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密度”和“最大總重”的含義及確定方法
國家商檢局 葉祥清
根據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委員會制定和發布的《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也稱為,《桔皮書》)第九章的規定,每一件經國家主管檢驗部門(在我國為商檢部門)按聯合國規定的性能檢驗標準檢驗合格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均須沖印規定格式的包裝標記,以表明該種包裝已達到的性能等級水平。這種包裝標記是由多個要素構成。其中第四個構成要素被稱作“相對密度”或“最大總重”。但是,近來發現我國一些廠家生產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鋼桶的標記中所標示的“相對密度”和“最大總重”不符合聯合國的有關要求。產生這類問題的原因是對標記中的“相對密度”和“最大總重”的理解有偏。為此,本文就如何理解和怎樣確定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標記中的“相對密度”和“最大總重”等問題談點意見。
一、包裝標記中“相對密度”和“最大總重”的含義
在《國際海運危規》附錄I第6.2節對包裝標記中“相對密度”和“最大總重”作了這樣的敘述“相對密度,……表示該擬裝液體物質的包裝在無內包裝時已按該相對密度進行了設計類型試驗。……對擬裝固體物質或帶有內包裝的包裝則是以公斤表示的最大總重”。該應說,這段敘述已基本講清了上述兩個要素的含義。當然,它講得不太具體或者不夠確切。尤其是對“相對密度”的介紹更為含蓄和籠統,容易引起并且實際已經引起了誤解,進而在執行中出現了偏差。但是,只要對《國際海運危規》進行較全面的學習和研究,也不難理解上述兩個構成要素的真正含義。
在附錄I第6.1.3條對標記中的“相對密度”作了這樣的說明:“其相對密度是最大允許值”。這寥寥數語卻打中要害,起到了“畫龍點睛”的作用。在我所看到的一份美國資料中講得更為明確:包裝標記中標出的比重(即相對密度)是液體內容物的最大允許比重 ( themaximum allowable speific gravity of liguid cotents),而標記中標出的“最大總重”,則是包裝的最大允許總重.( the maximum ',allowable gross weight of :--the. packaging ) 。由此,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包裝標記中的“相對密度”和“最大總重”,雖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是它們各自所要說明或者所要服務的對象卻是相同的。它們都是表示被標記的包裝所能承受內裝物重量的一種最大能力。在無內包裝而且是裝液體危險貨物的包裝(例如200升閉口鋼桶)標記的第四個要素的位置上,雖然標出的是內裝液體物質的“最大允許密度”,但實質上它所表示的仍是內裝物的“最大允許重量”。這是因為某種規格的閉口鋼桶的容積是固定的,而容積乘以內裝物的“最大允許密度”就等于該包裝鋼桶所裝內裝物的“最大允許重量”。這與盛裝固體危險貨物的開口鋼桶和帶有內包裝的包裝(例如一個紙箱內裝有24瓶化學試劑)標記第四個要素位置上所標出的“最大允許總重”實質上是一致的。
“最大允許密度”與“最大允許總重”所不同的是,前者僅限于裝液體危險物貨而且無內包裝的包裝(如閉口鋼桶)標記之中,它是以“凈重”方式來表示包裝所能承受內容物重量的最大能力,后者則只限用于裝固體危險貨物的包裝(如開口鋼桶)或具有內包裝的包裝標記之中,而且它是以包裝件總重的方式來表示包裝所能承受內容物重量的最大能力。從后者被稱為“總重”(the gross weight)可以知道,它是指內裝物重量(凈重)與外包裝重量(皮重)之和。有些人將這個“總重”理解為內裝物的重量(凈重)是不妥的。
從“最大允許密度”和“最大允許總重”的上述含義可以看出,這兩個標記構成要素雖不屬于《國際海運危規》規定的包裝性能試驗必做項目,但實際上它是從包裝承受內容物重量能力的角度間接表明包裝鋼桶機械性能水平。具體說,如果包裝標記中的“最大允許密度”和“最大允許總重”數值越大,表示該種包裝鋼桶承受內容物的重量的能力就越大,鋼桶的機械性能就愈好。反之,若數值越小,表明其承重能力較差,其機械性能也相應較差。
二、包裝標記中的“相對密度”和“最大總重”對正確選擇和安全使用包裝的作用。
