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相關問題解答(第二批)
文/楊柳
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常見問題解答(第二批)
2020年11月25日,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修訂發布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以下簡稱《名錄》)。針對《名錄》修訂情況及使用過程中常見的一些問題,《名錄》編制組編寫了解答材料(第二批),供《名錄》使用中參考。
1.問:如何理解《名錄》中廢水處理污泥?例如HW 263-011-04“農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指的農藥生產企業廢水處理過程產生的所有廢水處理污泥?如果園區綜合污水處理廠接納農藥生產企業排放的廢水,綜合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是否屬于這一類?
答:《名錄》中所有廢水處理污泥的認定遵循“以廢水定污泥”的基本判斷原則。廢水來源符合《名錄》中所描述的工藝來源,該廢水處理污泥即屬于該類危險廢物。以下幾種情況,雖然廢水中包含《名錄》中所描述工藝的廢水,但是不應認定屬于名錄所述污泥:
一是具有明確特征污染物和污染排放標準的廢水,經處理后特征污染物滿足行業污水排放標準或接管標準的廢水,進一步進入污水處理系統處理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例如,電鍍廢水經處理后滿足《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中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后,廢水進一步單獨處理或與其他污水混合處理產生的污泥不屬于HW17所定義的危險廢物。
二是特征污染物不明確或缺乏專門的污染排放標準的廢水,經處理后污染物滿足接管標準后,進一步進入污水處理系統處理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例如,農藥生產廢水經處理后滿足接管標準的廢水,進一步單獨處理或與其他污水混合處理產生的污泥不屬于HW04所定義的危險廢物。
2.問:如何理解《名錄》中772-006-49“采用物理、化學、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處理或處置毒性或感染性危險廢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殘渣(液)”。
答:《名錄》中772-006-49類危險廢物主要包括危險廢物處理過程產生的、無法歸類的廢水處理污泥、殘渣(液)。列入該類的廢水處理污泥、殘渣(液)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來源于危險廢物處理過程。滿足《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34330第7條規定的物質采用物理、化學、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處理或處置所產生的污泥不屬于772-006-49類危險廢物。
2)所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殘渣(液)在現有《名錄》其他類別中沒有相應的歸類代碼。《名錄》明確類別的危險廢物單獨處理過程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殘渣(液),遵循衍生原則按原危險廢物類別歸類。例如,含油廢物處理過程產生廢水處理污泥應歸類為251-003-08,不應列入772-006-49。
3.問:鋁合金制品生產中,使用鋁合金錠經熔化爐熔化,加入打渣劑后精煉成鋁合金熔化液過程中,熔化爐渣及除塵器收集的灰塵應屬于《名錄》中的哪一類廢物?
答:熔化爐渣屬于321-026-48“再生鋁和鋁材加工過程中,廢鋁及鋁錠重熔、精煉、合金化、鑄造熔體表面產生的鋁灰渣,及其回收鋁過程產生的鹽渣和二次鋁灰”,除塵器收集的灰塵屬于321-034-48“鋁灰熱回收鋁過程煙氣處理集(除)塵裝置收集的粉塵,鋁冶煉和再生過程煙氣(包括:再生鋁熔煉煙氣、鋁液熔體凈化、除雜、合金化、鑄造煙氣)處理集(除)塵裝置收集的粉塵”。
4.問:沾染毒性原料、產品的廢棄包裝物是否應直接定為900-041-49?如果定性為危險廢物,應該如何歸類?
答:沾染毒性原料、產品的廢棄包裝物不應直接定性為900-041-49,是否屬于危險廢物取決于盛裝的內容物(原料、產品)是否具有危險特性。如內容物具有危險特性,則其包裝物屬于危險廢物。
屬于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的歸類應遵循便于污染特性消除和利用處置的原則。《名錄》中有明確代碼的,應分別歸到《名錄》中相應的代碼,例如農藥廢棄包裝物歸為900-003-04,廢礦物油包裝物歸為900-249-08;《名錄》中沒有明確代碼但有確定類別的,應分別歸到《名錄》中的各類相近代碼或900-000-XX,例如廢有機溶劑的廢棄包裝物歸為900-000-06,染料涂料的廢棄包裝物可按照廢染料涂料進行歸類或歸到900-000-012。沒有確定類別的,可歸到900-041-49或900-000-XX。
5.問:熱鍍鋅過程中產生的鋅灰、廢助鍍劑、浮渣、底渣等固廢哪些屬于《名錄》中的危險廢物?
