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國際慣例(9)包裝容量
文/楊柳
第九章 包裝容量
國際貿易中,商品包裝容量的訂定是頗費周章的事。除了外國客戶指定的容量應盡量予以滿足外,廠商應按進口國的法定容量確定出口商品的包裝容量;某些商品的包裝容量在國際市場上已約定俗成,則應按習慣容呈包裝,以免因包裝不符進口國海關規定而不能進入市場。確定商品運輸包裝容量主要應從三方面考慮:
(1) 單件包裝要求使裝卸工或售貨員(特別是女性售貨員)在操作時能夠勝任輸快,一般不要超過25 公斤。日本零售店女營員多,要求將單件容量控制在15—20 公斤。
(2) 運往有現代化裝卸設備的港口的貨物,應盡量采用集裝(集裝箱,集裝袋,托盤)。
(3) 單件包裝容量要適應進口國工廠自動拆包機械工作要求(如煙葉、棉花等商品的包裝)。
確定銷售包裝容量主要應從以下三方面考慮:
(1) 法定容量。進口國法定容量為強制性規定,包裝容量與法定容量不符的商品,不能上市銷售。
(2) 推薦定量。澳大利亞除對部分消費品規定了法定定量外,對許多商品的包裝提出了若干推薦容呈,不論是本國的或進口的商品,廠商都可從中選擇使用。
(3) 習慣容量。即國際市場上通行的包裝容量,一般是按照計量和流通方便的要求約定俗成的,也反映了消費用呈的變化趨向。
一、各國法定容量
1、美國對葡萄酒、烈性酒包裝容量的規定
1979 年1 月1 日和1980 年1 月1 日,美國財政部煙酒火器局分別對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包裝容量作了新的規定:
(1) 葡萄酒(酒精度在24° 以下)。瓶裝容量須符合7 個強制性標準:3 升, 1. 5 升, 1 升, 750 毫升, 375 毫升, 187 毫升, 100 毫升。
(2) 烈性酒(酒精度在24° 以上)。瓶裝容量須符合6 個強制性標準:1. 75 升, 1 升, 750 毫升, 500 毫升, 200 毫升, 50 毫升。
凡向美國出口的瓶裝酒,必須符合上述容量標準才能入境和上市銷售。(見附表)
美國瓶裝酒法定容量
表9—1 葡萄酒(酒精度在24° 以下)
表9-2?烈性灑(酒精度在24o以上)
2、德、法、日、英等國對液體容量的若干規定
德國對食用液體商品的包裝容量規定了5 個標準,即:210 毫升, 330 毫升, 500 毫升, 700 毫升, 1 升。法國對瓶裝酒容量規定了7 個標準,即:50 毫升, 100 毫升,200 毫升, 500 毫升, 750 毫升, 1 升, 2 升。
日本規定瓶裝清酒容量為900 毫升, 1. 8 升;瓶裝威士忌容量為500 毫升。英國對噴發膏`除臭劑`剃須膏等噴霧容器產品的包裝容量規定了如下標準:25 毫升, 50 毫升, 75 毫升, 100 毫升, 150 毫升, 200 毫升, 250 毫升,……400 毫升, 500 毫升。
3、澳大利亞的容量標準
澳大利亞以公制為計量單位,商品包裝容量分為規定定量和推薦定量。列入規定定量的有23 項商品,包括大米、通心面、黃油、植物油、鮮奶及奶制品、茶`咖啡、胡椒`冷凍蔬菜、快餐食品`糖果`餅干、果仁、脫水水果、清潔劑、殺蟲劑、涂料等,各種商品的規定定量各不相同。例如通心面規定定量為100 、250 、375 、500 、750 克和1 、1. 5 、2 公斤等8 個標準;植物油規定定量為200 、300 、500 、750 毫升和J 升及其倍數,最高至5 升。(詳見附表)。
表9~3 澳大利亞商品包裝規定定量
法令未規定定量的所有商品,不論是本國或進口的,可在下列定量中選擇使用:
甲、重量
克——5, 10, 15, 20, 25, 50, 75, 100, 125, 150, 200, 250, 375,500, 750
公斤——1, 1. 25, 1. 5, 2, 2. 5, 3, 3. 5, 4, 4. 5 ,以及1 公斤的整倍數
乙、容量
毫升——5, 10, 15, 20, 25, 50, 75, 100, 125, 150, 200, 250, 375,500, 750升1, 1.25, 1.5, 2, 2.5, 3, 3.5, 4, 4.5, 5, 以及1 升的整倍數
4、瑞士對預先包裝商品容量誤差的規定
瑞士政府規定:?
