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國際慣例(5)標貼法令
文/楊柳
第五章 標貼法令
為了保護國內外消費者權益和工商企業間的公平競爭,防止商品標示中出現虛假,誤導或欺騙的陳述,特別是防止在對食物`藥品的制造日期、有效期和保存期,對紡織品`服裝的原產地,對玩具的適用年齡和安全警示等進行虛假的或錯誤的標示,一些主要工業國家(地區)都制定了產品標貼法令,進入該國(地區)的商品標貼均須遵守其有關規定。
各國產品標貼法令大致有下述幾種形式:
(1) 綜合性的產品標示法。如美國《公平包裝標示法》、《日本公平競爭標示規約》等;
(2) 按大類商品制定的產品標示法。如食品`藥品、服裝、玩具等標示法規;
(3) 按包裝形式制定的產品標示法規。如美國《噴霧容器標貼規定》、香港《預包裝食物標示規定》等。
一、美國產品標示法
1、美國公平包裝標示法
這是該國對消費商品包裝和標示的總規定,主要內容有:
(1) 商品名稱。商品名稱應標示在包裝之主要陳列面上,字體及標示位置應醒目、易懂、易讀,并大致與包裝之底面平行。
(2) 廠商名稱地址。消費商品之標貼或包裝應顯著標明制造者、包裝者或總經銷商之名稱地址。若商品制造者名稱不標明在標簽或包裝上,應用制造者(Manufacturer for) 或總經銷(Distribut-ed bv) 或其他足以表明此種事實之詞句。
(3) 凈裝數量之標示。該法對凈裝數量(Net content) 標示有下列主要規定:
A、應標示在包裝主要陳列面。如包裝之正反兩面或各面圖案均相同者,則各面均視為主要陳列面,均應標示規定之事項。如因容器體積小而將標示設在其封蓋上,于零售時向顧客展示,則其封蓋亦視為主要陳列面。商品凈裝數量應標示在主要陳列面下部占陳列面高度三分之一的位置,并大致與底面平行。但主要陳列面之面積在5 平方英寸以下的例外。
B、數量標示文字應自成一單元。其上下與其他文字之間,至少應保留與數量標示文字等高之空間。左右兩端也應與其他文字保持距離,其距離至少應等于"Net" 的"N" 之兩倍寬度。
C、內容物凈裝數量的表示。凈裝數量應表示除去所有包裝材料后之商品凈量,其中:加壓狀況下包裝的產品,若附有使用說明時,可標出解除壓力后之凈量;噴霧商品中所含之噴射劑視為商品之一部分;液態商品應用液態計量單位標示,固態、粘液狀、固體與液體混合的商品,以及半固態商品,應以重量單位標示。
D、雙重凈量說明,對凈裝數量可以并列形式標示:
NET 150g (5.30Z)
NET 238m I (250g)
1992 年4 月,美國政府公告修改有關產品標貼的規定,實行似公制標示,目前采用的常衡英兩/磅(以16 英兩為1 磅)可以繼續作為補充內容標示。
E、誤差的限制。容許商品在重量和尺寸上存在合理誤差;但是若整批貨物中每一包裝之平均數量均少于標示數量,則對任何一件包裝的毫無理由的短少均不予認可,即使同一批貨物中其他包裝之凈數量有所超出亦然。
F、數量標示的顯著性。數量標示必須為顯明易讀之粗體字(印刷或打字),并與其他圖文形成鮮明對比,此種對比可藉印刷、版面安排、顏色對比、浮壓或模鑄法達成。玻璃或塑料容器表面之標示圖文以吹塑、模鑄、浮壓等方法成型者,其數量標示與其他圖文或底面間之對比關系可不受此限制。
2、美國食品標示規定
食品標貼必須按法規要求同時以外文及英文標示,其內容是:
(1) 制造,包裝或經銷商名稱及其城市和郵區號。
(2) 凈重。1994 年起使用公制(例如1 磅= 454 克),目前常用、的常衡英兩/磅可以繼續作為補充標示。液體產品1 品脫(1Pint) 以上而不足1 加侖時,以液體標示,同時以夸脫(quart) 標示,如:“40 液盎司(1 (1/4)夸脫)”。