在包裝標記中標出“相對密度”和“最大總重”,決不是可有可無的隨意之舉,而是非得這樣做不可的。這兩個標記構成要素對于正確選擇和安全使用出口危險物包裝鋼桶有著重要的現實指導作用。由于“相對密度”和“最大總重”都是“最大允許值”,這意味著它們是一個最高值,即極限值。顯然,對于某一特定規格的包裝鋼桶來說,這個最高值只有一個。因此,在選擇和使用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時,只要在內裝物的相對密度和包件總重等于或小于標記中標出的“最大允許值”的情況下使用這種包裝,以包裝的機械性能來衡量,其安全性就有保障,因而是允許的。但是,當內裝物的相對密度和最大總重超過了標記中所標出的“最大允許值”,使用這種包裝鋼桶則是危險的,因而是不允許的。由此不難看出,標記中的“相對密度”和“最大總重”對人們正確選擇和安全使用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重要指導作用。
對于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使用部門,如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廠和外貿經營部門,在選購包裝時,必須選購那種在包裝標記中所標出的“最大允許密度”或“最大允許總重”比你在出口時實際要裝入的貨物的“相對密度”或包裝件“總重”要大些或大很多的包裝鋼桶。它們之間相差越大,表明保險系數越大,出運過程中的安全就越有保障。相反,如果兩個數值相差越小,表明保險系數越小,出運時的安全可靠性就低。如果兩個數值大小相等,則表明你是滿負荷使用包裝,保險系數小,安全性就差。如果選購那種標記中所標出的“相對密度”或“最大總重”比你在出口時實物的相應要素的數值小,表明你是在超負荷使用包裝,這就有危險了,那是絕對不允許的。
當商檢部門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進行使用鑒定和出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督部門對貨物包裝進行安全檢查時,應該仔細和認真地將包裝標記中的“最大允許密度”和“最大允許總重”與實際內裝物的相應要素的數值進行對比和核查,以求及時發現和消除由于包裝使用部門錯誤選用包裝而造成的事故隱患。
不難想像,如果包裝標記中不標出包裝承受內容物重量的“最大允許值”,那么,用戶只能盲目地裝入任一重量的內容物(無疑也包括超過“最大允許值”使用包裝的情況),那將是何等危險!
三、包裝標記中“相對密度”和“最大總重”的確定方法。
如前所述,包裝標記中的“相對密度”和“最大總重”雖然不是包裝性能試驗項目,但是,它們卻與兩項性能試驗(跌落試驗和堆碼試驗)有著密切關系。也就是說,只有當包裝鋼桶內裝入一定密度或一定重量的內容物時,跌落試驗和堆碼試驗才得以進行,試驗結果才有意義。當跌落試驗的高度一定的情況下,包裝受垂直沖擊的能力是與內裝物的密度或內裝物的重量成反比的。因此,要確定包裝標記中的“相對密度”和“最大總重”,只能通過對包裝裝鋼桶的跌落試驗和,堆碼試驗來實現。
由于“相對密度”和“最大總重”是一個最大允許值,因此,可以采用下列兩種方法進行試驗即能較快地確定這個“最大允許值”。
1.“由高到低”試驗方法。現以確定200升閉口鋼桶標記中的“最大允許密度”為例。開始應選用密度較高的液體物質作內容物對鋼桶進行跌落和堆碼試驗(按事先確定的跌落高度和堆碼高度規定試驗)。毛如出現不合格(鋼桶破損滲漏),則應順次選用具有較低密度的液體物質繼續試驗,直到試驗出現合格結果。此時,內裝液體的密度即為所要確定的包裝標記中的“最大允許密度”。采用同樣的方法,即可確定裝固體物質的開口鋼桶的“最大允許總重”。
2.“由低到高”試驗方法。開始應選用密度較低的液體物質作內容物對閉口鋼桶進行跌落和堆碼試驗。如果試驗合格,則應順次選用具有較高密度的液體物質作內容物對鋼桶繼續進行試驗,直到試驗出現不合格結果。那么,在出現不合格試驗前面一次試驗(合格)所使用的液體密度即為所要確定的包裝標記中的“最大允許密度”。此法也同樣適用于確定“最大允許總重”。
為確定“最大允許密度”和“最大允許總重”而采用上述兩種方法進行試驗時,有兩個問題值得注意。
其一,在試驗過程中,各次試驗所選用的液體物質的密度(或內裝物重量)之間級差(即每相鄰兩次試驗選甩物質的密度之差)大小要適當。如果密度級差過大,固然可以減少試驗次數,但是通過試驗所找出的“最大允許值”與包裝鋼桶實際所固有的真實值之間的差距就大,即實驗誤差較大。因此,每次試驗所用液體密度之間的級差宜小些,這樣可減小實驗誤差,提高準確度。但是,密度級差也不宜過小,否則會大大增加試驗的次數,花費許多時間,還會浪費許多價值較高的試驗樣品。
