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國際慣例(3)公眾安全
文/楊柳
第三章?公眾安全
制定包裝法規的主要目的,在于確保商品包裝足以保護商品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包括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安全和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在保護消費者的呼聲日益高漲的時代,各國相關的包裝法規相繼頒布,其中很大一部分內容是屬于保護消費者健康與安全的。各國的商品標貼法令中,關于食品、藥品的生產日期和有效期標示的規定,關于玩具適用年齡限制標示的規定,關于化學品包裝上的"警告”和“注意事項”標示的規定等等,都是出于保護消費者健康與安全之目的(對于標貼法令本書將在第五章作詳細介紹)。關于商品包裝安全結構的各種規定,如美國關于柜臺出售藥必須采用防止偷換和污染的保護性包裝的規定,各國關于使用防止兒童誤服有毒化學品的防護蓋的規定等,也都是出于事先防范的考慮,為保護公眾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國對包裝的安全性有以下要求。
一、美國對零售藥物包裝的規定
1982 年秋天,美國芝加哥發生了一起震撼全國的藥物中毒致死事件, 7名市民因服用摻有氪化物的止痛藥泰寧樂(Tylenol) 致死,據判斷,有歹徒事先從藥店購買此藥,拆開膠囊,摻入氮化物,再設法放回藥店和超級市場。因泰寧樂系膠囊包裝,被人摻入異物后不留痕跡,因此造成這一悲劇。
事件發生后,生產泰寧樂膠囊的壯生公司被迫收回并銷毀所有已出廠的這種藥品,對未出廠的藥品改用拆封后會留下痕跡的防污染包裝。公司為新包裝大做廣告,并懸賞十萬美元緝拿摻毒歹徒,為此共花去費用近一億美元。同時,死者家屬控告該公司過失殺人,該公司即使不負刑事責任,也免不了破財消災,予以賠償。
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DA) 于同年11 月5 日在《聯邦紀事報》上公布了防破壞包裝新規定,要求凡通過柜臺上零售的易被人放毒破壞的藥品,均須有防止壞人摻假放毒的保護性包裝(Tern-per- Evident packaging),使—般人能夠清楚地識別已被拆封的藥品從而加以拒絕。這一新規定適用于下列藥品:
(1) 一切在柜臺上出售的藥品(僅皮科藥物、牙膏(粉)、胰島素除外) ;
(2) 漱口用衛生藥水;(3) 陰道外用藥;
(4) 隱形眼鏡藥水及做這種藥水溶液的藥片。
防污染的保護性包裝的具體包裝方式可由制造商自行選擇,一般可采用以下幾種:
(1) 透明薄膜包裹。用透明膜包裹藥品或藥品容器,薄膜撕破后才能開啟或取出藥品。
(2) 泡罩包裝。將藥片或藥品容器封在泡罩內,封合在紙板上,撕破泡罩才能取出藥品。
(3) 熱收縮包裝。通過加熱,將藥品容器裹在印有標記的熱收縮薄膜內。
(4) 安全保險蓋。以安全保險蓋封住藥品容器,開啟時蓋子將被破碎或杻斷。
(5) 噴霧容器。這類容器本身具有防止摻假性能。
在上述保護性包裝上,應用文字向顧客說明包裝特點,并加上警告性語句,例如:
(1)如封條已破,請勿接受;
(2)如封條已破,請勿服用。
我國原對外經濟貿易部已將這一規定轉發各出口部門,要求按此規定進行出口藥物的包裝,以保證對美出口藥品能在美國市場銷售。
二、美國關于防止兒童開啟包裝的規定
美國FDA 于1972 年以正式立法規定所有藥物之包裝均須具備防止兒童誤服之功能,且必須經過“兒童試驗”及“成人試驗”才可上市。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為防止兒童誤飲含有毒性的化學品,如殺蟲劑、殺鼠劑、拋光劑、除草劑、消毒劑、游泳池化學品等,規定各種毒性化學品的包裝容器必須使用兒童安全蓋,防止兒童開啟此類容器。
在美國應用最廣的防止兒童開啟的包裝(Chi Id Res is i an i?packaging) 有多種結構形式:
(1) 雙層瓶蓋。外層為不透明PP (聚丙烯)材料制造,內層為較軟的透明PE (聚乙烯)材料,二蓋之中心點以軸相連,內蓋內緣有旋封線,外蓋內緣有鋸齒。
(2) 壓旋蓋。醫院藥房依醫師處方配藥所用之包裝,瓶口及外瓶蓋內緣均無螺紋,以模造的特殊鋸齒取代,一凹一凸,正好嵌合,封蓋或開蓋時要經過邊壓邊旋或邊拔邊旋的動作,使用方便且兒童不易開啟。
(3) 嵌合蓋。瓶口有—圈突出線,有—凹下小缺口,瓶蓋內緣有—小凸出點,封蓋時將瓶蓋的凸出物對準瓶頸線上的小缺口壓下,旋轉瓶蓋,即被鎖住,開啟時反向為之。
三、法國關于兒童防護蓋的規定
1、目的
兒童防護蓋起到雙重作用,一是作為包裝容器的蓋子,二是防止兒童開啟。因此蓋子必須與被蓋的包裝容器吻合,同時要采取某些措施,使兒童難以開啟,以保護兒童的安全。
2、防護蓋的性能要求
(1) 防護蓋對一定的年齡范圍的兒童有一定的抗力,以致他們不能開啟。
