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桶質量事故的認定與處理(上)
——鋼桶的產品質量事故
辛巧娟
鋼桶產品的質量事故,是指因鋼桶產品質量存在缺陷而引起的意外變故、災害,如泄漏、爆炸、燃燒、腐蝕,造成用戶財產損失、人身傷亡、環境破壞等等。鋼桶產品的質量事故在我國是經常發生的,特別是近十年來,由于偽劣產品的大肆泛濫,大量的劣質鋼桶產品充斥市場,致使鋼桶產品質量事故頻頻發生,造成了大量的人身傷亡和巨額的財產損失事件。
一、鋼桶的質量和質量標準
1、鋼桶的產品質量
產品質量,就是產品滿足規定要求的程度。規定要求主要是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合同和技術協議書的要求。越是符合規定的要求,產品的質量就越好。產品質量一般是通過產品質量特性反映出來。鋼桶產品的質量特性,主要有性能、可靠性、安全性、經濟性、時空性以及外觀形態等。如表1所示。
表1 鋼桶產品的質量特性
序號 |
質量特性 |
說明 |
1 |
性能 |
指鋼桶產品滿足包裝和運輸、儲存用途所具備的功能等技術性質,包括機械強度、物理性能、耐化學性能、工藝性能、技術水平方面的功能,如鋼桶的密封性能等。 |
2 |
可靠性 |
指鋼桶產品在規定的條件下和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規定功能的能力,包括產品功能的穩定性、耐用性、性能的持久性以及使用壽命等。如內涂鋼桶內壁涂層的耐用性等。 |
3 |
安全性 |
指鋼桶產品在制造、運輸和使用過程中保證人身安全與環境免受危害的程度,也即對傷害或損壞的風險按可接受的水平加以防范的狀態。如鋼桶在盛裝危險貨物時不會因環境變化而引發爆炸等。 |
4 |
經濟性 |
指鋼桶產品的價格水平及使用成本費用的多少,如鋼桶的經濟性體現在購買價格和使用性能方面,對于用戶來說,不僅需要產品的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經久耐用,而且需要價格便宜。所以,經濟性同性能、安全性特征一樣,是贏得市場競爭的重要因素。 |
5 |
時空性 |
即鋼桶產品在不同時間和空間以及盛裝不同的貨物時適合需要的特性。例如鋼桶的設計形式、結構、大小等都適合不同的用戶需要,有些鋼桶產品還有比較明顯的季節性、地域性。 |
6 |
外觀 |
鋼桶產品外觀一定程度上反映著產品質量。如鋼桶的外形、色彩等的差異,將影響到產品的價格與形象。 |
上面的這些特性中,鋼桶性能是鋼桶質量的基本要求,其他均是鋼桶性能的延伸和發展。前五項特征反映鋼桶的內在質量,綜合表明鋼桶經濟技術性能;最后一項特性屬于產品的外觀質量。只有將內在質量和外觀質量統一起來,才能使鋼桶的使用價值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從而取決于“規定要求”本身,這個“規定要求”主要指的就是鋼桶的產品質量標準。
2、鋼桶的產品質量標準
產品質量標準指對產品質量所作的技術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產品標準可以分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它的內容包括:產品種類、品種特性、產品質量技術要求。如表2所示。
表2 鋼桶產品質量標準
序號 |
標準類型 |
說明 |
鋼桶標準 |
1 |
國際標準(ISO) |
鋼桶國際標準是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的,為了保證全球用戶在鋼桶的使用、運輸、儲存、翻新中的統一性和互換性。在大多數進出口貨物包裝中,要求鋼桶要按照國際標準進行生產。從某種意義上說,鋼桶的國際標準是鋼桶產品的最高標準,也是基礎標準。國際標準的代號為“ISO”。 |
鋼桶的國際標準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標準:
①ISO 15750-1:2002《鋼桶 第1部分:最小總容量208L、210L和216.5L全開口鋼桶》
②ISO 15750-2:2002《鋼桶 第2部分:最小總容量212L、216L和230L閉口鋼桶》
③ISO 15750-3:2002《鋼桶 第三部分:嵌入式法蘭封閉器系統》 |
2 |
國家標準(GB) |
國家標準指對全國經濟技術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必須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標準。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
國家標準在我國是最重要的技術規范,在國內整個標準體系中層次最高,其他標準的內容不得與國家標準的內容相抵觸。凡有國家標準的,就不再制定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國家標準頒布后,已有的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
鋼桶的國家標準經過了多次的修定,目前鋼桶系列標準還正在修定中。原先的GB/T 325標準是鋼桶的基礎標準,現已分解為五部分。加上其他一些特種鋼桶的標準,鋼桶國家標準已達十多項,具體標準請查看本書附錄3《鋼桶主要標準目錄》。 |
3 |
行業標準(IB) |
行業標準是指沒有國家標準,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技術要求而制定的標準。行業標準效力低于國家標準,高于地方標準,在全國某一行業范圍內適用。行業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相抵觸,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后,行業標準自行廢止。 |
我國現有的鋼桶行業標準主要有以下幾項: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供銷合作行業標準《蜂蜜包裝鋼桶》(GH/T 1015-1999)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行業標準《松香包裝桶》(LY/T 1145-1993)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核行業標準《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包裝容器 鋼桶》(FJ 1042-1996)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行業標準《鋼塑復合桶》(QB 1233-1991)
