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章程
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英文名稱:China Resources Recycling Association,縮寫:CRR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科研機構等自愿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民族利益,維護全行業的整體利益。充分發揮在政府與協會會員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我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諾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業務范圍:
(一)組織收集、分析、發布國內外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進行行業分析;依照有關規定出版刊物和資料,建立和管理行業信息網站。
(二)組織和參加行業關于發展戰略、管理體制、產業政策、技術進步、市場動態、國內外發展趨勢、進出口動態等調查研究;參與相關法規、政策、規劃、標準的制定、實施以及規劃重大項目和技術經濟政策的前期調研論證等工作,爭取國家對行業給予有關優惠政策支持。
(三)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或授權,開展行業準入資格審查、行業特有工種勞動技能鑒定以及行業統計等工作;依照有關規定,經批準,開展行業相關競賽評比,組織行業相關競賽評比。
(四)參加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相關的評價、交流,開展各種技術評價的咨詢診斷等活動。
(五)組織開展行業內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提供咨詢服務。
(六)促進國內外再生資源行業經濟、技術、貿易、學術的交流與合作,加強與相關國際組織的聯系,協助會員單位開拓國際市場。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再生資源進口工作。
(七)促進企業創新、產學研貿相結合,提高行業整體水平,增強國際競爭力。
(八)代表行業權益,反映會員訴求,協調會員關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組織制定行規行約,督促會員守法經營,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活動,促進再生資源市場不斷規范化。
(九)在政府的指導下,代表行業或協調會員單位進行反傾銷、反補貼以及相應保障措施等有關工作,建立預警機制,保護我國再生資源產業健康發展。
(十)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接受會員和社會的委托,提供專項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再生資源及相關領域有一定的誠信聲譽和影響力;
(五)個人會員須為在本行業具備一定業務專長或影響力的專家、學者、技術人才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企業需提交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和單位簡介;
(二)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對本協會工作內容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不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會長、秘書長、分支機構負責人人選,由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協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規定,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7年12月6日第七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