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新標準(二)性能檢驗
文/海關發布
2021年11月22日,海關總署在2021年97號公告(關于發布《進境種豬指定隔離檢疫場建設規范》等83項行業標準的公告)中正式發布SN/T 0370-2021《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程》系列標準。該系列標準共分為總則、性能檢驗、使用鑒定三個部分,將于2022年6月1日正式實施。
本期解讀給大家介紹SN/T 0370 -2021系列標準 第2部分:性能檢驗
一、適用范圍及主要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盛裝容積不超過450L(裝載液體)、凈重不超過400kg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壓力貯器、放射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的包裝除外),規定了包裝性能檢驗的要求、內容和規定。
二、修訂情況
與SN/T 0370.2-2009相比,本標準除編輯性修改外,技術內容也做了相應的修訂,共有31處,修訂內容主要集中在復合容器以及ADR和RID中盛裝粘性液體包裝的試驗要求,其中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
1、復合容器的檢驗要求
標準4.4章節:對公路和鐵路運輸方式來說,對擬裝閃點不大于60℃易燃液體的塑料桶、塑料罐和復合容器(塑塑復合容器)還應進行滲透性試驗。
標準4.1.2.1章節:以下容器進行試驗時,應將試驗樣品及其內裝物的溫度降至-18℃或更低:復合容器(塑料)。
標準4.3.4章節:塑料容器和復合容器(內儲器為塑料材質)包括其封閉裝置,應經受30 min的試驗壓力。
以上三處的修改進一步明確了鋼塑復合桶(6HA1)的性能檢驗要求。
2、ADR和RID中盛裝粘性液體包裝的試驗要求
標準5.1.4章節:對于標有“RID/ADR”符號的擬運輸23℃時粘度超過200 mm2/s物質的輕型金屬容器,如果待運物質的相對密度不超過1.2,跌落高度為:
如果待運物質的相對密度超過1.2,跌落高度應根據待運物質的相對密度(d)進行計算:
三、重點內容解讀
本標準的重點內容是規定了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的要求、內容和規定,分別在標準的第4、5、6章。
1、第4章 檢驗要求
本章主要介紹了性能檢驗的施檢頻率及抽樣要求。
什么情況下需要進行試驗:
a)是每一設計型號的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
b)是應按規定的時間間隔;
c)是容器的設計型號發生變化。
以上三種情況,需要對同一設計型號批量生產的包裝容器,在廠檢合格的基礎上,從生產現場隨機抽取試驗樣品,按照標準第5章的要求進行試驗。與試驗過的設計型號僅在尺寸方面不同的容器,可進行有選擇的試驗。
關于這一點大家在執行過程中需要注意:
a) 設計型號≠規格型號
按照設計型號進行試驗不是指對每一規格型號的包裝進行抽樣試驗,包裝的設計型號一般由其設計、尺寸、材料、制造方式來界定。
比如:紙箱——同樣材料、工藝生產的雙瓦楞紙箱,盡管尺寸不一樣,也是屬于同一設計型號。一般情況下紙箱的設計型號可以從瓦楞數(單瓦、雙瓦、三瓦)以及制造方式(打釘、粘合)兩個方面去界定。
集裝袋——同樣材料、工藝生產的圓型集裝袋(13H4),如果僅僅在大小方面的不同,也歸屬于同一設計型號。一般情況下集裝袋的設計型號可以從設計(U型、圓性、4片型)以及制造方式(涂層、內袋)兩個方面去界定。
b) 抽樣要覆蓋安全風險高的產品
對同一設計型號的包裝,抽樣應覆蓋安全風險高的產品,即同一設計型號,包裝類別較高、或擬裝產品重量較重、或擬裝產品比重較高、或包裝壁厚較薄的產品。
比如:某企業生產的紙箱已經抽樣并按照Y15的要求試驗合格,該企業新生產的同一設計型號的紙箱(Y20)必須重新抽樣試驗;
某企業生產的200L閉口塑料桶,已按照X1.5的要求抽樣試驗合格,該企業新生產的同一設計型號的200L閉口塑料桶(Y1.5)、100L閉口塑料桶(X1.5)無須抽樣試驗。
c) 加強企業的自檢自控
標準規定企業必須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向海關申報性能檢驗,對周期抽檢未能覆蓋的產品,企業應當通過自檢進行質量控制(如無自檢條件,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海關對企業的自檢情況可利用周期內抽查進行監督和驗證。
2、第5章 檢驗內容
本章主要介紹了包裝性能檢驗的試驗項目以及每個項目的試驗方法。
包裝性能檢驗的試驗項目共有6項,分別是跌落、氣密、液壓、堆碼、滲透性、液密封口,對于不同類型包裝的試驗項目可以根據標準附錄A的項目表來確定。
關于這一章節大家在執行過程中需要注意:
a) 塑料容器
塑料容器的性能檢驗有幾個特別的地方:跌落試驗需要預處理;液壓試驗需要保壓30min;堆碼試驗需要40℃,28天。
b) 鋼塑復合容器
本標準對鋼塑復合容器試驗要求進行了多處修訂,試驗要求進一步明確,歸納以下幾點:無需進行滲透性試驗;跌落試驗需要預處理(-18℃);液壓試驗保持壓力時間為30min。
c) 滲透性試驗
包裝容器需要進行滲透性試驗,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幾點要求:運輸方式為鐵路或者公路;塑料容器;擬裝物為易燃液體。對于聚乙烯容器,只有在擬裝苯、甲苯、二甲苯或含有這些物質的混合物和制劑時才需要做該項試驗。
d) 液密封口試驗
擬裝貨物需要液密封口的包裝容器才需要進行此項試驗。包裝容器如果已經通過了液壓試驗,則無須進行液密封口試驗。
3、第6章 檢驗規定
本章主要是規定了包裝性能檢驗的周期、周期內抽查以及《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有效期的相關要求。
關于這一章節大家在執行過程中需要注意:
a) 性能檢驗周期的調整
檢驗周期的升降,是針對具體的設計型號,不是對包裝生產企業的所有產品。比如:一個企業有兩種設計型號的包裝A和B,檢驗周期都是3個月,A性能試驗不合格,那么A的周期從3個月降成1個月,B的檢驗周期不變。
b) 性能結果單的有效期
《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有效期是自包裝生產之日起計算不超過12個月,不是自申請或簽發之日。超過有效期的包裝容器需再次進行性能檢驗,其《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有效期自檢驗完畢日期起計算不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