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一公司擅自賣舊鋼桶獲得1612元,結果被罰60萬元
文/三哥
淮安一 公司負責人 , 擅自將62只樹脂空桶賣給廢品收購站 , 獲利僅1612元 , 沒想到 違反了 《中 華人 民共和 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結果被罰款60萬元 。
2021年1月14日 , 淮安市金湖生態環境局執法人 員 在 調查某廢品收購站涉嫌違法處置危險廢物案時 , 發現存 在 經營者“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 許可證 的 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 的 違法行為 。 經進一 步調查發現 , 2021年1月11日至12日 , 淮安某高 分子科技 有 限公司內部進行衛生整理 , 整理出樹脂空桶62只(約一 噸) 。 公司負責人 謝某認為 62只樹脂空桶存放 在 廠區內影響企業 內部整潔 , 并認為 這 些空桶還能 “賣些錢” , 遂擅自將這 62只樹脂空桶出售給“陳某廢品收購站” , 所得款項1612元(現金)被其留用 。 經查閱公司環評報告及相關資料 , 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2017)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版)》 , 金湖生態環境局認定謝某擅自出售 的 62只樹脂空桶(約一 噸)為 危險廢物 。
謝某 的 上 述行為 違反了 《中 華人 民共和 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 , 構成“違反固體廢物管理制度” 的 環境違法行為 , 是 典型 的 案中 案 。 依據《中 華人 民共和 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 百一 十二 條規定 , 給予謝某罰款六十萬元 的 行政處罰;依據《中 華人 民共和 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 百二 十條和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使用 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 , 移送公安部門查處 。
金湖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 表示 , 這 個 案例具 有 一 點 的 啟示意義 , 作為 企業 , 應該嚴格遵守國家 有 關危險廢物管理 的 規定 , 增強企業 及負責人 的 環保意識 , 落實企業 環保主體責任 。
通訊員:蘇小環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曹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