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液體運輸安全中的鋼桶檢驗及其使用鑒定
文/孫粵寧(湛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1 前言
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貿易進一步擴大,每年用于危險品包裝運輸的鋼桶也在逐年遞增,據悉,去年廣東省用于盛裝易燃液體出口的閉口鋼桶超過50萬個。如何提高危險品包裝鋼桶的質量,減少易燃液體在儲運過程中的質量事故,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就如何在危險品包裝的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兩個依法施檢環節確保鋼桶裝易燃液體的運輸安全進行討論。
2 把好鋼桶的性能檢驗關,確保包裝容器的質量
鋼桶從生產到使用,一般經過多次裝卸、貯存、運輸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鋼桶將不可避免地受到碰撞、跌落、沖擊和振動。為了減少鋼桶盛裝的易燃液體在儲運過程中的質量事故,首先要提高鋼桶本身的質量,這對易燃液體等危險貨物來說尤為重要。
2.1 對生產裝載易燃液體的鋼桶生產企業實施質量許可證制度
國家規定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且獲得商檢機構認證的企業,才有資格生產裝載出口危險貨物的鋼桶。而獲得這種認證,該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三個條件:該企業必須建立起一套嚴密而運作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該企業生產出來的鋼桶必須經檢驗檢疫機構進行外觀檢驗和跌落、堆碼、滲漏、液壓、液密封口、氣密封口等性能檢驗,型式試驗合格;該企業通過商檢機構質量許可證考核并獲得認證資格。
在這三個方面筆者重點強調兩點:
1)要順應外貿形勢的變化主動轉變檢驗監管模式,由過去檢驗檢疫人員對鋼桶批批抽樣檢驗轉變為檢驗與監管并重。通過企業認證、型式試驗和對企業實施有效的監管等手段來保證出口危險品包裝用鋼桶的質量。鋼桶的質量主要依靠企業本身的質量體系去保證,所以把好企業認證這道“入門”關顯得尤為重要。在認證考核中,考核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實施細則,依據相關的考核程序和標準進行考核,使每一個獲得認證的企業必須具備如下基本條件:建立并運行一套行之有效的質量體系;有良好和必需的生產設備;有熟悉質量體系的管理人員和熟練的生產工人;建立嚴格而明確的崗位責任制,職責分明;制定和嚴格執行工藝規程;建立和健全產品質量檢驗制度,能對本企業的產品進行持續而有效的質量控制和改進;建立起企業實驗室,具備相關的檢測儀器設備。
2)對獲得質量許可證的企業實施周期復審的動態管理,在企業獲得危險品包裝質量許可證后,不能放松對認證企業的后續監督管理,對鋼桶生產企業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管,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執行質量體系的情況、鋼桶在檢查周期內的質量情況、國內外鋼桶使用客戶的反饋意見等等。在現階段和今后一段時期,要創造條件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的技術對企業進行遠程的生產管理視頻監控和實時鋼桶檢驗數據監控。通過監管掌握企業的生產管理情況,根據企業在周期內鋼桶質量的好壞,對企業實施不同嚴寬程度的檢驗監管模式,對一些產品質量存在問題、出現產品質量事故的企業,要及時作出處理,嚴重的要報經國家商檢機構取消該企業認證資格。
2.2 所有擬裝運出口易燃液體的鋼桶必須通過型式試驗
這種方法經檢驗檢疫系統多年的實踐證明是必不可少的環節,也是國外相關質量監管機構正在實施的一種方式方法,如果鋼桶的型式試驗沒有問題,只要控制其工藝和材料不變,產品的質量就有了基本的保證。值得注意的是,鋼桶的型式試驗必須在國家檢驗檢疫機構的實驗室或其認可的實驗室進行,這樣才能保證型式試驗結果的準確性和權威性。
2.3 按照規定對企業生產的鋼桶進行抽樣檢驗
在實施質量許可證和型式試驗的基礎上,我們還要依據企業生產的鋼桶的數量和批量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抽樣,然后按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相關標準對鋼桶進行性能檢驗。這是在日常檢驗工作中,保證出口易燃液體鋼桶包裝運輸安全的關鍵環節。
而要研究鋼桶裝易燃液體的安全問題,首先要對易燃液體的特性了解并加以分析,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對癥下藥。
易燃液體具有如下化學和物理特性:
1)高度易燃性。易燃液體的閃點越低火災危險性越大。如苯的液面與火焰相隔一定距離就會引起燃燒.