容器中裝有作充填用而不供食用的液體的商品,如鹽水浸泡的橄欖,必須標明固形量,如“Net wt (8/2) OZ, wt of o I i ve (5/ 4) OZ" (凈重8 (1 /2)盎司,其中橄欖凈重5(1/4) 盎司)。
(3) 名稱。應如實表示商品的品質,例如不得將脫脂牛奶稱為全奶?;還應表示產品之型態,即表明產品是整個的(whole) ,還是切片、碎片?。
(4) 成分。產品的各種成分依含量多寡次序標列,食品添加劑及色素必須列在成分表上。
(5) 營養表示。美國新食品標示法(1994 年生效)規定,要求食品廠在包裝上注明食品包含的熱量卡數、脂肪克數、膽固醇毫克數,以及鈉、糖、蛋白質克數等,并要求提供FDA 推薦的每日飲食營養標準,供消費者比照參考。例如:每日標準熱量為2000 卡,脂肪少于65 克,鈉少于2400 毫克,糖類少于300 克等。美國新食品標示法適用于政府管理范圍內的肉類及非肉類食品,包括餐廳販賣的包裝食品,但不適用于餐飲店現場供應的新鮮食品。
3、美國藥品標示規定
藥品應標示下列各點:
(1) 制造廠商、包裝廠商或銷售商的名稱、地址。
(2) 以公制計量單位表示的包裝內藥品的凈重,目前常藝的常璽螢而向[j磅可以作為補充使用。
(3) 藥品活性成分的清單。
(4) 藥品效果、用途、服用量、服用方法。例如“人參茶”標示“恢復疲勞`增強體力”, "菊花晶”標示“清心明目”等。但藥品在進入市場銷售前,須先送諸美國FDA 試驗,證明有效,才可標示和銷售。
4、美國紡織品標示規定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1985 年5 月17 日起實施修訂的紡織品標示規定,包括:
(1) 紡織品原產國之標示
A、進口產品:由其它國家輸入美國之產品,須以標簽注明其成分,制造商名稱,制造國或加工國。
B、本國產品:須標示是:a 完全以美國原料在美國制造;或b 全部或部分采用進口原料在美制成;或c 部分在美制造,部分在國外制造。屬于b 或c 的產品可用“進口” (Imported) 或相當字眼代替原產國之名稱,例如“以進口布料在美國制造(Made in USAof imported fabric) 。
(2) 標簽的位置。有領成衣之原產國標簽須置于領內,其它資訊則可標示于衣服之其它明顯位置;無領產品之各項資料須標示于明顯部位。
(3) 經外包裝的產品之標示。著紡織品銷售時之包裝將保存至最終消費者拆封,包裝內產品(襪子除外)及外包裝皆須分別標示前述必須標示之資料;若透過包裝仍可清楚辨識產品的標簽,則無須另行在外包裝上標示。
5、美國服裝標簽新規定
每件服裝都應有標簽或吊牌,其內容應包括:
(1) 原產地。美國對紡織品、成衣進口采取限制性的配額制,每一品種產品的數量超過其配額的部分不準進口,因此對“原產地”標示的要求特別嚴格。在美國生產的服裝,應有“美國制造”字樣。用進口面料在美國生產的服裝,應有“用進口布料在美國制造“字樣。
(2) 纖維成分。
(3) 注冊號碼或公司名稱。
(4) 洗滌說明或紡織品國際保養符號。國際保養符號見本書附錄一。
(5) 原料棉花產地。如有50 %以上的原料棉為美棉,可標上“美國棉花”標志。美國國際棉業協會(CCI) 規定,各國防織廠、零售商制造、銷售的紗及紡織品,如所用原料棉花有50 %以上為美棉,而且品質符合CCI 的要求,可得到CCI 授權在紡品上加“美國棉花” (Cotton USA) 的標志,以提高該紡織品的知名度和表示系高級紡織品。
6、美國玩具標示規定
(1) 玩具上要標示適宜使用該項玩具的兒童的最低年齡。
(2) 使用說明必須適合某種年齡的兒童閱讀,并容易理解。
(3) 有些玩具須在包裝的主要展示面標上警告標示,指明可能帶來的危險。例如:浮水玩具要標出:"注意,非救生設備”;使用塑料袋的玩具,應在塑料袋上標示:"警告:此非玩具,塑料袋應遠離嬰孩及兒童,以防窒息”。
