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國際慣例(6)知識產權
文/楊柳
第六章?知識產權
當前,保護知識產權(專利、版權、商標)的國際化已成世界大趨勢。發達國家為了保持在國際商品貿易和技術貿易中的有利地位,常以貿易手段來推動知識產權的保護。美國就曾多次以貿易伙伴未盡力保護知識產權為由,通過雙邊談判,對貿易伙伴施加壓力。例如美方要求臺灣加重違反商標法的刑罰,對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或近似的商標圖樣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以新臺幣30 萬以下的罰金。臺灣方面認為罰則過重,最后決議將徒刑改為3 年以下,罰金改為20 萬以下。美國的綜合貿易法案中的特別301條款規定,如果美國的貿易伙伴對美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美國有權單方面采取報復措施。
我國出口商品中,—些馳名商標被他人在國外搶先注冊,一些名牌產品商標和包裝被仿冒的事例也層出不窮。
知識產權保護與包裝有關的項目,主要是產品外觀設計的專利保護、包裝圖案畫面的版權保護及商標的注冊。
一、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
近年來,各國和國際商品市場上仿冒之風極盛。冒牌貨除了偽造產品外,更多的還是仿制包裝造型和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包括外型、形狀、圖案、裝飾及色彩等。根據各國專利法規定,產品的外觀設計受法律保護。
1、美國專利法有關規定
美國專利法第171 條“設計專利”中規定,設計者對某制造品的設計,包括制造品的構成和形狀,凡是新的、以前未曾見過的、具有實用價值的設計,均屬專利;物品的外表裝飾,包括花紋、色彩等,凡設計是獨創的、原始的,是裝飾性的,或通過觀察者的視覺產生的印象被認為具有美感的,都可申諸專利。
設計專利須在作品用于商業用途一年之內,以書面形式申請注冊。注冊時應提交申請人確認當事人是發明者或創制者的誓言或聲明,同時應附有對發明的包裝結構或包裝工藝的完整陳述,如有可能,還應附圖。
為使包裝方法、包裝工藝在某一外國受到專利保護,必須在該國的專利署申請注冊。
2、我國專利法有關規定
我國專利法從1985 年4 月1 日起開始施行。專利法第23 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專利法第22 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質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產生積極效果。
根據以上規定精神,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認識:
(1) 外觀設計也是發明創造,受專利法保護;
(2) 外觀設計必須是一種實體的產品,可以是產品的型,也可以是其外觀或其包裝物上的形狀、圖案、色彩;
(3) 外觀設計必須是富于美感的、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4) 凡是已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具備“新”的特點,不能申請專利。
專利法第59 條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專利法第60 條規定,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臺灣專利法規定,物品的形狀、花紋、色彩首先創作、適于美感者,得申請“新式樣專利"。商品包裝為設計的一種,只要合于上述條件,即可申諸“新式樣專利”加以保護。
二、版權保護(Copyright)
1、美國著作權法有關規定
美國新的著作權法于1978 年1 月1 日正式生效。依據該著作權法(17USC101) 規定“圖畫或雕刻作品均屬著作權之保護范圍"。這—規定適用于包裝上的原始的文字和圖案,凡是未經授權而采用與某—包裝上原始的文字和圖案有明顯相似之處的作品,均為非法。
版權保護期限一般為設計者逝世后的50 年。
版權表示應包括三項因素:
(1) 象征符號“C” 或“Copyright" 或縮寫“Copr" 。
(2) 作品的最初出版年份。
(3) 版權所有者名字。
舉例:Copyright Sohn Doe 1985
即:版權所有者約翰·德1985 年
2、中國著作權法有關規定
我國著作權法自1991 年6 月1 日起施行。
著作權法第3 條規定:“美術、攝影作品均屬著作權保護范圍。"
著作權法第46 條規定,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視為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第52 條規定, “本法所稱的復制,指以印刷、復印、拓印…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成—份或者多份的行為。"
臺灣著作權法規定, ”就他人平面或立體圖形仿制、重制為立體或平面著作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如屬于實用性物品之外表(形狀、色彩、花紋)屬新穎創作者,則應申請“新式樣專利“加以保護。
三、商標保護(Trade Mark)
凡是用來表明商品身份和區別于其他制造者和商人所制造、銷售的商品的任何文字、名字、符號或這些成分的組合,均包含在商標保護范圍之內。
已獲得注冊的商標應以置于商標最接近處的@符號表示。
—個商標經注冊可保持有效10 年,在期滿前六個月或期滿后三個月以內,都可以申請延期,商標如果連續二年不使用,就表示放棄。
1、美國商標注冊的有關規定
美國商標法規定,有下述內容之一者,不能作為商標注冊:
(1) 含有不道德、欺騙或丑惡的事物;
(2) 含有美國某一州或某一外國的旗幟;
(3) 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或者簽字式樣而未取得本人的同意;
(4) 近似于他人在美國已使用或已注冊的商標,可能造成混淆、訛誤或者欺騙者。
2、泰國商標注冊的有關規定
泰國商標法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用作商標:?
(1) 同泰國國旗類似的;
(2) 與紅十字標志相同的;
(3) 皇族禁忌的文字和圖形;
(4) 皇族家庭成員的肖像及專供皇室裝飾的圖樣;
(5) 違反公德的圖像如女人裸體像等;
(6) 不得使用圖形或文字敘述產品質量或與商品相關的內容,如飲料使用"滴水”作為商標是不允許的。
3、中國商標注冊的有關規定
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
(1) 同中國的國名、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國的國名、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4) 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5) 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6) 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7)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8) 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9)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世界各國對商標專用權取得的規定,有兩種類型,或者屈于兩大潮流與系統。
一種是采取“注冊在先"的原則,即商標使用權是屬于首先注冊人,不管商標之設計或原使用者是誰,—概授予最先申請獲準的注冊者。我國和臺灣、日本、印度尼西亞等國家(地區)均采用“注冊在先”原則。
另一種是采取“使用在先"的原則,即:只有商標的首先使用人(取得使用在先的事實證明)才有權申請該商標的注冊,取得商標注冊權。美、英等國采用的是“使用在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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