答:熱鍍鋅過程中產生的鋅灰和廢助鍍劑屬于《名錄》“336-103-23熱鍍鋅過程中產生的廢助鍍熔(溶)劑和集(除)塵裝置收集的粉塵”。熱鍍鋅鍋產生的浮渣和底渣不屬于《名錄》中的廢物。
6.問:鋅合金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除塵灰是否屬于《名錄》336-103-23類廢物?
答:鋅合金生產過程產生的收塵灰,來源于鋅錠和合金成分(鋁、銅、鉛)等經電爐熔化、攪拌、澆鑄成鋅合金錠的過程。該過程不屬于熱鍍鋅工藝,因此,鋅合金生產過程產生的收塵灰不屬于《名錄》336-103-23“熱鍍鋅過程中產生的廢助鍍熔(溶)劑和集(除)塵裝置收集的粉塵”。其是否屬于危險廢物需要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若經鑒別屬于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所屬廢物類別,并按代碼“900-000-XX”(XX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進行歸類管理。
7.問:使用后的涂料桶交由涂料生產廠家回收,是否屬于危險廢物豁免管理的情形?使用后的涂料桶清洗過程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屬性該如何定性?
答:使用后的涂料桶由涂料生產廠家回收并直接或經清洗后用于盛裝涂料,屬于《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34330)6.1 a)規定的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的情形,即該使用后的涂料桶不屬于固體廢物,也不屬于危險廢物,不屬于豁免管理內容。該清洗過程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不屬于《名錄》中772-006-49類廢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需要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
使用后的涂料桶由涂料生產廠家回收,直接或經清洗后用于回收材料或處置,該涂料桶屬于固體廢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需要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廢鐵質油桶不包括廢的鐵質涂料桶。屬于危險廢物的廢涂料桶清洗過程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屬于《名錄》中772-006-49類廢物,不屬于危險廢物的廢涂料桶清洗過程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不屬于《名錄》中772-006-49類廢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需要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
8.問:廢棄的新礦物油及沾染新礦物油的廢棄包裝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
答: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固體廢物的定義,廢棄的“新礦物油”屬于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體廢物。根據《名錄》,廢棄的“新礦物油”和沾染新礦物油的廢棄包裝物屬于900-249-08“其他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及沾染礦物油的廢棄包裝物”。因此,廢棄的“新礦物油”和廢棄的沾染“新礦物油”的包裝物屬于危險廢物。
9.問:《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34330)規定了“供實驗室化驗分析或科學研究用固體廢物樣品”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與《名錄》900-047-49中的實驗室廢物是否存在矛盾?
答:不矛盾。《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34330)是判斷物質是否屬于固體廢物的標準和依據,《名錄》是判斷固體廢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的標準和依據之一。判斷一種物質是否屬于《名錄》的前提是該物質是否屬于固體廢物,不屬于固體廢物的,則無需對照《名錄》判斷。《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34330)第6.1條規定,供實驗室化驗分析或科學研究用固體廢物樣品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該管理環節固體廢物樣品不屬于《名錄》中900-047-49的實驗室廢物。但是,實驗分析或科學研究用后或采集的剩余樣品屬于固體廢物,其中屬于《名錄》中的固體廢物以及依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判斷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屬于危險廢物的實驗室廢物應按照危險廢物管理。不屬于危險廢物的,應按照本單位或實驗室制定的實驗室廢物管理規章處理。
10.問:電子行業的廢棄覆銅板是否屬于《名錄》900-045-49?
答:900-045-49 包括“廢電路板(包括已拆除或未拆除元器件的廢棄電路板),及廢電路板拆解過程產生的廢棄CPU、顯卡、聲卡、內存、含電解液的電容器、含金等貴金屬的連接件”。廢棄覆銅板(未焊接電路、插槽以及不帶元器件等)不屬于廢電路板,因此不屬于900-045-49類廢物。
11.問:工業園區廢水處理產生的廢鹽是否一定屬于危險廢物?