(4) 標上制造商標志和玩具編號。
(5) 標上玩具安全標志”ST “標志?。
7、美國噴霧容器標貼規定
藥品、化妝、清潔用品、殺蟲劑、殺真菌劑、殺鼠劑等采取噴霧容器包裝時,其標貼應按以下規定制作:
(1) 提供主要信息。包括商標牌號、品名、商品特性、主要功用。
(2) 標明重量。凈重必須印在在標簽正面底部,字的大小(高度)為6~12 點(point, 每點= 0.3527 毫米)。凈重以公制單位標示,可并列目前所采用的常衡英兩/磅,例如:凈重28.35 克/2.5 英兩。
加拿大要求使用噴霧容器的剃須膏、噴發膏、除腋臭劑等產品,在包裝標貼上應以毫升標示內容產品的數量;其它噴霧產品的數量一律以克重標示,包括其混合物和噴發推進液。
(3) 提出必要的預告和警告。包括:
A、有效期。藥品的噴霧容器產品一般在大氣溫度下存放三年,其活性成分可能有10 %惡化變質。為此美國FDA 要求在標貼上標出產品的有效期限(Expiry Date) 。
B、批準代號。一般放在容器底部,采取噴墨印刷。例如殺蟲劑,應標出兩組批準代碼:
EPA (美國環保署) Reg. NO. 11715—157
EPA EST.NO. 11715 TN-01
上一行為環保署批準號和配方號碼,下一行為環保署批準號,工廠所在地代號TN (Tennessee 田納西州)及工廠編號。
C、用法指導。常用的標示有:“使用前請先搖動”(SHAKEwELL BEFORE?USE) ; “切勿朝向人的面部和眼睛噴發” (NEV-ER SPRAY TOwARD FACE OR EYES) 。
D、警告。美國環保署根據產品危險程度的分類表,規定了以下警告性字句分:毒性(POISON) 、危險性(DANGER) 、警告或注意(WARNING 或CAUTION)類。其標示方式例如:
警告:放在兒童不能觸及處(WARNING: KEEP OUT OF?REACH OF CHILDREN)
注意:內容物處于壓力之下(CAUTION: CONTENTS UNDER?PRESSURE)危險:極易燃燒,切勿近火(DANGER : EXTREMELY?FLAMMABLE, DO NOT USE OR STORE?NEAR FIRE)
危險:切勿貯藏于溫度超過120F 的地方(DANGER: DO?NOT STORE ABOVE 120F)
工廠所擬的標貼上的文字,事先必須經美國環保署(EPA) 審查和同意,變更字句時也如此。特別是殺蟲劑噴霧容器, EPA 要求其標貼將產品的化學特性、活性成分等標示得十分精確,申請批準標貼注冊需提交的詳細說明文件可能達到一百頁以上, EPA 對標貼進行審查,對產品進行測試,直至批準,前后可能需要18—36 個月的作業時間。
二、加拿大產品標示法
1、加拿大對進口貨來源國標示的規定
加拿大總督委員會和稅務部規定,下列五類商品出口到加拿大時,須以記號、蓋印,商標或掛上標簽,用清晰的英文或法文,在顯眼的地方標明商品的來源國。這些標記必須不會被遮蓋,不會被磨損或弄得模糊不清。記號、印志,商標或標簽均須有永久性,與商品共存。只有慈善用途的捐贈品,禮品或遺贈品,進口商或其雇員自用而非轉售給消費者的物品,出口到加拿大后再轉運出口的商品,可以不受本規定的限制。須標明來源國的進口商品是:
(1) 個人或家庭用的商品:鋁質或鑄鐵的煮食器具、浴墊、毛巾、擦布、電池、毛毯,刷子(包括牙刷)、蠟燭,裝食品或飲品的用具,打火機、鐘表、熱水瓶、刀叉、電聲器材(留聲機、收音機、成套接收器,錄音機、電視機等)、廚房用具,刀剪,除草機、鉛筆,棉布枕套和床單,安全刀片、溫度計、瓷磚,雨傘。
(2) 金屬器具:鋼管,金屬或塑料窗簾,挫刀、電子管。