(2) 防護蓋對成年人來說,開啟毫無困難。
(3) 防護蓋應通過本規定指定的各種測試。
(4) 防護蓋不能有礙于成人開啟和復蓋,因此包裝容器的主體或蓋上應有明確的文字或圖形表明開啟的地位和方法。
3、兒童測試方法
(1) 年齡范圍。—般選擇正常健康的42—51 個月的兒童200 名,男女各半,分為若干測試小組進行。
(2) 第一階段測試。在沒有任何開啟指示說明的情況下,每個兒童開啟5 分鐘。
(3) 第二階段測試。所有兒童(包括第一階段測試時已打開蓋的兒童)都參加。這個階段的測試,測試者只提供一項開啟指示,不作任何口頭的暗示。
(4) 測試結果評估。第一階段測試中85 %以上兒童不能開啟;第二階段測試中有80 %以上兒童不能開啟,視為達到設計要求。
4、成人測試方法
(1) 年齡分組。18—45 歲的人100 名組成一組, 65—70 歲的人70 名組成另一組。每個組要有70 %的女性和30 %的男性。
(2) 第一階段測試。參加測試的人首先閱讀文字、圖形說明,測試主持人不作任何口頭說明,要求在5 分鐘內開蓋。
(3) 第二階段測試。復蓋,在30 秒內重新開啟并再次封蓋。
(4) 測試結果評估。90 %以上的人能開啟兒童防護蓋,且復蓋也不成問題,視為達到設計要求。
四、歐共體玩具安全法令
歐共體規定自1990 年1 月1 日起,所有上市玩具都須加貼CE 檢驗標志。目前法國,西班牙已執行這項法令,意大利、荷蘭、丹麥等正在完成立法手續,法國對該項法令的實施最為嚴格。
法國為配合CE 標志法規之實施,采取以下措施:
(1) 授權法國國家實驗室、Wolff 實驗室和Pourguery 實驗室負責對玩具的安全性進行檢驗,并核發CE 標志。
(2) 在法國申請CE 標志,須由制造商`代理商或經銷商向上述實驗室提出設計及制造方式的詳細說明書和產品制造地點及儲存地點等資料。經實驗室檢驗、認為符合安全規定,才可核發CE 標志。
(3) CE 標志連同公司名稱`地址`商標等均應明顯、牢固地標示于玩具本身或包裝上,同時禁止粘貼一切與CE 標志產生混淆的其他標志。
(4) 對出售無CE 標志玩具者,處以2500—5000 法郎之罰款。西班牙雖未正式頒布關于實施CE 標志的行政命令,但已開始執行這項規定。該國授權核發CE 標志的檢驗機構為AENOR 。
五、包裝不善達成傷害的法律責任和防范措施
各國由于包裝不善造成傷害而訴諸法律的案件時有發生。根據美國《消費產品安全法》和《產品責任法》的規定,凡由于產品(包裝)構造上的不安全而對購買者造成身體傷害的,生產廠即使沒有過失,也要負“無過失賠償責任“,如果傷害是由于設計上有缺陷,或沒有加上適當的警告標示,生產廠也要負責,受害者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由于包裝結構上的不安全而造成購買者傷害,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 玻璃瓶爆裂傷人。這類案件較多。上海在1988 年中也曾發生過飲料瓶多次爆裂傷人而涉訟之案件。
(2) 瓶蓋、罐蓋不合格造成傷害和拆封困難。香棕酒的軟木塞栓如果沒有用細繩系牢,開啟時會突然跳出傷人。美國一個律師在一個月中曾處理過3 件這種案件,另一位律師一年中也處理過8件。三片罐的罐蓋開啟后割傷手指,也常有發生,國內因此有"罐頭好吃蓋難開”之說。有些塑料袋沒有撕開口,有些紙盒的拆封線不明顯,消費者無法開啟,這類包裝的產品常被消費者認為是低級品。
(3) 包裝袋上“警告語“印刷不清。美國一個工人用螺絲起子打開一袋具有腐蝕性的蘇打粉時,袋里的蘇打粉突然噴出,造成該工人雙眼受損,視力減退。訴訟時,原告律師指出,如果袋上裝一個灌裝閥,就完全可以避免類似意外事件;只在袋子的一面印"警告語”,降低了警告效果,且警告語印刷設計不當,不易辨認,也不明顯,沒有用圖形和符號說明,不識字者或外國籍工人看不懂,因此制造商應負賠償責任。
(4)傳統的鉛焊接罐在高壓、高溫殺菌時,焊接部位的鉛和硫化鐵滲入食品,造成鉛污染。
為防止玻璃瓶爆裂傷害,美國規定瓶裝飲料如果需要長途運輸(特別是在盛暑季節),必須能承受華氏200 度的高溫和2—3 小時的連續顛簸和振動。日本1975 年實施的碳酸飲料玻瓶的技術要求為,玻瓶自離地面75 厘米高處跌落后,必須有95%的破片不飛出直徑1 米的范圍之外。
歐美各國生產的食品罐頭已由傳統的鉛焊接罐改為沖拔式的二片罐,即使使用三片罐,也改用電阻焊或激光焊接新工藝。美國已于1991 年停止使用鉛焊接罐。美國FDA 估計以鉛焊接罐包裝的進口食品不到10% ,所以提議完全禁止使用鉛焊接罐的食品罐頭進口,所制定的有關法規將于1993 年年底生效。日本為了防止鉛污染,保護公眾的健康,也已逐步取消鉛焊接食品罐頭,改用無錫鐵或沖拔式二片罐。因此鉛焊接罐的禁止使用,已是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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