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國際慣例(4)環保法規
文/楊柳
第四章 環保法規
當前,各國公眾環境保護意識高漲,加強環境保護已成為不可遏止的趨勢。由于任何產品皆需包裝,自然生成大量的包裝廢棄物,構成環境污染的威脅;為了處理這些包裝廢棄物,盡可能將其回收再生,各國都在制定和頒布廢棄物回收法規。在各種包裝材料中,塑料成為當前主要的關心對象。歐美各國在用塑料作為包裝材料數十年后,深感這類材料不易分解,其廢棄物難以處理。其中含氯和含氪的塑料在生產、使用和焚毀過程中,對環境會造成極大傷害。因此各國紛紛采取限制或禁止使用塑料作包裝材料的措施,同時積極尋找代用品,改用可分解或可以再生的材料作包裝材料。所有出口產品廠商,都必須重視這一趨勢, “入境問俗”,未雨綢繆,預先采取適當的對策。
一、含氯塑料的禁用
1、德國
鑒于聚氯乙烯(PVC) 在焚化爐處理時將釋放出有害的氯氣,污染大氣環境,同時在爐底生成金屬鹽,德國政府宣布,從1991 年元月起,全面禁用有二次公害的PVC 收縮包裝膜包裝產品。德國商會發言人聲明,禁止使用PVC,并非單獨針對外國進口貨物,德國國內廠商也要遵守。因此,凡采用PVC 包裝的商品,都為德國消費者所排斥,這種商品根本賣不出去。德國包裝聯盟委員會認為,不僅德國,其它歐洲國家也將禁用PVC 包裝材料,甚至東歐和前蘇聯地區各國也要跟進,國外出口商要想做德國人的生意,在包裝材料的選用上,必須注意這一趨勢。
2、 意大利
從1990 年起,即通知國外出口商不能使用PVC 片作泡罩包裝,這種包裝的商品不能進入意大利。
3、奧地利
1991 年元旦起,禁止生產、進口或售賣以PVC 為包裝材料的非耐用消費品和兒童用具。上海出口至歐洲的部分工藝品`玩縣、手工具等,原來均以PVC 片為泡罩包裝材料。近年來歐洲客戶紛紛來函要求不再使用PVC, 而改以PP (聚丙烯)或PET (聚酷)或OPS (拉伸聚苯乙烯)代替。
二、氯漂白的過濾紙茶葉袋的禁用
臺灣天國茶葉公司生產的藥草袋泡茶,原采用氯漂白過濾紙袋包裝。科學家認為,氯漂白過程會產生致癌物戴奧辛(TCDO) ,此物質滲入地下,會造成水污染。因此氯漂白過濾紙袋的使用遭到消費者的反對,該公司現在已改用氯漂白的過濾紙袋。同時,該公司還改換了茶葉袋所用的印刷油墨,停止使用熒光油墨,而以其他油墨代替。
三、含氪氯碳化物泡沫塑料的禁用和替代
大氣中的臭氧分布并不均勻,其中90 %的臭氧氣體集中在距地面15—20公里的大氣平流層中,習慣上稱之為臭氧層。它是人類和地球生態系統兔受太陽紫外線輻射危害的一道天然屏障。
1974 年,美國學者首先提出人類廣泛使用的氪氯碳化物(CFCs) ,通過光化學作用,可以在平流層催化分解臭氧,從而導致臭氧寶的確胚佬但只邱85 之)年英國科學家首次觀察到南極上空出現了臭氧空洞。1987 年吾國在加拿大的蒙特利爾簽訂了《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規定了8 種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和消費呈的限制進程。1990 年6 月在倫敦舉行的議定書締約國第二次會議,要求發達國家在本世紀末停止CFC, 的生產和使用。
1992 年冬天,美國發表的一份報告顯示,歐洲及北美上空的臭氧層也出現空洞,歐洲一些城市包括倫敦、阿姆斯特丹及莫斯科正逐漸成為特高危險地區。因此美國、歐洲共同體都宣布將提前全面禁止生產和使用CFCs 。
CFCs 的使用范圍相當廣泛,主要用作汽車、電冰箱、空調設備的制冷劑和電子產品的清洗劑。在包裝工業中, CFCs: 則被用作塑料的發泡劑和噴霧容器的噴發推進劑,因也在被禁之列。各國在包裝工業中禁用CFCs 的做法如下:
1、德國
從1991 年12 月1 日起,凡用以CFCs 發泡的聚苯乙烯泡沫體(EPS) 制作的包裝墊襯或容器,均禁止使用。
2、美國
紐約州已禁止用EPS 制作快餐食盒和咖啡杯。美國GM 食品廠與臺灣燦坤家電產品廠合作,由GM 廠提供咖啡豆,燦坤制作咖啡壺,配套出售。因燦坤采用EPS 作產品防震包裝, GM 廠認為有違環保原則,將其產品退回,要求迅速改用其它襯墊材料,否則終止合作。美國并且規定,自1993 年5 月15 日起,凡使用破環臭氧層的CFCs 化學物制造的產品,要在美國銷售,都得貼上警告標簽,其內容大意為:“本產品制造過程曾使用化學物品,該化學物品損環大氣臭氧層,危害公共環境及隍康"。由于該標簽內容可能損及產品形象,影響銷售,這一規定將迫使工廠尋找其它代用品。美國政府鑒于臭氧層被破壞的情勢日趨嚴峻,宣布將于1995 年底以前全面禁止生產CFCs ,比原計劃在本世紀末停止CFCs 的生產和使用提早五年。