(3) 運動物品及工藝品:印度風格的手工藝品、運動手表,自行車、裝飾品,以加拿大紀念品形式設計的捷瓷紋垂、別針、手錫、鑰匙圈等,用紡織纖維制成的包扎禮品的絲帶,繩子,玩具、游戲品及運動物品。
(4) 紙制品:裝貨的紙盒、紙箱。
(5) 服裝:靴,鞋,拖鞋、圍裙,背心、紡織品,鞋帶,部分或全部皮制手套、錢包,帽子,針織衣物,塑料雨衣、天然或合成紡織物品;
2、加拿大進口紡織品標示規定
(1) 纖維成分。以英法文同時注明紡織品的纖維成分。凡重量超過全部纖維重量5 %的各種纖維及成分的百分比均應明確列出,小于5 %的以“其他纖維”標示。
(2) 原產地。除了舊服裝(不包括工廠次品及瑕疵退貨品)之外,所有進口服裝類產品,均須標示原產地,包括生產國,制造商名稱及其所在之省市。均以英文或法文標示。
(3) 標貼位置。開襟毛衣標貼于肋縫或領后,套衫、襯衫標貼于領子處,裙子標貼于腰圍處。
3、加拿大玩具標示條例
(1) 用于標示的任何文字說明、警告語或以文字說明的其它資料,必須同時使用英文及法文。
(2) 包裝玩具的薄膜袋,袋口周圍長度必須不小于14 英寸。
(3) 薄膜袋厚度不小于0. 75 密耳。
(4) 薄膜袋上須清楚印上下列警告語:
"PLASTIC BAGSC ANB E DANGEROUST,O AVOID DANGERO F SUFFOCATION,?KEEP TH IS BAG AWAY FROM BAB I ES AND, CH I LDREN 。" (薄膜袋可能有危險,切勿放近嬰兒及兒童可以接觸到的地方,以免發生窒息事故。)
三、墨西哥進口紡織品標示規定
墨西哥貿易和工業促進部規定,從1990 年10 月24 日起,所有進口紡織品,服裝及其它輔料,必須用西班牙文的標簽標明下列項目:
1、商標
2、用料尺寸
3、 使用說明
4、原產地
四、歐共體產品標貼法令
1、食品的標貼
(1) 預包裝食品的標貼。根據歐共體包裝標貼法令有關食品的法令(79/112/EEC) 規定,預包裝以出售給消費者、飯店、醫院、伙食團的食品,其標貼必須包含下列內容:a 品名;b 成分表;c .預包裝食品的凈重;d 有效期或最后食用期;e 貯藏條件或使用條件;f 經銷商`制造商和包裝商名稱與地址;g 原產地、出處;h 使用方法指導;i 飲料的酒精含量(按容量計;酒精含量低于1 2 %的可不標示)。以上各項的具體的解釋如下:
A、品名。出售的產品,其名稱必須符合法規,不能作出錯誤的引導。例如,定名為“草萄奶酪" (strawberry yoghurt) 的奶酪,其草萄的香味必須是主要來自真實的草苺而非香精,否則只能定名為“草蓉香型奶酪"(Strawberry Flavoured Yoghurt) 。
B、成分。成分指構成食品的各種實體,包括添加劑,被用于制造食品并在食品成品中以實體存在的物質均須列出。附加的水分,按照成品中的水分重量列出。
C、預包裝食品的凈重。液體以容量(立升、分升`毫升)標示,其它產品應以千克、克標示。以片、塊形態出售的食品無需標示。含有水、鹽、鹽水、糖水、果汁的硬質食品,應按滴干后的重量標示。
D、最后食用期。其定義為:“在適當的儲存條件下,食品能保持品質的最后日期。“應以“最好在某月某日以前食用”(Best be-fore) 字句標示。如果生產時間至最后食用期之間的有效期短于3 個月,可只標出月份和日期;如果長于3 個月短于18 個月,就應標出月份和年份;如果長于18 個月,可只標出年份。對于新鮮水果和蔬菜(包括去皮、切片的馬鈴薯)不必標示最后食用期。
(2) 健康食品的標貼。健康食品的標示,特別強調下列內容:
A、 營養成分。必須經食品研究機構分析證明,以示可靠性;
B、 用法。必須有詳細的圖文配合說明;
C、 文字。采用當地語文標示(這也是拓銷歐洲市場的必要條件)。