⑤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一氟三氯甲烷包裝鋼桶》(HG 2823-1997) |
4 |
地方標準(QB) |
地方標準是指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產品的技術要求而制定的標準。地方標準效力低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實施后,地方標準即自行廢止。地方標準的代號為“QB”。 |
我國的鋼桶地方標準有不少,但主要都是針對特種類型的鋼桶,這些產品大多數用戶都具有很強的地域性需求。例如新疆的用來裝番茄醬出口的錐形桶標準及瀝青桶標準等。 |
5 |
企業標準(Q/B) |
企業標準是指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由企業自行制定并報當地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在企業內部適用的技術規范。企業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相抵觸。當企業標準被依法成立的合同采用作為合同質量條款時,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企業標準的代號為“Q/B”。 |
我國大部分制桶企業都有企業標準,這些企業標準主要是針對沒有國家標準的非標鋼桶產品而制定的。 |
在以上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根據標準實施的性質,又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是必須執行的標準,一般是指有關人身健康、財產安全的產品標準和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大意義的產品標準。推薦性標準是指具有指導意義而又不宜強制執行的標準,它具有參照采用和自愿執行的特征。推薦性標準附加符號為“T”表示。
鋼桶國家標準中,除了《黃磷包裝》標準為強制性標準外,其它標準都是推薦性標準。
二、鋼桶產品質量事故的法律特征
分析鋼桶產品質量事故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解決因事故所產生的一系列問題,為確定產品責任奠定基礎,因此,發生事故之后該事故是否為產品質量事故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這要看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作為產品質量事故,一般來說,具有四種特征,如表3所示。
表3 鋼桶產品質量事故的法律特征
序號 |
法律特征 |
說明 |
1 |
事發原因的特殊性 |
產品質量事故與一般事故的最大區別在于其發生的原因或者說根據的特殊性,即產品必須存在質量缺陷,并且該缺陷給用戶造成了意外的災害、變故。
如果產品本身不存在質量缺陷,而是由于用戶使用方法不正確,違反操作規程而導致事故發生,則不屬于產品質量事故。
如果產品的質量事故是由于產品質量缺陷所致,則產品的生產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
2 |
事發時間的特殊性 |
產品質量事故與一般事故相比較,其發生的時間具有特定性。首先,事故的發生必須在產品的使用期限或有效期內。生產者對產品有效期內發生的事故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如果用戶明知產品已報廢,而使用該產品,發生的事故應由用戶自已負責。其次,事故的發生必須在產品的使用過程中。如果質量事故發生在產品生產過程或向用戶送貨途中,則不屬于產品質量事故。 |
3 |
事故中當事人的特殊性 |
在產品質量事故中,就其責任主體而言,一般是產品的生產者,如果產品的質量缺陷是在運輸或裝卸過程造成的,生產者在賠償了因產品質量事故而受害的用戶的損失后,可以向運輸或裝卸者追償。但產品的運輸者或裝卸者一般不是產品質量事故的直接當事人;受害人一般多為產品的用戶,但如果給其他的第三方也造成了損害的,其也是產品質量事故中的受害人。 |
4 |
事故責任的綜合性 |
產品質量事故發生后,就其責任而言,責任主體不僅僅局限于民事責任的承擔,有時必須同時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可見,從責任的承擔而言,產品質量事故的責任具有綜合性。 |
三、鋼桶產品質量事故的構成
如上所述,產品質量事故是指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引起的意外變故、災害。那么什么樣的事故才屬于產品質量事故呢?為此,有必要對其構成要素進行合理的分析。一般而言,需具備以下要素:
1、產品質量存在缺陷
事故是否屬于產品的質量事故,首先我們可從其發生的原因入手進行分析。產品質量事故必須是因產品質量存在問題所引發。
一般認為,產品缺陷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產品設計上的缺陷、產品制造上的缺陷、產品警示上的缺陷。
(1)產品設計上的缺陷。是指產品在生產、制造前的設計上存在著不合理和不安全因素;即使產品制造時完全符合設計要求,也存在著造成損害的可能性。這種設計缺陷,實踐中較多地表現為未能合理地選擇適當的原材料和結構。設計上的缺陷,使產品雖然與設計人的預期目的完全相符合,但是產品卻自始至終在某些方面具有不安全的危險屬性。
(2)產品的制造缺陷。是指產品在制造過程中失去控制,不符合設計規范;或者在某些重要方面未達到設計要求,不符合質量性能標準,導致產品存在不安全性。從零部件的加工到組裝成品的工藝流程中,每一個環節出現不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因素,都會形成制造缺陷。有制造缺陷的產品投入市場而造成損害,生產者無疑要承擔責任。
(3)產品的警示缺陷。是指沒有在產品的使用說明、使用標志上明確清晰地告知產品使用者正確的使用方法,或者沒有提醒使用者應當預防產品的有關危險。如產品的內在質量本身并無任何缺陷,但如果使用不當,也會有危險。
生產者可以通過產品的使用說明書、用戶手冊、標簽等形式,向用戶說明產品的使用方法、性能、用途、材料、產地、生產日期、有效期限、保存方法、禁忌范圍等等。如果生產者對可能產生的危險沒有提出警告或其警告沒有明確說明危險,致使產品存在的不合理、不安全性造成了用戶的損失,生產者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2、事故發生在產品有效期內的使用過程中
