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維護與安全管理技術規程》標準解讀
文/中國環境報
日前,中華環保聯合會發布2022年第6號(總第20號)公告,批準發布《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末端治理效果綜合評價指南》(T/ACEF 035—2022)(簡稱指南)、《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維護與安全管理技術規程》(T/ACEF 036—2022)(以下簡稱規程)兩項全國團體標準,標準為首次發布,自2022年8月5日起正式實施。標準文本已經發布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并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發行。可供社會(各地環境部門、企業和事業單位等)自愿采用。
多位院士和權威專家在標準發布會上表示,這兩項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將有效填補揮發性有機物末端治理設施效果評價、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領域的標準空白,帶動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行業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提高精細化治理水平,對涉VOCs排放企業污染治理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對規范市場秩序、推進環保產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日前,中華環保聯合會團體標準新聞發布會暨生態環境領域企業標準“領跑者”工作動員在京舉辦,這兩項標準面向全國首次發布。新華社、光明日報、人民日報、中國環境報、北京電視臺、科技日報、每日經濟新聞、第一財經、中國工業報、證券日報、中國經營報、中國網和中國能源報等主流媒體均在第一時間進行了專題報道,在全行業引發強烈反響,截止日前獲逾百萬人次關注。
《規程》是由上海大學、中國礦業大學(北京)、同濟大學、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山東建筑大學、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華環保聯合會VOCs污染防治專業委員會等25家企事業單位歷時17個月編寫而成。《規程》規定了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的運行控制、維護保養、安全管理、記錄與報告等要求。可作為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系統選定、方案選擇、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及治理設施性能現場檢查、現場運行管理的參考依據。《規程》的實施將更好地提升企業VOCs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水平,防止和減少治理設施運行安全隱患,促進企業生產工藝和污染防治技術協同進步,也將進一步助推企業實施高水平治理,實現高質量發展。
規程解讀
近日,標準執筆人、上海大學環境與化學工程學院副院長潘赟就《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維護與安全管理技術規程》全國團體標準進行了解讀。
《規程》的發布是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的重大決策部署,認真落實貫徹《生態環境部等七部門關于印發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實施方案的通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等十七部門關于促進團體標準規范優質發展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的直接舉措,旨在充分發揮團體標準在加強PM2.5與臭氧污染協同控制方面的積極作用,規范環保市場秩序、引領行業健康發展,助力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現就《規程》有關問題進行以下解讀。
一、本標準與我國之前已有的/已發布的相關的標準、法律法規之間有什么關系?
本標準是在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進一步落實。另一方面,也是對現有的標準的一個補充,以及要求上的提高。目前我國對于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維護方面尚無明確的標準,僅上海市、廣州市頒布了《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技術規范(試行)》。原先的相關領域的標準,無論是國家標準還是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都主要側重于保基本,更加注重解決環境問題,而本標準希望能提高治理能力,在解決VOCs問題的同時,推動各企業的管理能力現代化,提高競爭力。
二、與當下的時代背景相結合,在當前的經濟、環境和發展形式下,本標準制定的意義主要是哪些?
在“十四五”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要求:“以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協同防控為主線,以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治理為重點,不斷改善空氣質量,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藍天幸福感。”近年來,我國對VOCs的重視程度正不斷提高。整體上,目前VOCs治理設施運行管理上缺乏統一的標準,影響VOCs污染物的行業處理水平,對環境監管造成了困難。本規程的編制有利于落實國家及地方一系列相關政策法規,對加強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控,促進生產工藝和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引導產業轉型升級,增強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水平,實現可持續發展,助力雙碳目標實現。因此,它具有在環境、經濟、科技等多方面的意義。
三、本標準的制定對于相關的企業來講會有哪些指導幫助或者對于企業的運行管理帶來哪些變化?