此外,根據歐洲食品法規定,食品包裝圖案設計必須和內容一致,食品成分中沒有的東西,不能出現在圖案上。例如龍蝦片中本沒有龍蝦肉,如在包裝盒上印上紅蝦圖形,將在客觀上起到欺騙消費者的作用。
2、紡織品的標貼
(1) 品名。必須以清晰的、正規的字體印刷,共同體會員國還應以其本國文字標示。混紡纖維的名稱必須在標貼上標示。
(2) 成分。如使用“100%" 或“全” (a I I) 的字樣,其產品必須是只用一種纖維制造的。由多種纖維制成的產品,其中按重量少于10 %的成分,應標為“其它纖維"。蝕刻印刷、繡花紡織品、紗線、絲絨、長毛絨紡織品、床罩、地毯等,不強求標出纖維組成。
3、玩具的標貼
歐共體理事會通過的歐共體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 于1990 年1月1 日起施行。所有運往歐共體國家的玩具,包括進口商、經銷商、零售商所經營的玩具都必須符合歐洲安全標準。所有符合安全標準的玩具應標示"CE" 標記,并以易見的、易讀的、擦洗不掉的方式,固定地標示于玩具或包裝上。“CE" 標記的定義是,該玩具是安全的,在使用不會使人受到物理性的傷害。
4、丹麥商品標示規定
(1) 要用丹麥文在產品包裝上標示:a 用途說明;b 組成成分。英文標貼可以接受,不宜用法文和西班牙文標示。
(2) 根據丹麥法律規定,市場上銷售的產品不須標出產地。但標有意大利,法國、英國制的產品仍較受歡迎。
(3) 對有進口配額的產品,在進口報關時,必須有產地證書。
5、希臘對進口商品標貼的規定
(1) 進口貨品包裝必須用希臘文標示。
(2) 應標明的項目有:a 產品制造商(代理公司),生產國;b.進口商名稱,地址;c 產品的重量、數量;d 在希臘當地重新包裝者,要求標明包裝商名稱。
(3) 進口的食品、藥品,按有關特別包裝規定辦理。
6、德國商品標示規定
(1) 在德國市場上銷售的商品,包裝標示—定要用德文,或者德文與英文并用。
(2) 食品包裝必須標示:a 食品內容和凈量;b .可保存期;c 所含防腐劑;d 制造商名稱。
7、法國商品標示規定
(1) 在法國市場上銷售的商品,其標貼要用法文或法文與英文并用。
(2) 法國政府規定,零售的紡織品類商品,其標貼必須用法文。
8、葡萄牙進口商品標示規定
葡萄牙1986 年8 月官方公報公布,在葡萄牙市場出售的外國商品的商標、包裝,樣本和說明書等必須使用葡文。
五、澳大利亞商品標貼規定
(1) 英文是澳大利亞的官方語文。
(2) 食品,飲料,藥品、紡織品、珠寶、電器等商品,必須在產品或容器上標示商品說明和出產國。
(3) 以非原產國語言作標示的進口商品,應當用英語標明原產國。
(4) 澳大利亞從1993 年6 月15 日起,規定所有輸澳的食品,一律接受澳洲檢疫及檢驗局的檢查,符合國家食品標準,才準進口,進口商品標貼必須標示出產國、制造商、進口商、產品成分、有效期等。
六、日本產品標示規定
1、日本食品衛生法規定的標示制度
應記載的標示項目為:
(1) 食品名稱。名稱必須與使用的原材料相一致,兩種材料混合使用時,不可只標出—種原材料名。
(2) 制造年月日。可用日本紀元年份或公元年份。
(3) 制造廠所在地,制造者名稱及其特殊標記。
(4) 成分及重量。
(5) 使用方法及保存方法。
可以省略標示的條件為:a 食品容器的面積不能容納標示全部項目;b出口商品,根據商業習慣和合同規定認為不宜標示者。
2、日本公平競爭標示規約
(1) 旅游紀念品(包括上特產品)。禁止使用足以使人將紀念品誤認為獎賞品或官方機構、寺廟等推薦購買的商品的標示方法。
(2) 人造珍珠。禁止使用足以使人把人造珍珠誤認為天然珍珠或養殖珍珠的標示方法。
