹配。
7.1.2應根據廢棄包裝容器的來源、規格、殘余物特性及后續再生利用或處置途徑,選擇合理、安全的預處理方式。
7.1.3廢棄包裝容器的預處理應具有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16297、 GB31572、GB37822等標淮的規定。惡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14554的規定。廢水排放應 根據出水受納水體的功能要求或納管要求,執行國家或地方相關排放標準。重點控制的污染 物指標應包括懸浮物、p值、色度、石油類和化學需氧量等,或廢棄包裝容器含有或沾染的殘余物所確定的特征污染物。
7.2分選
7.2.1應加強廢棄包裝容器的分揀管理。按照廢棄包裝容器的材質、類別、殘余物進行識別 分類,將破損嚴重、形變、滲漏、非標的廢棄包裝容器揀出,單獨妥善存放;宜再生的廢棄包裝容器應分區存放。
7.2.2廢棄包裝容器宜在封閉、具有廢氣集中收集措施的場所進行分揀,妥善處置拆解桶蓋、桶匝和廢標簽。
7.3倒殘
7.3.1宜采取泵吸、真空、機械、干燥等方式對度棄包裝容器內殘余液進行收集、處理。倒殘應在獨立、封閉、微負壓空間進行,應設置廢氣收集凈化設施。
7.3.2應妥善收集倒殘產生的殘波、廢渣等。廢液宜選擇管道輸送到合適的容器,不相容的殘液不得混收、混存。廢渣宜選擇脫水、超細粉碎、篩分等進行處理。
7.3.3宜優先考慮對殘液進行資源化利用。屬于危險廢物且需要委托外單位利用處置的,應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利用處置。
7.4清洗
7.4.1一般要求
7.4.1.1宜采用一體化、全自動化的清洗工藝,全自動清洗線應為流水線操作。清洗過程應封閉投送料,具有負壓措施,廢氣經收集排至voCs設施凈化達標排放。
7.4.1.2產生的灰渣、污泥屬于危險廢物且需要委托外單位利用處置的,應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利用處置。
7.4.2濕法清洗
7.4.2.1濕法清洗工藝清洗劑應優先選擇水基清洗劑。清洗劑選擇、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滿足GB38508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制要求。
7.4.2.2清洗劑屬于甲、乙類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設施應滿足危險化學品相關管理要求。
7.4.2.3清洗設施應具有清洗劑加料、進水、攪拌混合、清洗時間等重要參數控制的DCS或PLC系統。
7.4.2.4清洗劑宜選擇管道、高位槽《罐)、泵等給料方式投加。
7.4.2.5濕法清洗模式應能確保污染物去除,至少具備1次清洗劑清洗、1次清水清洗。
7.4.2.6濕法清洗工藝應配套設置廢水集中收集、預處理設施。清洗廢水經收集、預處理后 宜優先循環利用,水質參照GB/T19923-2005中表1洗滌用水指標。宜采用預處理(沉淀、過濾)+生化處理(生物膜、厭氧生物處理)+深度處理(砂濾、膜分離、芬頓氧化)的工藝。
7.4.2.7廢水排放須達到納管標準后排入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納管標準執行GB/T31962、GB8978、GB18918或地方廢水排放相關要求。
7.4.2.8濕法清洗工藝中殘液、清洗劑、廢水分離處理過程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廢氣應集中收集凈化后達標排放。對殘液、廢氣中有價值的成分應盡可能進行回收。
7.4.3干法清洗
7.4.3.1干法清洗工藝宜優先選擇電加熱、光固化、等離子等清潔高效的熱處理技術。熱解工序應配套廢氣燃燒設施。
7.4.3.2熱處理設施應配置具有自動聯機、停機功能的進料裝置,煙氣凈化裝置,以及集成煙氣在線自動監測、運行工況在線監測等功能的運行監控裝置。
7.4.3.3干法清洗工藝中熱解、燃燒以及光固化、等離子干燥等工序產生的廢氣排放指標,宜根據廢棄包裝容器中殘余物的污染特性,選取執行GB18484、GB16297的相關規定。
7.4.3.4廢棄包裝容器熱處理產生的酸性煙氣宜采取急冷、消石灰、活性炭、布袋、噴淋吸收等高效成熟凈化措施。應妥善收集處理飛灰、熱解焚燒殘渣,按照相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7.4.3.5廢棄包裝容器熱處理產生的vOCs氣體宜采取布袋、活性炭一次性吸附、沸石轉輪 濃縮聯合燃燒、噴淋吸收等凈化措施。應妥善收集處理廢活性炭、廢吸附劑、泥渣等,按照相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7.5破碎
7.5.1撕裂、破碎處理前宜倒殘。廢棄包裝容器宜采用封閉式輸送裝置。 7.5.2應根據材質、殘余物性質、再生材料利用要求選擇破碎方式,可采用濕式破碎或干式破碎。
7.5.3宜優先選擇濕式破碎。濕式破碎系統宜采用封閉式自動化設備,宜具備二道清洗、振動篩脫水功能,且配套過濾、磁選、廢氣收集、廢水凈化循環設施。