在以往的VOCs治理行業里存在著一些問題,不僅僅是單個企業的。行業標準的缺失會給相關企業運維帶來技術、成本、管理上的諸多困難。例如:環保設備制造水平及成本價格相差較大,技術水平高低不等,產品質量參差不齊;運維設備范圍界定存在不確定性等等。缺乏一個統一的標準,本標準的制定有助于幫助相關企業解決此類問題。
而本標準的制定也會給企業的管理帶來變化,或者說督促企業提高自身的技術及管理能力。目前部分企業存在著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VOCs治理意識和管理措施不足等管理上的問題,也存在著設備運行率低;低效工藝設施普遍存在,處理效率低等技術層面的問題。有的企業VOCs治理設施還停留在“有沒有”“上沒上”的層次上,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規程未建立、人員技術能力不足、運行管理差等問題。本標準的制定有助于引導產業轉型升級、推動各企業的管理能力現代化,提高企業競爭力。
四、以往也有相關企業在實際工作和運行中發生安全事故的報道,本標準在安全方面是如何考慮的?
本標準針對安全問題,編制了一系列相關的條例,也單獨拿出一個板塊討論“安全管理”的問題。針對實際情況中可能出現的環保安全問題,即在日常運行中發生了環保事故,對環境造成了污染或破壞,本標準對環保應急措施提出了要求,即標準的5.6節;針對可能出現的管道、設備、儀器儀表等等可能出現的安全事故,編制了標準的第7節“安全管理”,該部分確定的依據部分涉及VOCs治理設施控制系統中各模塊的內容,更重要的是來源于過去發生的諸如焚燒爐爆炸等安全事故的經驗教訓。其實本標準的制定過程中,安全問題就是一條貫穿始終的引線,我們希望通過“運行維護“模塊的要求規范相關人員的操作,通過”安全管理“模塊的要求規范相關設備設施的檢查及維護工作,從而最大可能的降低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從適用范圍、可操作性上考慮,本標準解決對當今時代背景下以及未來可能出現的實際問題有哪些幫助?
本標準在編制時一直遵循著“四大原則“:全過程原則、問題導向性原則、可操作性原則、前瞻性原則。
全過程原則:采用系統化的方式,從氣體收集到最后氣體排放整個過程提出規范性要求。
問題導向性原則:以規范有機物治理設施運維為目標,查找設施在運行、維護中可能發生的問題,以及涉及安全的問題,提出規范化要求。
可操作性原則:綜合考慮設備運維方人力、物力和財力等條件,結合現階段技術水平,提出切實有效可實現的規程內容。
前瞻性原則:在充分調研和參考國內外以及地方相關管理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我國VOCs治理設施現狀的具體要求,提出科學的行業管理要求,同時,團體標準需要考慮到未來全國推廣使用的可能性,需要有一定的全局性和前瞻性。
本標準在編制時經過了多次修改與討論,征求了許多企業的意見,得到了他們的大力配合和寶貴的意見,可以對企業治理能力的提高提供實質性的幫助。
六、本標準的發布在當前的經濟、環境形式下,對于行業的改革、經濟的發展等等會有什么作用?
過去實行的是一種政府單一供給的標準體系,伴隨著供給側改革要求的提出,需要一種新型的標準體系,即政府主導+市場自主的協同發展、協調配套的新型標準體系。本標準就是在這樣一種背景下出臺的,更加強調培育與發展。前期調查中發現存在著用戶設備運維水平低下、技術水平高低不等、運行管理粗放等問題,本標準在運維管理上提出了很多具體的要求,目的就是提高企業的治理能力,從而促進企業的產業升級,希望規范行業的標準,為整個行業創造一個有助于良性競爭及企業發展的友善環境,也為相關從業人員創造一個科學化、現代化、規范化、安全化的工作環境,相信這無論對于經濟發展還是就業氛圍都會起到積極的作用。
七、中小企業在行業未來的發展中可能需要得到更多的幫助,本標準對于中小企業有何幫助?
本標準在編制時力求全面性,也一直秉持著前瞻性的原則。VOCs由于其自身來源的復雜性,其治理行業涉及了注諸如石油、化工、涂裝、包裝印刷等等很多不同領域。其中中小型企業也有很多,由于中小型企業的特點:成本、技術、管理范圍等等均各不相同。本標準在編制時對于中小型企業給予了充分考慮,例如:在預處理及后處理的環節方面、在自動監控設備方面。在采用的治理工藝的選擇上,為了針對不同領域的企業、不同規模的企業的治理工藝,在編制時盡可能的對已有的治理工藝都提出相應的要求和規范。在規范這些企業運行管理的同時,也鼓勵這些中小企業發展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