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20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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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出版說明】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簡稱《國際危規》[IMDG Code])是由國際海事組織(IMO)制定的關于海運危險貨物的統一規定,以保障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防止海洋污染。本規則對船舶運輸的危險貨物的定義、分類、包裝、檢驗及托運程序等一系列問題都作了詳細的規定。
《國際危規》列出了適用于海運各物質、材料或物品的詳細要求。為了適應工業進步和科技的發展,國際海事組織海事安全委員會在2008年對《國際危規》進行了修訂,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有很大變化。在該委員會第84次會議上決定, 《國際危規》的規定于2009年1月1日起自愿采用,20 1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而無過渡期。
為使我國有關單位能及時了解《國際危規》的修改內容及國際海運危險 物的動向,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維護我國的國家利益,一編譯出版了《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2008修訂版)。
【目錄】
第1部分 般規定定義和培訓
第1.1章 一般規定
第1.2章 定義、度量單位和縮寫
第1.3 章 培訓
第1.4章 安全條例
第1.5章 有關第7類物質的一般規定
第2部分 分類
第2.0章 導言
第2.1章 第1類——爆炸品
第2.2章第2類——氣體
第2.3章 第3類一易燃液體
第2.4章 第4類——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第2.5章 第5類——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2.6章 第6類——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
第2.7章 第7類——放射性物質
第2.8章 第8類——腐蝕性物質
第2.9章 雜類危險物質和物品(第九類)和環境危險物質
第2.10章 海洋污染物
第3部分 危險貨物一覽表、特別規定和例外
第3.1章 概述
第3.2章 危險貨物一覽表
第3.3章 適用于某些物品或物質的特殊規定
第3.4章 有限數量
第3.5章 例外數量的危險品
第4部分 包裝規定和罐體規定
第4.1章 包裝容器的使用,包括中型散裝貨物集裝箱和大包裝
第4.2章 便攜式罐體和多種元素氣體容器(MEGC)的使用
第4.3章 散貨集裝箱的使用
第5部分 托運程序
第5.1章 一般規定
第5.2章 包裝(包括中型散貨箱)的標記和標簽
第5.3章 貨物運輸單元的揭示牌和標記
第5.4章 單據
第6部分 包裝構造及試驗,中型散裝貨物容器(IBCS),大包裝,便攜式罐體,多元素氣體容器(lAEGCs)及罐柜
第6.1章 包裝(用于6.2類物質的包裝除外)的構造和試驗要求
第6.2章 壓力容器、氣霧劑容器、盛裝氣體的小容器(儲氣筒)和含液化可燃氣體的燃料電池彈藥筒
第6.3章 6.2類A類別易感染物質容器的制造和試驗要求
第6.4章 第7類物質和包件的結構、測試和認可的要求
第6.5章 中型散裝貨物集裝箱(中型散貨箱IBC)的構造和測試規定
第6.6章 大包裝的組成與試驗要求
第6.7章 便攜式罐體的設計、制造、檢查和試驗要求
第6.8章 公路罐車的規定
第6.9章 散裝容器的設計、構造、檢查和試驗規定
第7部分 運輸作業齪爵關規定
第7.l章 積載
第7.2章 隔離
第7.3章 涉及危險貨物的事故和火災警報的特殊條款
第7.4章 船舶運輸貨運單元
第7.5章 貨運單元的盛裝
第7.6章 載駁船上船載駁危險貨物的運輸
第7.7章 溫度控制規定
第7.8章 廢棄物的運輸
第7.9章 豁免、批準和證書
附錄A 類屬和未另作規定的正式運輸名稱一覽表
附錄B 術語匯編
英文索引
中文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