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氣處理設施閑置,某桶廠被罰22萬,責任人被行拘
文/楊柳
據了解,近年以來,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持續加大對偷排、直排等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托走航車VOCs監測、雷達掃描、無人機以及智慧用電預警等高科技技術支撐,結合日常檢查、專項行動,持續查處了一系列涉氣環境違法行為。
日前,某市生態環境局典型通報一起涉嫌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值得關注!
【典型案件】
浙江某包裝容器有限公司
不正常運行廢氣設施被處罰、行政拘留
案件背景 :
3月29日晚上,某市生態環境局在夜查過程中發現浙江某包裝容器有限公司企業的清洗、噴漆、烘烤等產污工序生產,但是配套建設的廢氣處理設施均未運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生產廢氣未經處理直接外排。
企業正在生產
配套廢氣處理設施未運行
該企業采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某市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并對其配電箱進行查封,處罰款22萬元,同時該案件已移送公安對企業相關責任人實施行政拘留。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查封、扣押:(四)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溫馨提醒】
企業應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環保設施,每日對環保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并保持設備正常運行,廢水、廢氣達標穩定排放。一旦出現環保設施設備故障或不能正常運行等情況,應立即停產停工,待環保設施恢復正常后方可正常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