(1) 商品計量單位采用公制,如使用其它計量單位,均須有相應的公制單位并列。
(2) 預先包裝好的商品分為易裝填商品和難裝填商品兩類。易裝填商品包括:?
a、液體的流動體的或粉狀商品;?
b、固體、顆粒商品。
難裝填商品包括:?
a、泡沫很多的液體商品;?
b、稀稠不穩定的商品;
c、不能一次完成裝填的商品。
包裝容量的允許誤差如下表:
表9—4 標準包裝的規定誤差
(只允許不超過5%的包裝超過下表所列的最大誤差)
二、習慣容量
1、農林園藝產品
(1) 茶葉。按英國和美國茶葉聯合會提出的國際通用的散裝茶(進口后由包裝商拼配分裝成小包裝茶的原料茶)定量包裝標準,散裝茶應采用多層復合牛皮紙夾襯鋁籓袋,袋上口設灌裝閥;每紙袋裝茶50 公斤, 20 個紙袋組裝成一個托盤, 10 個托盤裝一集裝箱。這一包裝容量已由各產茶國如肯尼亞、坦桑尼亞、巴布亞、新幾內亞和毛里求斯等國家所接受,作為永久性規定。印度、印度尼西亞和我國也開始采用。
(2) 棉花。國際通行每件裝量為200 公斤,國外紡織廠進倉時用機械拆包。
(3) 烤煙。通用三瓦楞紙箱,每箱裝量200 公斤,然后裝集裝箱。
(4) 大米。零售包裝的容量各地不一致。日本原來為15 、10 、5 公斤三檔,近年來改為3 公斤和2 公斤;均采用抽氧充氮,多層薄膜袋包裝。臺灣農村廳推廣的小包裝良質米,容量為5 公斤。法國市場上銷售的大米每包為1 公斤,少量為500 克。美國超級市場上用編織袋包裝的大米,容量為25 磅,此種規格的大米銷售量占大多數;加里福尼亞產大米每包2 磅,包裝為無齒拉練袋。英國大米小包裝為可多次重新封合的無齒拉練袋(PE/PET 復合袋),每袋重量為2 公斤。泰國精選大米(作布丁等甜點心用)小包裝,每包為1磅。
(5) 水果。美國超級市場上的水果用網眼袋包裝,一般容量為10 磅,此種容量為大多數。英國市場上水果和園藝品一般用網眼袋包裝,容量有2 、3 、4 公斤三種。
(6) 洋蔥。美國洋蔥用網眼袋包裝,每袋容量為10—50 磅。波蘭是洋蔥主要出口國,出口品用網眼袋包裝,習慣容量為25 公斤,主要出口至前蘇聯和西歐等地。
(7) 生姜。印度尼西亞出口的生姜,用網眼袋包裝,習慣容量為10公斤。
(8) 花生果。歐洲市場習慣容量為30 公斤。
(9) 水洗芝麻。澳大利亞市場用15一20 公斤裝的包裝,便于搬運。
(10) 新鮮蔬菜。日本市場適宜0.5—1 公斤的小包裝,要求保鮮,不損傷。
(11) 蜂蜜。荷蘭和歐洲市場的習慣容量為250,......,500 克。
(12) 雞蛋。歐洲市場零售包裝每小盒為半打或—打。運輸包裝為紙箱,內裝紙漿模淺盤,每盤裝蛋30 枚, 12 盤裝一紙箱。泰國、澳大利亞、美國、南非均用這—容量。
2、水產品
(1) 活鰻魚。臺灣出口的活鰻魚,其包裝規定為每紙箱凈重20 公斤。
(2) 凍蝦。對美國、西歐、日本市場出口的包裝統一容量為每小盒2公斤(或5 磅),每箱6 小盒或10 小盒,即12 公斤或20 公斤(30 磅或50磅)。按包裝的蝦重量加20 %的冷凍用水最為合適。
3、食品
(1) 砂糖。臺灣、日本細砂糖均為30 公斤紙袋裝,韓國和南非細砂糖為25 公斤紙袋裝,香港細砂糖為50 公斤尼龍袋裝。
(2) 麥粉。加拿大、日本、香港生產的麥粉均為50 磅布袋裝,菲律賓為25 公斤布袋裝。
4、飲料
(1) 礦泉水。法國、意大利、德國均用聚酯瓶裝,每瓶容量為1. 5—2 升。美國玻璃瓶裝的礦泉水容量為680 毫升。
(2) 軟飲料。日本市場的桔子汁、蘋果汁、咖啡水等用馬口鐵聽裝,每聽容量250 克;烏龍茶水每聽容量190 克。
5、五金礦產品
(1) 小五金、工具。美國和歐洲市場用泡罩或貼體包裝,每箱容量以20—25 公斤為宜。
(2) 水泥。日本要求用集裝袋裝,每袋容量1 —1. 5 噸;以聚丙烯制袋,袋底要有卸出閥。紙袋裝水泥,每袋容量日本為25 公斤,印度尼西亞為40公斤。
6、化工品
(1) 元明粉。日本要求用集裝袋裝,每袋0 5~1 噸。我銷日元明粉,原來為50 公斤袋裝,經按照日本客戶意見改為噸裝集裝袋后,對日出口量大增,已占有其元明粉市場份額80 %以上。
(2) 蘇打粉。日本、德國貨均為25 公斤裝,香港市場也要求用25 公斤裝。
(3) 石蠟。日本產品為紙箱裝,每箱20 公斤。
(4) 保險粉。歐洲產品為桶裝,每桶100 公斤。
三、商品出口因包裝容量不當受阻的事例
