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能單的貨物名稱與危包證的不符是怎么回事?
文/劉歡
本周遇到一個好玩的的事,是關于性能單和危包證貨物名稱不相符的事。歡哥針對這個問題怎么來說呢,還是先看下兩者的不同吧。
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十七條: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九條?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生產企業,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包裝容器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鑒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鑒定證書的,方可用于包裝危險貨物。
出口危險貨物的生產企業,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或者經鑒定不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二、 性能單和危包證的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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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單 |
危包證 |
定義 |
《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簡稱性能結果單。是海關向申請企業出具的證明其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經性能檢驗合格、危險貨物包裝的性能能夠滿足危險貨物運輸的需要的證單。 |
《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簡稱“危包證”。該單所列包裝容器業經海關檢驗檢疫機構檢定合格,并按“國際海運危規”或“空運危規”的規定盛裝貨物。也就是危險貨物國際運輸包裝要求合規的證明。 |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十七條: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九條?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生產企業,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包裝容器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鑒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鑒定證書的,方可用于包裝危險貨物。
出口危險貨物的生產企業,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或者經鑒定不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
針對的包裝容器的生產企業 |
針對的出口危險貨物的生產企業 |
檢驗依據 |
需注明該批包裝容器性能檢驗的依據,檢驗依據包括國際規范、國標、行標等;主要有: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SN/T 0370.2-2009?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程》、《SN/T 0987.1-2013?出口危險貨中型散裝容器檢驗規程》、《GB 19432-2009?危險貨物大包裝檢驗安全規范》等; |
申請人 |
包裝容器的生產企業 |
出口危險貨物的生產企業 |
使用人 |
出口危險貨物的生產企業 |
出口危險貨物的生產企業 |
包裝容器名稱及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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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容器標記及批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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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名稱 |
需填寫擬裝貨物的名稱(一個大類的名稱) |
需按照實際貨物情況填寫(中/英文) |
證書順序 |
包裝生產后,先有性能單。 |
依據性能單,在裝載實際貨物后出具包裝證。 |
? ? ??按照上述比較,性能單是包裝生產企業針對擬裝危險貨物包裝來出的。危包證是危險貨物生產企業憑借性能單針對所裝危險貨物后的包裝所得。簡單來說就是出具性能單的時候所裝的貨物名稱相對來說比較模糊。只有包裝容器在裝載了準確的危險貨物后危包證上才會按照真實的產品名稱來體現。
歡哥提示: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性能單都適用于危險貨物的危包證。一定要注意危險貨物所對應UN NO.的包裝類與性能單UN標記相匹配。否則該性能單對應的包裝容器是不能裝載包裝類較高危險貨物的。
歡哥提問:
UN標記中字母“X”能承載什么包裝類的危險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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