2)蒸氣易爆性。當裝載易燃液體的鋼桶有某種破損或密封不嚴時,揮發出來的易燃蒸氣擴散到存放或運載該物品的庫房或車廂的整個空間,與空氣混合,當濃度達到一定程度即達到爆炸極限時,遇明火或火花即能發生爆炸。易燃液體的爆炸極限范圍越大,爆炸下限越低,危險性越大。
3)能與強酸、氧化劑強烈反應。易燃液體遇強酸如硫酸、硝酸等以及氧化劑如高錳酸鉀等會發生劇烈反應從而引起燃燒爆炸。
4)毒性。大多易燃液體及其蒸氣均有不同程度的毒性,如甲醇、苯等不但吸入其蒸氣會中毒,有的經皮膚吸收也會造成中毒事故。
5)高度流動擴散性。易燃液體的粘度一般很小,不僅本身極易流動,還因滲透、浸潤及毛細管現象等作用,即使鋼桶只有極細微的縫隙,易燃液體也會滲出鋼桶外,擴大其表面積,并源源不斷地揮發,使空氣中的易燃液體蒸氣濃度增高,從而增加了燃燒爆炸的危險性。
6)高度揮發性。如乙醚、丙酮、汽油等的揮發性都很大,不少易燃液體蒸氣的密度又比空氣大,易積聚不易散,特別是通風不良的倉庫及封閉式貨箱內易積聚產生易燃易爆的混合蒸氣。
7)受熱膨脹性。易燃液體的膨脹系數比較大,受熱后體積容易膨脹,同時其蒸氣壓也隨之升高,從而使鋼桶內部壓力增大,造成“鼓桶”現象,甚至爆炸。
8)電阻律大,容易積聚靜電。如芳香烴或氯化烴由于振動、摩擦的作用,極易積聚靜電,一旦發生靜電放電,就可能引起可燃性蒸氣的燃燒爆炸,后果嚴重。
鋼桶的檢驗包括外觀檢驗和性能檢驗。外觀檢驗按照GB 325進行,重點是檢查鋼桶的聯合國危險品包裝標記是否正確,性能檢驗包括跌落試驗、堆碼試驗、滲漏試驗、液壓試驗、氣密封口試驗和液密封口試驗。在上述各項性能檢驗中,最有可能出現問題的是跌落試驗和液壓試驗,大約占不合格測試中的90%。在跌落試驗中有兩個問題需要明確,一是跌落高度,當用水來代替擬裝易燃液體進行試驗時,規定:當擬裝易燃液體的密度p不超過1.2時,跌落高度分別是:1.8m(I類包裝),1.2m(Ⅱ類包裝),0.8m(Ⅲ類包裝);當擬裝易燃液體的密度p超過1.2時,跌落高度分別是:p×1.5m(I類包裝),p×1..0m(Ⅱ類包裝),p×0.67m(Ⅲ類包裝);二是跌落部位,第一次跌落(3個試樣跌在同一部位)將鋼桶傾斜至上部凸棱處于最高點,重心的重力線通過下部凸棱處,與沖擊面垂直,以該最低點撞擊跌落面。第二次跌落(另3個試樣跌在同一部位)應以第一次試驗沒有跌到的最薄弱部位撞擊在跌落面上,如封閉器、鋼桶焊縫處。在鋼桶6項性能試驗中,只要有一個試樣不合格,則判該批鋼桶不合格,一律不準出口。在實際操作中還有一個問題要引起關注:現在出口產品的檢驗是執行產地檢驗制度,如果鋼桶產地的檢驗檢疫機構缺乏對閉口鋼桶進行檢測的設備、不能對閉口鋼桶的檢驗項目或部分檢驗項目進行檢驗時,應根據地域因素和效率原則書面委托具備閉口鋼桶檢驗條件并獲得國家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實驗室進行檢驗,而不能簡單地根據型式試驗的結果或者僅僅做一些有檢測能力的項目就出具性能結果單,否則就達不到在型式試驗周期內進行中間檢查并及時發現鋼桶質量問題的目的。
3 把好鋼桶在灌裝易燃液體后的使用鑒定關,確保整個包裝件的質量
檢驗人員在現場進行使用鑒定時主要把好5道關:
1)鑒定申請單、廠檢單、鋼桶性能檢驗結果單應清楚一致,聯合國危險品包裝標記清晰正確,并且與實物相符。在我們檢驗過程中曾經發現一些出口企業為了節省費用,購買了一些使用過的舊鋼桶裝載易燃液體出口,但他們用的卻是新鋼桶的性能結果單,這是明顯的貨證不符。
2)鋼桶的包裝類別應高于或等于《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對貨物要求的包裝類別。如不能用Ⅱ類的用于盛裝乙醇的鋼桶盛裝I類易燃液體2一氯丙烯。
3)鋼桶裝載的易燃液體的灌裝量應在鋼桶總容積的98%以下。我們曾經對一批200L裝載酒精出口的閉口鋼桶進行使用鑒定時,當剛擰開它的密封器準備檢查它的灌裝量時,一股酒精噴射而出,原來該出口公司對危險品包裝了解甚少,工人把每一個鋼桶的酒精都灌裝得滿滿的。當時是酷暑季節,地面氣溫達到了35℃~38℃,酒精受熱膨脹,導致鋼桶內液壓和蒸氣壓增大,鋼桶沒有預留膨脹空間,埋留下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4)閉口鋼桶的大小封閉器螺蓋配合應達到密封要求,外蓋完好無損。密封圈與所裝貨物相適應,密封良好,將鋼桶橫置(封口置于最低部位),液體不得從封口中滲漏出來。
5)鋼桶裝易燃液體應儲存在陰涼通風的庫房,遠離火種、熱源,在儲藏和運輸過程中不能與強酸、氧化劑擺放在一起,機械和電器設備必須防爆,并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綜上所述,如果盛裝易燃液體的鋼桶存在質量隱患或在儲運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去正確處置,將極有可能引發質量事故,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物損害。所以每一個檢驗人員必須以高度的責任心對待危險品包裝檢驗鑒定這項工作,嚴格按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危險品包裝檢驗鑒定工作程序去嚴格把關,緊緊抓住關鍵質量控制點,確保鋼桶裝易燃液體等危險品包裝的儲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