作為一件產品,一般而言,它都有相應的使用期限或者有效期限。有的產品已經在其產品的質量標準中明確規定了,但有些卻沒有。只有發生在其產品的有效期或使用期的事故,并且是因產品質量引起的,才是產品質量事故,生產者才對該事故引發的產品質量責任負責。如果說用戶在產品的有效期或使用期以外使用該產品引發事故,則不屬于產品質量事故,由此引發的事故責任只能由使用者自負。
除因產品質量引起的事故應在產品的有效期或使用期內外,該事故還應發生在使用過程中。換句話說,就是該產品的缺陷不僅應當在用戶還沒開始使用前已經存在,而且,該產品已經脫離了生產場所,已經由生產者手中轉移到使用者手中以后才發生事故的。如果因其產品缺陷引發的事故發生在生產場所,發生在給用戶送貨的途中,則不屬于我們所說的產品質量事故。
3、事故造成了損害的事實
事故一旦發生,有的可能造成了人身和財產的損失,有的則可能沒有。一般而言,產品質量事故的發生,都需要造成了損害的事實。就事故的損害而言,一般有三種:人身損害,即他人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權利受到侵害,致他人傷殘或者死亡;財產損失,即給他人的除該發生事故的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造成了毀壞或損失等;精神損害,即使他人的心理、情感、精神上遭受了痛苦、傷害,引起了精神利益的損失。
4、產品缺陷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產品的缺陷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指損害的發生是由使用有缺陷的產品所致。如果只有損害后果的發生,而不是由于該產品內在的缺陷所致,兩者之間不存因果關系,該產品的制造者就不承擔產品責任。
在產品責任中,確定產品缺陷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有其特殊性,因為產品責任的因果關系表現為產品缺陷與損害后果之間的相互聯系,而不像一般侵權責任的因果關系一樣表現為某種具體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必須聯系,產品責任產生損害的原因是“產品缺陷”,因此,確定產品責任的因果關系往往利用因果關系推定才能實現。在產品責任中,產品的設計、制造過程十分復雜,消費者很難證明受到損害與產品缺陷之間存在相互關系,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因果關系的認定被因果關系推定所取代。一般而言,因果關系的推定主要適用于兩種情況:第一,只在產品受害人能夠證明其所受損害是產品缺陷客觀造成的結果,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即告成立;第二,只要產品存在缺陷并在事實上發生了損害,即可認定產品缺陷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而且在因果關系的推定中,受害人只需說明自己是在正常合理使用產品時發生的損害,即不再承擔其他舉證責任。
總之,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產品存在缺陷及缺陷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是承擔產品責任必不可少的條件。
四、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1、生產者的內在產品質量義務
生產者是產品的制造者,是直接決定產品質量的人,因此要保證產品質量。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3)在產品標簽或合格證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生產者保證產品達到這些質量是法定的義務,否則就是違法,其產品質量就是不合格。但產品如果不合格而明確說明的,可免除其義務,比如:生產廠家將次品降價出賣,由于其銷售時已說明是不合格產品了,所以即使是不合格產品,用戶買了,也不承擔責任。
2、生產者的外在標識義務
產品標識是指表明產品名稱、產地、生產廠名、廠址、產品的質量狀況、保存期限等信息情況的表述和指示。產品標識由生產者提供。產品的標識給產品的購買者以信息,幫助他們了解產品所執行的標準;產品說明書或用戶手冊介紹了產品的使用、保養條件,起到了指導用戶的作用。許多制桶廠把產品的標識內容都標明在桶頂貼的合格證上,讓人一目了然。為用戶的挑選提供了方便。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產品的市場競爭的激化,產品的標識越來越重要,它已成為產品的組成部分。標識的指示不當或帶有欺騙性的標識,會造成用戶的誤解,給他人以不便,嚴重的還會造成侵權損害,引起產品質量糾紛。
依據《產品質量法》第27條的規定,產品上的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有中文表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產品規格、等級、材料厚度或重量的,應當在產品上表明,或者預先向用戶提供《用戶手冊》或產品說明書;
(4)限期使用的產品,表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有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說明。鋼桶產品應在產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另外,用戶用鋼桶包裝的產品應當符合有關包裝規定的要求,劇毒、危險、易碎、儲運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其鋼桶包裝必須符合相應要求,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3、生產者的質量禁止規范
《產品質量法》規定了生產者的如下禁止規范:
(1)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2)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3)生產者不得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4)生產者生產的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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