(3) 蜂蜜。a 加糖蜂蜜要注明蜂蜜及糖的各自含有量。b 標明“國產”的產品,其原料蜜必須是國內所產。c 標明蜜源花種的產品,其中70%以上的原料蜜須來自標明的花種。d.標示含有蜂皇漿的產品,其蜂皇漿的含量必須在3 %以上。
七、中國產品標示規定
1、 產品質量法有關包裝標識的規定
根據我國的《產品質量法》(1993 年9 月1 日起施行)的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 有以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3) 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相應予以標明。
(4) 限期使用的產品,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
(5) 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有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說明。
2、 我國藥品包裝和標簽規定
(1) 國內生產和銷售的藥品,其包裝、標簽和說明書必須使用中文,以國家公布的規范文字為準,不能使用繁體字,異體字。加注漢語拼音或外文,必須以中文為主。進口藥品必須附中文使用說明。
(2) 產品的名稱以藥政部門批準的藥名為準。
(3) 有有效期或使用期的藥品,必須標明年月日。
(4) 申請生產藥品的廠家必須報送包裝、標簽的設計圖和使用說明書,經批準后方可采用。
3、 臺灣地區商品標示法
臺灣地區商品標示法千1991 年1 月30 日修正公布,同年7 月30 日開始施行。該法規定,商品經包裝出售者,應于包裝上標明:a 商品名稱;b 廠商名稱;c 商品內容;d.有效期限。對性質特殊的商品,另行規定其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
(1) 玩具標示基準。玩具商品應標示的事項為:
A、 玩具名稱。
B、 制造廠商的名稱、地址及電話。若為進口商、應標示代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地址及電話。
C、 玩具適用年齡。
D、 玩具內裝有食品的,應標明食品的成分、出品日期及使用期限。
E、 使用與保存方法。例如“本商品系游樂玩具,裝上電池就可動作,不使用時,應將電池及組合拆卸放入包裝盒內。"
F、 危險性的警告標示或其他應注意事項。例如:“本玩具不能吞食,一旦誤食,請飲鹽水、醋酸,減低膨脹速度,以免發生危險。"
G、 貼掛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發給的“ST" 安全玩具標志。
H、 市售玩具的標示,應標示在包裝或說明書上;無包裝時,應貼在附件或貼于玩具上。
I、 外銷改為內銷或進口的玩具,在出售時應依商品標示法第7 條規定,加中文標示或附中文說明書,以標簽加貼于玩具本身或內外包裝上。
J、 玩具內須附有適齡兒童容易看懂的圖解及詳細的使用說明。
k、 某些可能產生傷害或含有毒性物質的玩具,應標示警告語,且須標示于玩具主要部分陳列面上或包裝上,其字體的顏色應與底色成對比,易于識別。
(2) 六項民生日常商品標示規定。為保障消費者的利益,選定冷氣機、電冰箱、電磁爐、微波爐`電暖氣及成衣等六項商品,規定制造這些商品的廠商,必須明確標示商品的功能、產地等,賦予商品”身份證明”,以滿足消費者求知的權利,否則即違反商品標示法。違反上述標示規定的廠商,如經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進者,可被處新臺幣15 萬元以下1. 5 萬元以上罰金,或被命令停止陳列、銷售;情節重大者,可能被處以停業或勒令歇業處分。