7.5.4采用千式破碎方式時,應根據殘余物化學特性選擇氮氣、噴淋等安全保護措施。撕碎 破碎設備宜封閉負壓作業,采用封閉式輸送裝置,宜單獨配套廢氣收集凈化設施,防噪聲設備。妥善處理噴淋產生的廢水。
7.6打包壓塊
7.6.1破損廢鋼桶宜進行壓塊。應在獨立、封閉、具有負壓條件的車間進行操作,采用封閉或密閉容器等具有負壓條件的輸送裝置。
7.6.2壓塊車間應配置廢液、皮渣、度氣收集處理設施。
7.6.3廢鋼桶壓塊運輸時,應采取措施避免運輸過程中無組織廢氣揮發。
7.6.4廢包裝袋宜清洗、壓縮空氣吹干后打包。
7.6.5其他廢棄包裝容器應根據材質、污染特性選擇合適的預處理方式后打包。
7.7干燥
7.7.1宜根據廢棄包裝容器材質、規格、清洗方式選擇合適的干燥工藝。
7.7.2宜選擇封閉循環式干燥設備。千燥環節應配備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防止二次污染。
8 再生利用和處置污染控制要求
8.1廢鋼桶再生利用
8.1.1廢鋼桶再生利用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具有分選、拆解、倒殘、濕法清洗、千法清洗、 拋丸、拋光、整形、脫水烘干、防銹、殘余物檢查、組裝、滲漏檢驗、噴涂、干燥等功能的工藝路線。
8.1.2再生鐵質團粒制備宜通過清洗預處理后加工制備,選擇具有封閉式機械進料、撕碎、滾筒清洗、團粒、磁選、振動篩脫水、干磨機等功能的工藝路線。
8.1.3再生鋼板制各宜通過清洗預處理后加工制備,選擇具有開板、切割、壓板、加熱、清洗、防銹、瀝干等功能的工藝路線。
8.1.4度鋼桶再生利用系統應具備進料、加熱時間、溫度控制、出料等重要參數控制的DCS或PLC控制系統。
8.1.5噴漆、烘干產生的voCs宜根據廢氣特性選擇除塵聯合活性炭吸附,以及活性炭、沸石轉輪濃縮聯合燃燒、催化燃燒、噴淋洗滌等高效凈化技術,廢氣排放應滿足GB37824或地方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要求。洗滌廢液、廢水宜循環后處理。
8.1.6再生鋼桶的質量應符合GB/T325.1技術要求。再生鋼桶內部干凈、無渣及其它殘留物,無異味。廢鋼桶離開清洗設備時,其進料口5-15cm處非甲烷總烴值不大于10mg/m'。
8.1.7再生鋼鐵材料毒性物質含量、浸出液中有害物質濃度不得超過GB5085.6和GB5085.3中標準值,腐蝕性不得超過GB5085.1中“2<浸出液pll值<12.5”的規定。
8.1.8再生鋼板應平整、目視無雜物污染物。
8.2廢塑料桶再生利用
8.2.1再生塑料桶制備生產線應根據桶的規格和殘余物特性選擇具有框架整形、桶表清洗、桶內清洗、泄漏檢測、吹千等功能的工藝路線:應采取自動化、成套化、機械化操作。
8.2.2制備再生塑料粒子/片應根據桶的規格選擇具有進料、撕碎、清洗、沉淀、脫水等功能的工序。
8.2.3不宜再生的中型散裝容器(IBC桶,俗稱噸桶)通過拆裝后,塑料內膽經拆除頂蓋、 切割、去除殘余物、撕碎、濕式破碎、烘千等工序制備再生塑料粒子/片。拆裝后外鐵框可選擇高壓清洗、修理后盛裝新塑料內膽再利用或者破碎后作為再生金屬利用。
8.2.4再生塑料粒子/片宜直接加工制作成污水管件、生活垃圾桶或工業用塑料桶等工業用塑料制品;或加工制作成工業用塑料產品的生產原料以及戶外建筑材料(石塑、脂塑、木塑)等。
8.2.5生產線流程各工序均應設置負壓集氣罩,產生的有機廢氣進行收集后進入廢氣處理裝置。
8.2.6度塑料桶再生利用清洗環節宜設置循環水池,妥善處理廢水產生的揮發性度氣,廢水宜選取預處理+生化處理+深度處理的聯合路線,確保廢水達標排放。
8.2.7廢塑料再生材料利用過程其他未包括的污染防治參照HJ364執行。
8.3廢包裝袋再生利用
8.3.1廢包裝袋清洗生產線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具有破碎、撕碎、摩擦清洗、堿洗漂洗、脫水、干燥、包裝等功能的工藝路線。
8.3.2清洗生產線進料、破碎、清洗、出料等環節應采取自動化、成套化、機械化操作。
8.3.3度包裝袋制備的片/塊狀再生材料宜優先作為工業包裝袋原料。不應進入食品等與人體健康有關產品領域。
8.3.4再生包裝袋質量應滿足GB/T8946、GB/T10454等標準要求。再生利用過程產生廢氣、廢水等污染防治應滿足HJ364管理要求。
8.4廢包裝容器處置
8.4.1無安全可靠處理方案的盛裝劇毒化學品、不明化學品、不明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容器不宜進行再生利用,宜采取焚燒或填埋等方式進行處置。
8.4.2廢棄包裝容器采用填埋處置前應進行倒殘和破碎機械預處理。殘液應單獨收集處理,不得進入填埋場填埋。污染防治應滿足GB18598要求。
8.4.3采用焚燒處置的廢棄包裝容器應根據包裝容器材質、殘液性質、體積及焚燒爐爐型,選擇合適的倒殘、壓塊等工藝進行預處理。污染防治應滿足GB18484要求。
8.4.4廢棄包裝容器采用工業窯爐協同處置的污染防治應滿足協同處置相關規范要求。
9 環境管理要求
9.1一般要求
