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空運危險品包裝
隨著國民經濟迅速發展,航空事業正在突飛猛進,尤其是近年來空運危險品的數量驟增,己引起有關部門的足夠重視,而許多人包括生產企業、承運人以及檢驗人員在認識上尚存在許多誤區,許多包裝達不到“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的要求,甚至有些人還把海運危險品和空運危險品的包裝要求混為一談,正因為混淆了概念,延誤了出運,造成了損失,這都足由于不了解“空運”的特殊性而造成的,那么損失也就在所難免,現試舉三個例子.以餮讀者,希望讀者在了解這幾個例子后,有所頓悟,以免重蹈覆轍。
2000年出入檢驗檢疫局負責包裝的同志接到工廠的申報,有一批煙花爆竹擬空運出口至南美,希該局派員前去檢驗,由于該局以前沒有從事過空運危險品檢驗工作,所以就按海運危險品檢驗慣例進行,在檢驗合格之后,出具了一份海運危險品使用鑒定證書,負責該批危險品出運的是外交部的一位官員。原來這是援外物資,南美某國是一個名不見傳的小國,和臺灣有所謂的“外交關系”,經外交部做工作,同意和臺灣斷交,擬和中華人民共和建交,但提出一個前提條件,就是要求外交部無償提供一批價格高達百萬美元的煙火爆竹,因以前該國國慶時均由臺灣提供煙火爆竹,如今和臺灣中斷“外交關系”,臺灣肯定不會再提供了,外交部一口答應,將制作高檔煙火爆竹的任務落實在江蘇省某廠,等煙火爆竹制成,要用船運顯然來不及了,所以提出空運,故該廠來申請危險品檢驗,在不經同意的情況下出具了一張適用海運使用的簽定書,說是可替代空運證書,外交部人員拿了這張證書到東航,當然被東航拒絕,要求出具適宜空運的使用簽定書。某局檢驗人員就將海運使用的鑒定書收回,調換了一張空運使用鑒定書,外交部人員再去東航,東航工作人員發現這批高檔煙火爆竹明顯屬于第一類危險品——爆炸品中的禁運物質,于是拒絕運載,外交部迫于外交需要,要求出具保函出運,東航出于無奈只得應允。但是南美該國和我國沒有直航班機,要在南非轉運,轉運的飛機是德國航空公司,東航與德國航空公司聯系,遭到德國航空公司拒絕,因為這種做法明顯違反國際民航組織所制定的“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外交部提議出巨資包機,但是德國航空所屬的駕駛員拒絕駕駛,空中小姐拒絕上班,在這種情況下,只能善罷甘休,造成了外交戰線上的損失,當然那位從事檢驗的工作人員受到嚴肅處理。從這一嚴重政治事件來看,海運和空遠在包裝要求和運輸條例方面是有顯著的差異,決不可等同視之。
2004年由上海空運至香港的航班上發生了一起毒品泄露事件,機上有數人中毒,送往醫院救治。在調查事故的發生原因時了解到鋼桶蓋未旋緊,導致毒性物品泄漏。空運液體危險品第一要旋緊封閉器,要求的旋轉力矩比海運的大,所以對封閉器的制造和材質要求更高,不能因加大力矩而產生滑牙現象。另外灌裝液體危險品,其容量不能超過98%,但是不能低于65%,這種要求在海運規定中是不存在的,這是因為飛機在航運時由于氣流的關系,時常會俯沖會筆直上升,如果容器內的內容物裝得少,容器內的空間太大,飛機在作激烈上下運動時,液體會對容器產生很大的沖擊力從而造成泄漏,若封閉器沒有旋緊,則很有可能把封閉器沖開,造成泄漏。
有許多航空公司出于自身的安全需要,制定了適合本公司的規定,例如中國國際航空公司 (AIR CtINA)做出規定:“所有原產于中國的危險貨物必須組合包將,禁止單一包裝,屬于1、11、ill類包裝的含有液體危險貨物的組合包裝,必須使用足夠的吸附材料,以能吸附所有內包裝的內裝物。”伊朗航空公司(IRAN AJR)規定:“不予收運含不同UN編號或包裝類別的組合包裝件或集合包裝件的危險貨物”。其還規定:“所有包裝件和合成包裝件的標記必須用英文,如果始發國要求除英語外的其它某一語言作標記,那么兩種語言須同樣醒目。”
若一種危險品既有主危險又有副危險,而且在包裝上只能貨機運輸,那么這種危險品包裝件新加坡航空公司拒絕接受。
沙特阿拉伯航空公司規定:“如主容器裝有少于50毫升的液體危險貨物,不包括感染性物品或裝有放射性材料,那么必須在復合包裝及單一包裝上有使用方向標簽(如此處向上等)。
空運危險品的要求甚嚴,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規定危險貨物未經正確分類,備有文件鑒定合格,己有說明,經過包裝,印有嘜頭,附有標簽并處于符合本規則要求的待運狀態,任何人不能提供或接受國際民航空運,如果有人按本規則的要求代表空運危險貨物的交貨人或承運人,那么他必須根據本規則的要求履行職責,危險貨物未按本規則的要求受理、搬運和運輸,任何人不能將其空運,危險貨物包裝未根據本規則要求進行制造、加工、做標記、維護修復或修理,任何人不能將其貼標簽、刷嘜頭,進行鑒定或滿足本規則的要求提供使用。
若有些危險貨物不符合技術規則,但是量少,則可視作“例外數量的危險貨物”,這種危險貨物在數量上受限制,在包裝方面也有要求。
國際民航組織為了使有關危險貨物運輸規定能成功地應用,以及達到這些規定的目標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與危險有關人員的重視和對這些規定的理解,所以要通過對于危險貨物運輸有關的所有人員進行有計劃地持續地首次及重復培訓,培訓課程內容有14項,其中有二項是關于包裝方面的,一是“包裝規則”。二是“一般包裝要求”,這兩項課程的培訓要求發貨人及代理商、打包商、負責貨物接收的承運人工作人員及代理商、辦理貨物手續的除承運人外的代理商工作人員參加,在經過培訓后要進行考試,簽發證書以確認考試己圓滿結束。在 24個月的期間內,必須對以前的培訓進行重復培訓,以確保掌握最新知識。
以上僅是粗略地談一下空運危險品的一些規定和實例,隨著國民經濟迅速發展,我國和國外的經濟聯系日益密切,尤其是那些“夕陽工業”大舉進入中國,危險品空運任務成倍增加,為了確保空運危險品的安全,切不可掉以輕心,要認真對待每一批空運危險品,這樣才能從源頭上消除隱患,警鐘長鳴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