1、不符合法定容量
(1) 我出口到美國的一批茅臺酒每瓶容量為540 毫升,不符合美國烈性酒法定容量500 毫升的規定,倉庫的存貨因此被查封。同樣,出口美國的蘋果酒、紹興酒、汾酒、五加皮酒等也曾因不符法定容量被要求更換包裝或者送出美國。
(2) 我出口至德國的青島啤酒每聽容量為350 毫升,不符德國法定容量330 毫升的標準,不能上市。出口商只得改貼330 毫升標貼產每聽損失20亳升的啤酒。
2、不符習慣容量
(1) 美國史丹福化學公司銷往臺灣的磷酸鹽食物添加劑,按照美國規格,每包為50 磅。而臺灣用戶使用添加劑的配方系以公斤為基礎計算單位,磅與公斤換算時不能成為整數,對食品廠安排生產投料頗有影響。臺灣用戶向美方提出,要求按公斤計量包裝,否則只得另找貨源。美方迅速將每包容量改為25 公斤,才使交易得以繼續。
(2) 我國出口歐洲的花生果為50 公斤袋裝,而歐洲市場習慣為30 公斤裝,銷售受阻。經客戶提出意見改為每袋30 公斤,順利進入該市場。
(3) 美國可口可樂公司在西班牙市場推出2 升聚酯瓶裝可口可樂,一直打不開銷路。不久,公司經市場調查得知,當地很少有可容納這種大容量瓶子的冰箱,公司只得改變容量。
(4) 日本人認為“四”與“死”發音相同,對數字“四”有所忌諱,所以四個一組的商品在日本銷路很差。美國一家高爾夫球制造商,以四球一盒的包裝將產品銷往日本,因觸犯忌諱,在市場上打不開銷路。
3、不符裝卸搬運條件
(1) 我出口至英國的螺帽、螺桿以木箱包裝,每件500 公斤。因裝量不當,貨到利物浦港,有三分之一破箱,螺桿螺帽散落一地,規格混雜,無法出售,客戶提出索賠。交涉經年,中止了交易。以后出口的木螺絲改為每箱25 公斤裝,組裝托盤,交貨情況良好,客戶反映滿意。
(2) 我國大陸向臺灣銷售的一批水泥為50 公斤紙袋裝,臺灣一客戶購入水泥8000 噸,貨物到港后,當地裝卸工嫌袋子太重,又不能用機械裝卸,同時破包多,水泥散漏,影響工人健康,因此拒絕卸貨。最后貨主只得自雇工人卸下5000 噸,其余水泥因拖延日久而發硬變質,只得拖至臺灣海峽丟棄。客戶提出,必須將水泥改為一噸太空袋裝,以便機械裝卸,否則將改向印度尼西亞訂貨。
四、空位條例和預留容量
在包裝容器內留出過多空位,對消費者進行誤導,屬于對消費者的欺騙行為。為防止這類行為,各國都制定了空位條例,對包裝空位加以限制。對于液體產品包裝的預留容量,各國也作了規定。
1、美國、加拿大對欺騙性包裝的規定
美國、加拿大規定,有下列情況者,屬欺騙性包裝:
(1) 包裝內有過多的空位,包裝與內裝物的高度、體積差異太大,無此需要者;
(2) 無故夸大包裝,非技術上所需要者。
2、德國對欺騙性包裝的規定
德國政府認為,以膨大的包裝夸大真實的內裝物容量的行為屬欺騙行為,將予以處理。例如把吹塑容器的把手和瓶嘴連成一體,使人產生容器體積較大、容量較多的錯覺;把紙盒包裝里折疊的單瓦楞襯墊安排得極為松馳,將紙盒體積擴大,使人產生錯覺,等等,均屬欺騙性包裝。
3、日本有關包裝空位的規定
為防止欺騙性包裝,日本制定了《包裝新指引》,其內容有:
(1) 盡量縮小包裝容器的體積,容器內的空位不應超過容器體積的20%;
(2) 包裝成本不應超過產品出售價的15% 。
(3) 包裝應正確顯示產品的價值,以免對消費者產生誤導。
為配合該指引的實施,日本百貨業協會成立了專責委員會。
日本東京都規定的《商品禮盒包裝適當化綱要》也規定:
(1) 包裝容器中的間隙原則上不可以超過整個容器的20%;
(2) 商品與商品之間的間隔必須在1 厘米以下;
(3) 商品與箱內壁之間隔必須保持在5 毫米以下;
(4) 包裝費用必須在價格的15 %以下。
4、澳大利亞關于包裝空位的規定
該國規定,各種包裝的空位不得超過包裝體積的25% 。
5、關于預留容量(UI I age) 的規定
由于有些液體產品遇熱會發酵和膨脹,所以在容器內必須留出一定的空位,以防止液體膨脹,造成桶身爆破而傷人的事故(炎夏時節我國由產區運出的桶裝蜂蜜,因長途暴曬,糖分發酵,體積膨脹,再加上卸貨時從卡車上經跳板滾下,曾造成桶身爆裂傷人多次)。各國對預留容量均有規定,英國1981 年公布的金屬桶液體預留容量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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