(3) 香煙標示規定。
A、 香煙必須加印警告語,警語是"吸煙過量有礙健康",警語的字句,應印在香煙盒子朝外正面右邊的邊緣。
B、 出品日期依照商品標示法規定,以明碼標示,其位置是在每包香煙的專賣憑證內。
C、 保存期限即有效日期為十個月,應加印在警語旁邊,并按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
D、 香煙外盒上應標明成分。
4、 香港地區預包裝食物標示規定
(1) 預包裝食物定義
預包裝食物是指任何經完全或部分包裝的食物,該食物經包裝后,若非改變或拆開其包裝,其含量應無改變,罐頭食品、速食面、凍肉包`乳制品、速凍點心等等,均屬于預包裝食物。
(2) 食物名稱或牌號
A 、預包裝食物必須清楚地印明或附有標簽印明其名稱或牌號。
B、 預包裝食物的名稱或牌號不應對食物的性質有虛假、誤導或欺騙的陳述。
C、 為防止任何牌號`名稱、商標可能誤導購買者對食品性質的理解,商品名稱或商標必須緊附一”牌”字或“TM" 字樣(顯示該商標為注冊商標),字體印刷須清楚,字的高度不小于3 毫米。
D、在本規定生效前已在香港采用的任何慣用名稱或襲用名稱,以及顯示某一特別食物的專有名稱,可以繼續用作該食物的名稱,直至市政總署在公報上通告禁止為止。
E、 食物名稱須同時標示:該食物系粉狀或其他物理狀態;該食物已弄干、凍干、冷凍、濃縮或熏制,或已用其他方法處理。
(3) 成分表
A、 預包裝食物的成分表必須在包裝或標簽上印明,成分表必須有包括“成分”兩字的適當標題。
B、 除了下列C 、D 項情況外,食物成分須按重量或容量大小,依遞減次序列出(若水分占食物容量少于5% ,則無須列明)。
C、若食物之某一成分系濃縮或脫水狀態,則成分表中可按其濃縮或脫水前的重量或容量依次序列出。
D、 濃縮或脫水食物,打算以加水的方法使其回復原來狀態的,成分表應以“再造產品成分”或“現成產品成分”標示,并按再造后的重量或容量依次序列出。
E、 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58 條,食物中的添加劑,應在成分表上以其專有名稱或綱目名稱或兩者并列方式列出。
F、 添加劑的綱目名稱有:酸度調節劑、抗粘結劑、除沫劑、防氧劑、人造糖、色素、乳化劑、乳化鹽、增香劑、調味品、面粉改良劑、膠凝劑、光滑劑、變性淀粉、防腐劑、發酵劑、穩定劑及增稠劑等。劑、變性淀粉、防腐劑、發酵劑、穩定劑及增稠劑等。
(4) 最低限度耐久性標示
A、 預包裝食物應清楚印明最低限度耐久性的標示。
B、 最低限度耐久性應以下列方式標示:
a、 在“此日前出售"、“此日前消費”等字眼或其他類似中英文字眼之后,標明食物在儲存適當情況下,可保持不變質的最后一日的日期;
b、 說明為使食物于上述日期前保持不變質應遵守的食物儲存條件。
c、 最低限度耐久性之終結日期應以阿拉伯數字,或同時用中、英文字,按日、月、年次序標示。但如果某一食物在3 個月內保持不變質,則終結日期可只標示日`月;如果某一食物在3 個月以上, 18 個月以內保持不變質,則終結日期可只標示月、年,且須在月、年之前加”到期”字樣。
(5) 儲存條件或食用指示
A、 如果預包裝食物需要特別的儲存條件,應清楚標示這些條件。
B、 如果預包裝食物需要特別的食用指示,使食用者得以恰當地食用該食物,應清楚標示這些指示。
(6) 制造商或包裝商的名稱和地址
預包裝食物須清楚印明或附有標簽印明制造商或包裝商的全名或商號,以及其注冊辦事處或總辦事處的詳細地址,但有下列情況時,本條款不適用:
A、預包裝食物已印明食物的原產國(地區),以及香港批發商或商標所有人的姓名、注冊辦事處的;