3、澳大利亞
政府規定,從1989 年12 月31 日起,禁止生產和進口含CFCs 的EPs 、PUC (聚氨酷)等產品;從1990 年底起,禁止生產和進口吹塑硬質PU 包裝。澳大利亞噴霧容器協會宣布。遵守蒙特利爾公約關于全面廢止生產CFCs 以保護臭氧層的共同宣言,逐步減少CFCs 的使用改以丙院/乙院混合物作噴霧容器的噴發推進劑。
4、新加坡
從1991 年2 月5 日起,禁止非藥用品含有CFCs, 包括禁止輸入或制造含有CFCs 的包裝材料。
5、韓國
從1993 年1 月開始,要求進口家電制品的銷售商負責回收其產品包裝中的泡沫塑料襯墊。
6、歐洲共同體
環境部長理事會決議,鑒于近年來臭氧層的破壞速度遠比預期快,為保護地球上空的臭氧層,決定提前停止生產CPCs, 要求在1997 年全面實行。共同體各國中,德國決定在1993 年年底全面停止生產CFCs ;丹麥決定在1994年年底停止生產;英國預定在1995 年年底全面停止生產。
在包裝工業中,目前已出現了多種替代含CFCs 泡沫塑料的包裝材料。德國BASF 集團的KURTZ 公司已開發出發泡聚丙烯緩沖材料,稱之為合普龍(EPP) 。這種材料不含氪和氯等受限制使用的成分,具有環保特性,緩沖性能好,軟硬適中,比EPS 軟,比PU 和發泡聚乙烯(EPE) 硬,能有效吸收撞擊,保護商品。同時,美、日、德等國對部分產品以紙漿模襯墊來取代EPS,或以瓦楞紙夾板來固定產品。看來開發此類新襯墊物以取代EPS 是可行的。另據英國萬里公司澳大利亞分公司宣布,該公司所屬食品包裝工廠已開發出以不含CFCs 的EPS 制作的淺盤和容器,這種新的EPS 采用丁烷作為吹脹劑,可以符合環保要求,適宜制作蛋格、水果淺盤、肉類淺盤及餐具包裝。
四、不能再生或不能分解塑料的限制使用
1、美國
明尼蘇達州議會通過—項禁令,禁止食品店和餐廳使用不能再生的塑料容器。
2、歐洲共同體
1992 年年底公布的“包裝`包裝廢棄物歐共體委員會有關指令”規定,包裝用品的設計、生產、商品化,必須使其能再利用和再生。對不可回收及不可分解的原料將制訂管制新協議。
3、意大利
以法律形式規定,從1991 年起,制作購物袋等包裝物所用的塑料必須是生物分解性塑料,使用非分解性塑料的包裝,要征收100 里拉的稅。
4、日本
有關強行使用生物分解性塑料的法規尚未制定,但規定對工業先進國家的出口包裝所用塑料必須是生物分解性塑料。
5、美國
1992 年6 月經立法程序實施一套塑料回收標示標記,規定塑料容器制造商必須把這種標志模制或印刷在塑料容器上。該標記為三角形,由三個循環的箭頭構成,標記中心以不小于1/2 英寸大小的數字標明容器材質的代號。
代號的數字為1-7, 分別代表各種塑料:
1 —聚酣(PET)
2—高密度聚乙烯(HDPE)
3—乙烯基(V)
4—低密度聚乙烯(LDPE)
5—聚丙烯(PP)
6—聚苯乙烯(PS)
7—其他塑料(OTHER)
有了這種分類標志,人們便能分辨材質,順利地進行塑料的回收再生。這種分類標志在全美化學工業協會及36 個州政府的推動下,已普及全美,預計各出口國的銷美產品都可能受到規范和管制。
五、德國對包裝紙箱的規定
德國聯邦政府為提高紙箱回收與再生率,于1991 年6 月公布了《關于包裝廢棄物回避法令》,規定制造商和銷售商有義務回收使用過的運輸包裝,實行“誰生產、誰回收;誰銷售,誰回收",同時有義務會同公共廢棄物處理組織。對這些運輸包裝物實施再使用和再循環。該法令規定,對于拒不回收,或不配合公共廢棄物處理組織實施運輸包裝再使用、再循環者,將追究其責任。法令分三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即1992 年1 月1 日起,對所有運輸包裝實施回收和再生使用,主要對象是紙、紙板和瓦楞芯;第二階段的收回對象為中包裝,即盛容多件商品的容器,第三階段的回收對象為商品本身的銷售包裝。法令要求到1995 年,紙、塑料和玻璃的回收率必須達到80% 。
德國進口商為了使進口商品的運輸包裝符合回收再生要求,紛紛向國外出口商發出通告,要求出口商配合,其對紙箱的要求,主要有三條:
(1) 紙箱表面不能上蠟、上油、也不能涂塑料、瀝青等防潮材料;
(2) 紙箱的連接要求采取粘合的方式,不能用扁鉛絲釘訂合;
(3)紙箱上的刷唆印刷,必須用水溶性顏粒,不能用油溶性油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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