答:工業園區廢水處理產生的廢鹽不一定屬于危險廢物。工業園區廢水處理產生的廢鹽的屬性判定,應根據工業園區涉及的主要產品及生產工藝,分析廢水中的危害物質,結合對廢鹽的成分分析,判斷廢鹽中的特征污染物,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中規定的鑒別程序進行危險廢物屬性鑒別。
12.問:.豁免管理清單中900-003-04廢棄的農藥包裝物在收集、運輸、利用和處置環節均有豁免規定,為何不直接將其從危險廢物中排除?.豁免管理清單中900-003-04廢棄的農藥包裝物在收集、運輸、利用和處置環節均有豁免規定,為何不直接將其從危險廢物中排除?
答:列入豁免管理清單的廢物仍是危險廢物,具有危險特性或存在環境風險。廢棄的農藥包裝物只有在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在收集、運輸、利用和處置環節豁免,不符合豁免條件的(如隨意傾倒),仍作為危險廢物管理。
13.問:《名錄》刪除了HW01大類中的“為防治動物傳染病而需要收集和處置的廢物”是出于何種考慮?
答:為防治動物傳染病而需要收集和處置的廢物主要指的是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
2007年修訂的《動物防疫法》明確規定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等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2021年修訂的《動物防疫法》也明確規定,“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原農業部發布的《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農醫發〔2017〕25號)也明確了病死及病害動物和相關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操作技術。因此,為防治動物傳染病而需要收集和處置的廢物由農業農村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進行監管,可以實現廢物的無害化處理和污染防治目的,《名錄》不再將其列入。
14.問:使用熱解工藝回收油泥中的礦物油,該過程產生的熱解渣是否屬于《名錄》772-003-18類危險廢物?
答:《名錄》772-003-18類危險廢物中所述“熱解”為采用熱解焚燒工藝處置危險廢物。油泥回收礦物油的工藝雖然包括熱解反應,但是其產生過程不屬于772-003-18所規定的范圍,不屬于772-003-18類廢物。油泥回收礦物油過程產生的熱解渣符合《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第6.2條規定,可通過危險特性鑒別確定其是否屬于危險廢物。
15.問:廢棄的疫苗是否屬于《名錄》中的廢物?若屬于,應如何歸類?
答:廢棄的疫苗是《名錄》中的廢物,廢棄疫苗的歸類取決于其產生節點。醫療機構產生的廢棄疫苗屬于《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廢物,歸為841-005-01;疫苗生產企業產生的廢棄疫苗歸為276-005-02;其他銷售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疫苗歸為900-002-03。
16.問:聚氯乙烯氯化生產氯化聚氯乙烯(CPVC)過程的廢水處理污泥是否屬于《名錄》中261-084-45類廢物?
答:《名錄》HW45類所述有機鹵化物不包括有機樹脂,有機樹脂生產過程產生的危險廢物在《名錄》HW13類中列出。氯化聚氯乙烯(CPVC)生產過程的廢水處理污泥不屬于《名錄》中261-084-45類廢物,但其物化處理污泥屬于《名錄》265-104-13類廢物,生化污泥不屬于《名錄》中所列廢物。
17.問:《名錄》將如何進行動態修訂?
答:動態修訂以問題導向為工作原則,持續收集《名錄》使用過程中各相關方反饋的意見,分析整理《名錄》中存在的問題。根據問題的重要性,分階段開展專項研究,每年提出危險廢物修訂意見,適時發布。目前,已啟動2021版《名錄》征集意見中問題反映集中的氰化尾渣等類別危險廢物的專項研究。
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修訂對照表
修訂情況說明
1998年,我國首次發布實施《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并于2008年和2016年進行2次修訂。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關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應當動態修訂”等相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對《名錄》進行了第3次修訂。《名錄》由正文、附表和附錄三部分構成。其中,正文規定原則性要求,附表規定具體危險廢物種類、名稱和危險特性等,附錄規定危險廢物豁免管理要求。本次修訂對三部分均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正文部分:增加了“第七條 本名錄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的內容,刪除了2016年版《名錄》中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
附表部分:主要對部分危險廢物類別進行了增減、合并以及表述的修改。修訂后種類數共467種,減少了12種,其中:增加或刪減使種類數減少2種(包括新增4種,刪減6種);拆分或合并使種類數減少10種(包括拆分增加3種,合并減少13種)。
此外,還修改了90種危險廢物的文字表述或危險特性表述。
附錄部分:新增豁免16個種類危險廢物,豁免的危險廢物共計達到32個種類。
詳細修訂情況見后文修訂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