B、 香港的批發商或商標所有人已將食物制造商或包裝商在原產國(地區)的詳細地址,以書面通知市政總署的;
C、 預包裝食物已印明原產國(地區),并印有原產國制造商或包裝商的代碼,該代碼已由香港批發商以書面通知市政總署的;
D 、制造或包裝該食物的工廠為原產國政府所有、經營或管理,預包裝上已印明該食物系該國(地區)政府的產品者。
(7) 數量、重量或容量
A、 預包裝食物應清楚印明或附有標簽印明食物的數量、凈重或凈容量。
B、 食物的凈重或凈容量按國際單位制度予以列明。
(8) 適用語文
預包裝食品可采用中文或英文標示,亦可同時采用中英文。預包裝食物如屬一國(地區)獨有或傳統制品,其他國家一般不生產者,除非市政總署提出要求;可采用生產國(地區)的語文。
(9) 可豁免管制標示的食物
A、 精致地獨立包裝以供單獨出售的糖果、蜜餞制品(未封入其他外包裝之中)。
B、 酒精濃度超過 1. 2%的預包裝食物,飲食單位供應的即時食用的預包裝食物。
C、 包裝容器最大一面的面積不超過10 平方厘米的預包裝食物。
D、新鮮水果和蔬菜。本規定于1987 年8 月6 日起正式執行,違例者可被罰款1 萬元和監禁6個月。
八、泰國商品標示規定
泰國商業部規定,下列23 種商品的標示應用泰文表明重量和數量,并采用公制(以公斤、公升、平方厘米為單位) :
1 牙膏2 肥皂3 爽身粉4 發油5 洗頭水6 滅蚊藥7.洗玻璃藥水8印刷油9 辣椒粉10 米1 1 石油氣12 漂白粉13 罐頭14 砂糖15 食油16 醋17 醬油18 魚露19 果醬20 干果21 飲料22 奶粉23 油漆進口藥品必須有泰文標示,否則不準進口。
九、新加坡、馬來西亞有關標貼文字的規定
在對外貿易中,必須使用國家規范的語言文字,這是國際慣例。新加坡規定以簡化漢字作為國家法定規范文字,包裝標貼文字說明應使用簡化漢字。
馬來西亞華人占總人口三分之一,街頭大小商店均用中文名稱和標記。雖然英語的使用在馬來西亞十分普遍,但多限于上層社會,許多人不懂英語,所以在工廠內張貼的通告往往用英、中,馬和印度文四種文字。在確定銷馬商品的包裝標示和說明書所采用的文字時,應考慮這一情況。
馬來西亞衛生部規定,罐頭食品和預包裝食品要標明生產日期。銷新、馬藥品,忌用“月經不調”等字樣。
十、沙特阿拉伯標示規定
要求下列商品的包裝紙印有阿拉伯文標示:
1 茶葉2 咖啡精3 礦泉水4 各類奶、奶酪、奶油5 蜂蜜6 果醬、果汁7 番茄汁8 金槍魚、沙丁魚9 青刀豆、蠶豆、碗豆10 鷹咀豆罐頭11.湯類罐頭12 通心粉、細面、粉絲13. 食用油、麻油14 肉制品15. 餐桌鹽
十一、喀麥隆對部分進口商品增加標記的規定
嘜麥隆工商發展部對部分進口商品實行新的限制性規定,規定這些進口商品入境前須在原產地標記上加貼”專用印花稅票”和打印”在喀麥隆銷售"標記,此規定于1993 年6 月1 日起開始實行:
1 、須加貼”專用印花稅票"的進口商品有:洗衣粉,火柴、電池、香棕酒、威士忌酒、杜松子酒、驅蟲劑、蚊香,文具,文件夾、活頁紙、復印紙,小張令紙、練習本、登記簿,記事本、拍紙簿,復寫本,皮制旅行用品、塑料或纖維制旅行用品、皮制、塑料或纖維制手提包,其他材料制手提包,各種材料制的袖珍坤包或手提包、一次性打火機。
2、 須同時加貼”專用印花稅票”和打印”在喀麥隆銷售”標記的進口商品有:印染色布、蠟染布、棉毛巾布、水泥(50 公斤袋裝)。”專用印花稅票”由喀麥隆的進口商向稅務當局申請購買,寄給出口商(或供應者),由出口商粘貼在商品的內外包裝上。”在喀麥隆銷售“標記需用法文或英文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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