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概念解讀
文/海關熱線
危險品監管是海關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這些詞匯相似又不同,如何準確區分?請跟隨小編一起學習。
一、基本介紹
1、危險貨物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規定,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危險貨物的分類主要基于《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TDG)以及相關國際規章,分為九大類。我國危險貨物的確認原則主要依據《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兩個國家標準的技術內容與《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TDG)基本一致。
危險貨物9大類:
第1類:爆炸品;
第2類:氣體(易燃氣體、非易燃無毒氣體、毒性氣體);
第3類:易燃液體;
第4類: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第5類: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6類: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
第7類:放射性物質;
第8類:腐蝕性物質;
第9類: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
危險貨物類別的號碼順序僅代表危險特性的不同,并不是危險程度的順序。
2、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的分類主要依據《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分為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環境危害,共29大項。我國《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選取其中危害性較大的項目作為確定原則,共列明2828個條目。
危險化學品29項:
物理危險17項,包括爆炸物、退敏性爆炸物、易燃氣體、氣溶膠、氧化性氣體、加壓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反應物質和混合物、自燃液體、自燃固體、自熱物質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和混合物、氧化性液體、氧化性固體、有機過氧化物、金屬腐蝕物。
健康危害10項,包括急性毒性、皮膚腐蝕/刺激、嚴重眼損傷/眼刺激、呼吸道或皮膚致敏、生殖細胞致突變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異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觸、特異性靶器官毒性-反復接觸、吸入危害。
環境危害2項,包括危害水生環境、危害臭氧層。
3、重大危險源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規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重大危險源的辨識主要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標準,需綜合考慮危險性和數量因素。比如,“二氧化硫”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臨界量為20噸、“苯”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臨界量為50噸。
重大危險源按照其危險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二、聯系與區別
(1)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相交關系
日常接觸的貨物,很多既屬于危險貨物又屬于危險化學品,如“原油”“氫氧化鈉”等。
但有一部分危險化學品不屬于危險貨物,其主要原因是很多健康和環境的亞慢性危害(例如致癌性、生殖毒性、生殖細胞致突變性)未被危險貨物分類標準采納,如“硼酸”“對氨基苯磺酸”等。
還有一部分危險貨物屬于感染性和放射性物質,或存在不屬于化學物質、運輸條件特殊等原因,而不屬于危險化學品,例如“滅火器”“汽車安全氣囊”等。
重大危險源涉及的危險化學品主要涵蓋物理危害以及健康危害中的急性毒性。對于慢性效應的致癌性、致畸性、環境危害等,未作為重大危險源管理。
危險貨物與危險化學品的相交關系如下圖所示:
(2)監管要求不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海關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合格后分別出具《出口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和《出口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規定,海關對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最新版)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
按照相關規定,港口經營人是本單位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同時為滿足廣大粉絲使用需要,方便大家了解危險化學品危險性類別。將《危險化學品分類信息表(2015版)》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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