9.1.1廢棄包裝容器的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和再生利用企業,應按照GB/T19001、GB/T 24001、GB/T45001等標準建立管理體系,設置專門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收集和再生利用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工作。
9.1.2廢棄包裝容器的產生和再生利用企業,應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9.1.3廢棄包裝容器的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再生利用和處置企業應制定突發環境事件 的應急預案,并進行定期演練;對相關的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內容包括殘余液的危害及特性、環境保護要求、應急處理等。
9.1.4廢棄包裝容器清洗再生作業場所應滿足GBZ2.1要求,宜設有有毒氣體濃度監測及報警儀器(裝置),并配備中毒急救相關醫藥用品。
9.1.5應按工礦用地士壤環境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開展與廢棄包裝容器相關設備或設施泄漏、滲漏等情況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
9.1.6廢棄包裝容器的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再生利用和處置企業應按照HJ1259制定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包括培訓記錄、環境管理臺賬、隱患排查、事故處理、環境監測記錄等的資料,保存時問不得少于5年。
9.2環境和污染物監測要求
9.2.1廢棄包裝容器收集、貯存、預處理、再生利用和處置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自行監測的 規定及本文件的要求進行環境和污染物監測。相關單位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進行自行監測,也可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檢(監)測機構代為開展自行監測。
9.2.2廢棄包裝容器收集、貯存、預處理、再生利用和處置過程的監測方法應符合以下要求:
a)收集、貯存設施排放廢氣的監測按照HJ/T55規定的方法進行;
b)預處理、再生利用過程排放廢氣中污染物的監測按照HJ/T397規定的方法進行;排放廢水污染物的監測按照HJ91.1規定的方法進行:
c)貯存、預處理、再生利用設施的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按照1J1209規定的方法進行。
9.2.3應加強廠區周邊土壤、地下水監測,監測頻次參照士壤、地下水監測指南等相關規定。
9.2.4度棄包裝容器收集、貯存、預處理、再生利用和處置過程的污染物監測頻次參見附錄A,未有規定的按照HJ1033、HJ1250執行。
9.3運行環境管理
9.3.1加強運行管理和環境管理,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制定相關設施運行管理手冊、臺賬、 運行記錄規則。提高工人操作水平,通過宣傳增強職工環保意識,積極推行清潔生產,節能降耗,多種措施并舉,減少污染物排放。
9.3.2企業應建立臺賬,定期記錄廢棄包裝容器經營單位生產設施運行狀況并留檔保存。記 錄含voCs原輔材料和含voCs產品的名稱、使用量、回收量、皮棄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 等信息;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記錄廢氣治理設施、 除臭設施運行參數和維修、管理狀況,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操作溫度、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pl值等關鍵運行參數:記錄頻次原則上不低于1次/班。
9.3.4應定期記錄無組織廢氣排放控制記錄措施執行情況。記錄頻次原則上不低于1次/天。
9.3.5應定期記錄廢水處理設施運行參數和維修、管理狀況,并留檔保存。記錄頻次原則上不低于1次/班。
9.3.6加強對廢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杜絕廢水事故的發生。應對廢水收集、藥劑投加、廢水停留時間等進行規范化操作;加強應急池管理維護,發揮污水事故排放的緩沖作用。
9.3.7加強廢氣凈化裝置的運行管理。出現事故性排放應及時停止生產操作,待修復后再進行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