其二,當用同一密度的液體物質對鋼桶進行跌落試驗和堆碼試驗時,很可能會出現這樣情況:當跌落試驗已出現了“最大允許密度”,即達到了臨界點,但堆碼試驗仍未達到臨界點,也就是它還有承受更大密度物質靜壓(堆碼垂直靜壓力)的能力。結果,跌落試驗和堆碼試驗所確定的伺樣鋼桶的“最大允許密度”各不相同,這時,我們只能選取其中較小的一個值作為該種鋼桶包裝標記中的“最大允許密度”。
四、改變錯誤做法,標出正確標記,擴大包裝鋼桶的銷售使用范圍
當前,在我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鋼桶標記中對“相對密度”和“最大總重”進行標示較為常見的錯誤做法是,以實際出口的內裝物的密度或實際出口的包裝件總重代替“最大允許密度”和“最大允許總重”標示在包裝標記之中。之所以說這種做法錯誤,在于他們將出口時的貨物的密度與“最大允許密度”等同起來,混為一談。殊不知,“最大允許密度”和“最大允許總重”是包裝鋼桶本身的一種屬性或叫特性,而出口時的實際貨物的密度,則是內裝物本身的二種屬性或特性。對于一種特定規格的閉口鋼桶來說,它所能承受的“最大允許密度”是一個固定值,它是不會隨內裝物的不同而改變。而出口時內裝實物的密度,它是隨著內裝實物的不同而不同。錯誤的理解導致錯誤的做法。例如有的制桶廠生產的200升閉口鋼桶的”最大允許密度”本來可達到1.8,可是卻偏偏在包裝標記中“最大允許密度”位置上標示1.3。他們的根據是:這種鋼桶是用來裝糠醛出口,因糖醛的相對密度是1.3,因此標記中標示1.3。也有的制桶廠生產的200升開口鋼桶“最大允許總重”本可達到260公斤,卻在“最大允許總重”位置上標為223公斤,其根據是出口時該鋼桶實際裝貨200公斤,加上皮重23公斤,于是實際總重剛好223公斤。
這種用出口實物的密度或總重來代替“最大允許密度”和“最大允許總重”的錯誤做法,將會帶來并且有的已經產生種種不良影響。
1.由于標記中所標示的“相對密度”和“最大總重”比真正的“最大允許值”要小,甚至小很多,從而未能充分反映出包裝的良好性能。也即埋沒了包裝鋼桶本來所具有的良好性能,這將導致大大縮小該種包裝鋼桶的使用范圍,影響了該種包裝鋼桶的銷售面和銷售量。由于錯誤的標記方法,致使包裝的良好性能大打折扣,使包裝的優良性能得不到充分發揮和利用,這不僅降低了社會效益,也直接影響了制桶廠的經濟效益。
2.因為這種對“最大允許密度”和“最大允許總重”進行錯誤標記方法是居于使用出口貨物的實際密度和實際總重進行試驗和進行標記,它勢必出現這種情形,如果某種包裝鋼桶要用來裝5種不同密度的危險貨物出口,那么就得做5次試驗。這樣做的結果,不僅浪費大量的人力和寶貴時間,而且還要消耗大量的試驗樣品。同時,5種貨物有5種不同的密度,制桶廠就得沖印5種各不相同的標記(指“相對密度”不同)。這樣一來,廠家就得制作5套沖印標記的模具,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可就不是一個小數了。
3.用出口實物的密度來標示“最大允許密度”的錯誤做法,即出口實物的密度有多大,在標記中就標出多大密度。其結果將給人們造成一種滿負荷,甚至是超負荷使用包裝(如有的廠家用凈重來標示“最大總重”)的假象,使人看了感到提心吊膽。這種錯誤標記的包裝貨物到了國外,很可能會招致國外港口及海上安全監督部門的扣留、罰款甚奎退貨。即使在國內,現在也已出現了一些上述錯誤標記所引起的矛盾和糾紛,影響到危險貨物的及時出運。
五、加強商檢部門與制桶廠協作配合,共同做好出口包裝標記工作
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在國際上有統一的要求和統一的格式。標記的目的是為了使各國出口的危險貨物能在世界圍范內安全而順利地流通。包裝標記即是,一份特殊形式的“包裝商檢合格證書”也是一份包裝產品的“廣告”,因此,我國的商檢部門和包裝生產部門應重視做好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工作,以達到充分發揮包裝標記多功能的目的。
在我國,按照聯合國的規定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進行標記,是由商檢部門批準和具體指導包裝生產廠組織實施的。因此,包裝標記的正確與否,商檢部門起著關鍵作用。但是,在包裝標記的印制過程中,包裝生產廠同樣可以發揮積極主動作用。具體說,當制桶廠向商檢局申請對本廠鋼桶進行性能試驗以確定和批準標記中的各個構成要素指標之前,本廠應自己進行類似的試驗;以找出真正的“最大允許值”,這樣,對自己生產的鋼桶的性能水平做到了“心中有數”,在填寫“商檢申請單”時就能有的放矢,這不僅為商檢的正式檢驗提供了方便,大大縮短了檢驗時間,減少試驗次數和節省許多試驗樣品,而且能又省又快又準地確定包裝鋼桶的各項優良性能指標。無疑,包裝標記也就能正確無誤地印制出來。我認為,只要能加強商檢部門與包裝生產部門的配合協作,則定能把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