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為什么要提前公開?專利公開的重要性!
文/楊柳
《專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第三十九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可見,關于發明專利授權需要經過初步審查與實質審查兩個階段。提前公開意味著先一步完成初步審查,盡快進入實質審查,加速發明專利的授權。
《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申請人可依據該規定,通知實施該發明創造的單位和個人,說明該發明已經申請專利,要求對實施行為預先支付適當的費用。如果實施單位接到申請人的通知后,以有關發明尚未被授丁專利權為理田拒絕支付適當的費用,那么,申請人可以依法保留證據,等專利授權后再索取。可見,提前公開也延長了申請人追溯專利侵權的時限。
對社會公眾而言,發明專利公布后即進入公知領域,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免費獲取該技術。這將有利于最新技術的迅速傳播,使有關企事業單位了解最新技術發展動向,制定合適的發展戰略;同時可以使其他研究者,避免重復的研究,減少了研發過程的資源浪費,并在已公開技術的基礎上研發新技術,縮短了科技創新的周期;第三,任何人可通過公眾意見的方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意見,減少專利審查過程中的實務。
可見,發明專利的提前公開,對于保護和推動科技創新都有著積極的作用。
專利公開充分的重要性
當開發出一種新技術后,企業經常會有一種困擾,是申請專利呢?還是作為技術秘密保護呢?
我們先來看看專利和技術秘密的區別。
技術秘密:是商業秘密的一種,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中的技術信息是指技術秘訣、工藝流程、設計圖紙、技術數據、化學配方、制造方法、技術資料、技術情報等。
專利: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申請專利后意味著專利技術會被公開。
可見,技術秘密具有秘密性,而專利具有公開性,專利是以公開換取保護。
因此,技術上十分先進,在相當長時間內都難以被競爭對手破解攻克的技術成果,不妨采取技術秘密的方式進行保護,比如可口可樂的配方。但是,技術秘密因保密措施不當被泄密或者被人使用反向工程破譯后,就會成為公開技術,失去價值,此時也不能再通過申請專利的方式進行保護了。
而對于更新換代較快、別人通過反向工程能夠獲知的技術,建議以專利的形式保護。顯然,目前大多數的技術更適用于申請專利的方式進行保護。而且專利與技術秘密相比,具有獨特的排他性,即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或者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則即構成侵權。
既然專利是以公開換取保護,那何為公開充分呢?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1.3節對“能夠實現”進行了詮釋:“所述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內容,就能夠實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并且產生預期的技術效果”。
下面結合案例進行分析,避免申請人或代理人在撰寫申請文本時因公開不充分而被駁回,同時提供一些答復時的啟示。
案例一:
CN1155981A公開了一種通過氣味引誘蒼蠅的蒼蠅誘餌,含有下述物質茹桂,馬蹄香,食蒼草,回心草。
審查員:認為上述物質中的“馬蹄香”不具有確切的含義,從而導致說明書公開不充分。
申請人:提供了《中藥大詞典》中“馬蹄香”的具體含義,證明其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
但是,該詞典中“馬蹄香”一詞對應7種不同的藥用植物,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的記載以及現有技術無法得知具體是哪種藥用植物可用于解決本發明的技術問題,從而無法實現本發明。因此,說明書仍然公開不充分,該案被駁回。
啟示:申請人接觸一些中草藥名稱時間比較久,容易認為想當然是常見的。在撰寫申請文本時,申請人或者代理人應該把自己當作產品的設計人員,寫明每一種組分的具體含義是什么,是否為已知物質以及是否唯一。
案例二:
CN101019647A公開了一種降血壓的保健品:
但是,說明書中沒有記載該保健品的效果數據,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確信上述藥物組合后必定具有降血壓的作用,更無法確信其必定能夠達到預期的效果。因此,說明書公開不充分,該案被駁回。
啟示:對于新的化合物或者藥物組合物,應當記載其具體用途或藥理作用,同時應當記載其有效量及使用方法,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因此,申請人或者代理人還應該把自己當作產品的測試人員,寫明具體的測試步驟以及測試結果。
但是,有些看似“公開不充分”的問題也是可以通過后期答復克服的,沒必要慌張哦!下面結合案例進行具體分析。
案例三:
該申請的說明書中公開的技術方案涉及含氧氣體和含烴氣體。
審查員認為,由于說明書中沒有公開含氧氣體的氧氣含量或比例以及含烴氣體中的烴含量或比例,所以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根據說明書的記載實現該發明。
首先,單獨的氧化和還原反應是本領域眾所周知的,并且很容易實施。
其次,該申請的技術方案旨在應用化學領域最公知的氧化還原反應來調節封閉空間中空氣的熱量和二氧化碳濃度,其改進不是氧化和還原反應本身。
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現有技術或者通過簡單實驗就能夠很容易確定所使用的氣體含量或比例。鑒于這些理由,不需要在該申請說明書中對氣體含量或比例進行限定。最終,該案獲得了授權。
啟示:如果說明書中未公開的內容不是該申請的發明點,但是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根據現有技術確定實驗內容,那么未公開的實驗內容也能夠滿足充分公開的要求。
結論
在較長時間內難以被競爭對手破解攻克的技術成果,建議作為技術秘密保護;而對于更新換代較快、別人通過反向工程能夠獲知的技術,建議以專利的形式保護。
充分公開是專利授權的必要條件,申請人和代理人在撰寫申請文本時應注意克服說明書中組分名稱、產品效果等公開不充分的缺陷。
在答復有關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審查意見時,可以充分考慮現有技術的整體教導和本領域技術人員的知識和能力,從而找到答復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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