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40-20修正案修訂解讀——標記、標志、標牌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要求托運人在提交危險貨物托運時,必須對所托運的包件或貨物運輸組件,進行正確地標記、標志或標牌,并在運輸單證中進行真實的描述和證實。對貨物進行正確地標志、標記或標牌,對于貨物迅速識別、正確認識其危害性,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迅速采取正確的應急行動等,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包件】
標志(Labelling)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5.2.2中對包件的標志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并在5.2.2.2.2給出了標志的圖例。圖例中對1-9類危險貨物的標志“標志的編號、類別及小類、符號和符號顏色、底色、底角數字、圖例和備注”詳細進行了說明。
標志樣式
修訂5.2.2.2.1.1.2,刪除“標志上半部的內邊緣線須與符號顏色一致,標志下半部分的內邊緣線須與底角顯示的類別或分類編號顏色一致”的要求。
第2.1類易燃氣體
對粘貼在液化石油氣氣瓶和氣筒上的第2.1類標志,明確如果有足夠的顏色反差,標志上的符號、文字和數字可用容器的背景顏色顯示(見5.2.2.2.1.6.4),第2.1類標志圖樣見圖。
第2.1類標志圖樣
第7類放射性材料
修訂5.2.2.1.12.1,每一盛裝放射性材料的包件、集合包件和集裝箱須按照合適的類別粘貼適用的No.7A、7B或7C式樣的標志。標志須貼在包件或集合包件的兩個相對的外側面。刪除“每一盛裝放射性材料的集合包件至少應用兩個標志粘在兩個相對的外側面”。
發動機或機器
對于燃料箱容量大于3000L且含有大于60L易燃液體的UN 3528發動機或機器,或者燃料箱容量大于1000L的UN3530發動機或機器,修訂特殊規定SP363的.10和.11,要求在貨物的兩個對立表面粘貼標牌,標牌應與第 3.2 章危險貨物一覽表第3欄中的分類一致,并須符合5.3.1.2.1標牌的規定。
標志圖例
修訂5.2.2.2.2“標志圖例”,紅色為修訂內容:
標記(marking)
包裝檢驗標記
新增4.1.1.3.1、6.1.3.13、6.5.2.1.3和6.6.3.4規定包裝(包括中型散裝容器和大宗包裝)可符合一個或多個檢驗合格的設計類型,并可顯示多個標記(示例圖樣見圖)。如果包裝上出現多個標記,所有標記須彼此非常靠近,且每個標記必須完整顯示。
包裝檢驗合格標記圖樣
包裝制造年份標記
對于1H(塑料桶)和3H(塑料罐)包裝,應適當標記出包裝的制造年份和月份,一種合適的方法是如圖所示,其中 * 號位置標記包裝的兩位數的制造年份。當該標記與UN設計類型標記(示例見圖)相鄰時,可免除在UN設計類型標記中年份的表示。如果該標記未放置在UN設計類型標記附近時,UN設計類型標記和該標記中表示年份的兩位數字須完全一致。
復合中型散裝容器(IBCs)內容器的標記
修訂6.5.2.2.4,將原規定“標記須持久可見地標注在如果內容器露在外面可見到的位置”修改為“標記須持久、易辨讀,并標注在將內容器安裝入外殼后容易接近檢查的位子。當內容器上的標記由于外殼的設計而不易接近檢查時,內容器上所需的標記的復印件應置于外殼上,并加上“內容器”字樣。復印件應耐久、易辨讀,并置于容易接近檢查的位子。”
同時,塑料內容器的生產日期可以標記在靠近其余標記附近的內容器上。其余如維修日期、改制日期等標記可以不標出日期。
5升或以下或最大凈質量5kg以下的包件的標記
5.2.1.1中規定每個裝有危險貨物的包件都須標有按3.1.2確定的正確運輸名稱和冠以字母“UN”的相應的聯合國編號。本次修訂明確了小體積的包件設定的5kg標準應為包件的凈重,而非總重。
第7類放射性材料特殊標記
5.2.1.5.6新增如下規定:對于B(U)、B(M)和C型的包件按照5.2.1.5.4.1和.2和5.2.1.5.5.3要求張貼標記,與托運貨物聯合國編號和正確運輸名稱無關的所有標記須移除或覆蓋。
鋰電池標記
修訂5.2.1.10.2中鋰電池標記的最小尺寸,由120mm×110mm調整為100mm×100mm,如果包件尺寸有特殊要求,尺寸可適當縮小,由105mm×74mm調整為100mm×70mm。鋰電池標記圖樣見圖。要注意的是,該標記只針對滿足SP188的包件,不滿足要求的鋰電池不可以張貼該標記。
鋰電池標記圖樣
【貨物運輸組件和散裝容器】
標牌(placarding)
標牌簡單說是放大了的標志。貨物運輸組件或散裝容器的外表面應帶有標牌,以警告人們在組件內裝有危險貨物并存在危險,通常標牌應和運輸組件或散裝容器中的貨物的主危險性和副危險相一致。
第7類放射性材料
修訂5.3.1.1.5.1,明確載運未包裝的LSA-I、SCO-I或SCO-Ⅲ、或除例外包件外的包件的大型集裝箱及罐柜,應粘貼No.7D 式樣的四個標牌,該標牌應沿垂直方向貼在大型集裝箱及罐柜的每側和每端。
(No.7D)
標記(marking)
第7類放射性材料的聯合國編號
修訂5.3.2.1.1.3,規定在車輛內或車輛上,或集裝箱或罐柜中裝載未包裝的LSA-I、SCO-I或SCO-Ⅲ材料,應顯示聯合國編號。
窒息警告標記
修訂5.5.3.6.2“貨物運輸組件的冷卻/空調警告標記”名稱,修改為“貨物運輸組件的窒息警告標記”見圖。
貨物運輸組件的窒息警告標記
撰稿人:林燕
核稿人:羅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