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國際慣例(12)合同條款
文/楊柳
第十二章 合同條款
一、制訂包裝條款的若干原則
包裝條款是銷售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包裝條款包括出口商品的內外包裝方式、包裝數量、外包裝上的裝運標志、對包裝的特殊要求(例如中性包裝) 、特殊包裝費用(例如要求組裝托盤)等內容。買方開出的信用證一般都會將合同的包裝條款列出,賣方必須按規定條款執行。
制訂包裝條款,一般應掌握以下原則:
(1) 商檢規定法定檢驗(即列入種類表)的商品,列有包裝條件和規定的,在簽訂合同時應按法定檢驗規定辦理,不屬于法定檢驗的商品,其包裝條款由雙方商定。
(2) 如由客戶提供包裝(如我方能夠按質按量供應出口包裝,應盡量說服客戶采用我方包裝而不用客供包裝),應在合同中訂明客供包裝的最后到達日期(留有備貨裝箱的一段時間),以防物料遲到,影響備貨包裝。同時應訂明如發生物料、標貼、輔料等延遲到達,對方應負擔延期交貨及倉租、利息等損失。
(3) 如客戶要求我出口商品使用其指定或提供的標貼牌號(即在商品和包裝上標貼買方的商標、標記),為了防止涉謙仿冒和侵權,應由買方事先提供"授權生產”等證明。
(4) 如果雙方按中性包裝條款成交,則商品的內外包裝上均不能有“中國制造”的中外文字樣,也不能使用印有中文的紙作襯墊和包裹。由于各國對食品、藥品和紡織品、服裝均嚴格規定要標示原產地,這些商品的包裝應按進口國產品標示法規進行標貼。
(5) 裝運標志的內容和式樣通常由買方指定,如買方不予指定,也可由賣方確定并通知收貨人。
(6) 若買方開來的信用證只提出“Seaworthy Packing" (適合海上運輸的包裝),而未提出詳細的包裝條款,賣方應按照報價單和商品樣本目錄上所載的包裝方式對商品進行包裝,不得隨意更改。
(7) 如買方要求提供額外的特殊包裝(包裝費用一般包含在貨價中,額外的包裝指所需費用未包含在原來的貨價中的包裝),其費用和支付方式應在合同條款中規定。例如客戶要求組裝托盤,由于原來貨價中不包括組裝托盤項目,則可向客戶說明,收取組裝托盤人工費及托盤費,并應在合同中具體規定費用及支付方式。
二、包裝條款的條文
1、組裝托盤的商品
例一:運往美國的出口茶葉,規定先裝紙箱,后組裝托盤,然后裝集裝箱。包裝條款的條文為:
紙箱裝,每箱凈重30 公斤,每24 箱組裝一托盤,每10 個托盤裝入一20 英尺栠裝箱。
(Packed in cartons each containing 30kgs net, 24 cartons?assemb I e a pa I I et, 10 pa I I ets in a 20'container) 。
例二:出口桔子罐頭,先裝紙箱,后組裝托盤。包裝條款的條文為:
紙箱裝,每箱60 聽,每聽311 克, 24 箱裝一托盤。
(Pack~d in carto~s. each con.ta in i ng 60 t of?31?kg,?eact,?24?cartons assemb I e a pa I I et.)
例三:出口銅帶,每卷用麻布纏繞,然后裝托盤。條文為:
卷裝,每卷70 磅,以麻布裹繞,每28 卷組裝一托盤。
(In rolls of 70 lbs eaeh, wrapped in gunny, 28 rol lsassemble a?pal let.)
2、單件出運的商品
例—:出口棉布,采用機壓打包的方式。條文為:
機壓布包,每包30 匹,每匹40 碼。
(In press-Packed cloth bales containing 30 pcs. of?40 yds.each.)
例二:化工原料,采用鐵桶包裝。條文為:鋼桶裝,內襯聚乙烯袋,每桶凈重50 公斤。
(In PE Bag-Lined iron drums of 50kgs net each)
3、采用中性包裝的商品
包裝條款的條文為:
以上貨物系中性包裝,內外包裝上無”中國制造”字樣。
(The above goods are in neutra I packing, ins i deand outside?packing without showing the wording "MADE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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