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包裝引發大官司
廣東省東莞市味之旅公司因涉嫌產品包裝圖案侵權被告上法庭,然而卻拿出了對于被控包裝的商標 注冊證明。明知對方侵權,原告卻拿不出充足的證據,最終不得不繞道從著作權入手展開向對方的攻勢,于是發生了一場———
小包裝引發大官司
由于在一樁著作權案件中敗訴,廣東省東莞市味之旅食品有限公司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結果被二審法院駁回。
注冊商標被控侵權
2000年,廣東省東莞市金富士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一家設計公司為其產品“特脆司”蔥油餅制作了包裝圖案,雙方口頭約定該圖案的著作權屬于金富士公司。事后,金富士公司還向廣東省東莞市技術監督局辦理了標識認可申請。于是,金富士公司便開始銷售其產品“特脆司”蔥油餅。經過各方面的努力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特別是在東南亞地區得到了消費者的普遍認可。
然而就在此時,金富士公司卻發現另一家公司———廣東省東莞市味之旅公司的蔥油餅包裝袋與該企業生產的“特脆司”蔥油餅包裝袋圖案極其相似,于是便以味之旅公司侵犯其著作權為由向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味之旅公司否認其對原告存在侵權行為。他們稱,原告金富士公司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特脆司”蔥油餅包裝袋的產品設計圖案享有的著作權。并且,味之旅公司是受(臺灣)立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加工和生產“特脆司”蔥油餅的,(臺灣)立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對被控包裝袋的產品設計圖案享有合法的著作權。
至此,究竟味之旅公司的行為屬不屬于侵權行為呢?法院審理認為,金富士公司委托設計公司設計了“特脆司”蔥油餅的包裝圖案,并約定了該包裝的著作權屬于金富士公司所有。與此同時,味之旅公司提供的一份證據則顯示,(臺灣)立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對“特脆司”蔥油餅享用商標權,期限為2002年至2012年,晚于金富士公司的著作權取得的期限。因此,最終認定味之旅公司侵犯原告著作權的事實成立,判決味之旅公司向原告賠償人民幣5萬元,并賠禮道歉。
斷案依據法條
同是生產食品的企業,保護產品包裝的方式卻截然不同:一方取得了產品包裝的著作權,而另一方在工商部門進行了商標注冊,究竟法律該保護誰呢?
上訴人味之旅公司在二審中辯稱:“金富士公司的‘特脆司’蔥油餅包裝圖案是產品包裝圖紙,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包括‘產品設計圖紙’,而不包括‘產品包裝圖紙’。因此,我們使用的產品包裝圖案不構成對金富士公司著作權的侵犯。”
的確,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對“作品”的列舉中并沒有“產品包裝圖紙”一項,然而僅僅因為這兩字之差,當事人的著作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了嗎?
依照《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專業律師解釋說,設計公司為金富士公司設計的產品包裝圖案有明確的思想內容,而且在圖案設計、色彩運用以及布局構圖等方面都有自己獨特之處,并且該圖案能夠被復制、發行,產生一定的經濟效益。所以,本案爭議的產品包裝圖紙符合作品的條件,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著作權采取“依法自動產生”的原則,即作品(產品包裝圖案)一經完成,著作權便產生了;而商標權的取得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在本案中,味之旅公司注冊商標時,金富士公司的著作權已經存在,這就意味著味之旅公司侵犯了他人著作權的在先權利。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味之旅公司的上訴。
法律有“特權”
僅僅因為一個小包裝,就引發了兩個企業之間不小的紛爭。為了使己方在訴訟中獲勝,一個企業引用了《著作權法》,而另一個企業則端出了《商標法》。原因在于,金富士公司在設計包裝圖案后只取得了著作權,而味之旅公司則只取得了商標權。雖然兩家公司取得各自的權利無可非議,但試想一下,如果金富士公司在取得著作權的同時,到工商管理部門再辦理一個商標注冊手續,就有可能避免不必要的官司。即便上了法庭,金富士公司也完全有實力駁倒對方,法律和事實會令對方心服口服。
在商品經濟條件下,誰拿到了法律的“特權”,誰就拿到了市場的通行證。企業在提高產品質量的同時,更應學會通過法律途徑為自己“創造”權利。這樣,不但維護了自身的利益,也令侵權者沒有了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