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危廢資質的要注意了!這么做,許可證可能會被吊銷,甚至觸犯刑法
文/鳳巢
我國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專門制定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禁止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電子類危險廢物。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規定: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了三種禁止情形:偽造、變造和轉讓,那么“出借”屬于上述被禁止情形之一嗎?
《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的規定: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從《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可以得出,出借屬于非法轉讓的一種情形。
因此,企業擅自出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可能會被吊銷。
甚至,許可證一旦被吊銷,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被依法吊銷或者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5年內不得再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再甚者,還有可能觸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這里,提醒企業要妥善使用自己權利,切勿為了非法利益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出借、轉讓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