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2012中文版(36-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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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出版說明】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簡稱《國際危規》)是國際海事組織為實施《經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和《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而制定的強制性規則,在保障包裝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和防止其污染海洋環境方面而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2012年5月,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90次會議通過了《國際危規》的第36套修正案。根據海上安全委員會第328號決議,《國際危規》第35套修正案于2013年1月1日超自愿實施,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強制實施。
2012版《國際危規》修訂內容較多。第一章主要修改了部分定義;第二章對每類危險貨物的分類要求略作調整;第三章增刪修改了部分特殊規定,相應調整了危險貨物一覽表,新增了十余個危險貨物條目;第四章修改了部分包裝導則;第五章新增了包件或貨物運輸組件中存在具有窒息風險的冷卻劑所適用的特殊規定的要求;第六章主要對包裝容器的標記要求略做調整;第七章對章節結構進行了全面的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編譯了2012版《國際危規》中文本。翻譯中,我們力求忠實原文,保留了使用多年的專業名詞和術語以保持規則的連續性。
《國際危規》是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相關的監督管理人員、承運人、托運人、船舶檢驗人員、危險貨物制造商、包裝檢驗人員和港口作業人員等必備的工具書。由于水平和經驗有限,書中難免有錯漏之處。在使用中如疑問請賜教。
【目錄】
前言
序
第1部分——總則、定義和培訓
第1.1章 總則
第1.2章 定義、計量單位和縮寫
第1.3章 培訓
第1.4章 保安規定
第1.5章 關于第7類的一般性規定
第2部分——分類
第2.0章 序言
第2.1章 第1類-爆炸品
第2.2章 第2類-氣體
第2.3章 第3類-易燃液體
第2.4章 第4類-易燃固體:易自燃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第2.5章 第5類-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2.6章 第6類-有毒物質
第2.7章 第7類-放射性材料
第2.8章 第8類-腐蝕品
第2.9章 雜類危險物質和物品(第9類)和環境有害物質
第2.10章 海洋污染物
第3部分——危險貨物—覽表、特殊規定和免除
第3.1章 一般規定
第3.2章 危險貨物一覽表
第3.3章 適用特定物質、材料或物品的特殊規定
第3.4章 限量
第3.5章 可免除量包裝的危險貨物
附錄A 通用的和未另列明條目的正確運輸名稱清單
附錄B 術語匯編
第4部分——包裝和罐柜規定
第4.1章 包裝(包括中型散裝容器(IBCs)和大宗包裝)的使用
第4.2章 可移動罐柜和多元氣體容器(MEGCs)的使用
第4.3章 散裝容器的使用
第5部分——托運程序
第5.1章 一般規定
第5.2章 包件(包括中型散裝容器)的標志
第5.3章 貨物運輸組件的標牌和標記
第5.4章 單證
第5.5章 特殊規定
第6部分——包裝、中型散裝容器、大宗包裝、可移動罐柜、多單元氣體容器和公路罐車的構造和試驗規定
第6.1章 包裝(適用6.2類物質的除久)的構造和試驗規定
第6.2章 壓力容器、氣霧劑容器和盛裝氣體的小容器(儲氣筒)和盛裝液化易燃氣體的燃料電池筒的構造和試驗規定
第6.3章 第6.2類A類感染性物質包裝的構造和試驗規定
第6.4章 第7類材料和包件的構造、試驗和批準規定
第6.5章 中型散裝容器(IBCs)的構造與試驗規定
第6.6章 大宗包裝的構造與試驗規定
第6.7章 可移動罐柜和多單元氣體容器(MEGCs)和設計、構造、檢驗和試驗規定
第6.8章 分路罐車規定
第6.9章 散裝容器的設計、構造、檢驗和試驗規定
第7部分——運輸作業的有關規定
第7.1章 一般積載規定
第7.2章 一般隔離規定
第7.3章 關于貨物運輸組件裝載和使用的托運操作和相關規定
第7.4章 集裝箱船的積載和隔離
第7.5章 滾裝船的積載和隔離
第7.6章 雜貨船的積載和隔離
第7.7章 載駁船上的船載駁
第7.8章 有關發生涉及危險貨物事故和防火的特殊規定
第7.8 免除、批準和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