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包裝問答,建議收藏!
文/海關熱線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海關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危險化學品”是什么?大家常說的“危包證”又是什么?哪些貨物需要辦理?應該如何申請辦理?……如果你有這些疑問,那就來看看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問答集吧!
問:
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分別指什么?
答: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問:
危險化學品與危險貨物的區別是什么?
答:
危險化學品僅包含化學物質,危險貨物包含物質和物品,兩者均對包裝有特殊要求。部分危險貨物不屬于危險化學品,例如鋰電池、蓄電池、火柴、汽車安全氣囊等。
危險化學品分類原則中,部分危害未被危險貨物分類標準采納,因此部分危險化學品不屬于危險貨物,例如硼酸。
問:
大家常說的“危包證”是什么?
答:
“危包證”是一種俗稱,準確的講是指包裝性能檢驗合格后出具的《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和包裝使用鑒定合格后出具的《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問:
“危包證”怎么辦理?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生產企業應當向產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鑒定;出口危險貨物的生產企業應當向產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
溫馨提示:出口危險貨物需要辦“危包證”;出口的危險化學品屬于危險貨物也需要辦理“危包證”。
問:
需申報檢驗的出口危險化學品范圍及申報要點有哪些?
答:
申報范圍:我國《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危險化學品涉及的HS編碼和相應的檢驗檢疫名稱也在通知的附件中提供)列明的危險化學品。
注意:無論是否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危險化學品目錄》列明的危險化學品都應如實向海關申報,并積極配合海關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申報要點:出口前應在單一窗口“出境檢驗檢疫申請”模塊中申請電子底賬,出口報關時應在出口報關單整合申報模塊填寫電子底賬號。
溫馨提示:海關總署每年12月31號前都會更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
問:
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需提供的申報資料有哪些?
答:
1.《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
2.《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散裝產品及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除外);?
3.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
4.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安全數據單樣本,如是外文樣本,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
5.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添加抑制劑情況說明。
溫馨提示:上述1-4項材料,涉及多個申報批次、需多次使用的單證,允許企業僅首次申報時提供,后續重復使用,海關需要驗核原件的,按要求提供。第2項《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不管是否首次申報,都需提供并由海關進行核銷。
問:
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要求是什么?
1.進出口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以下要求:
(1)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口產品適用);
(2)有關國際公約、國際規則、條約、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
(3)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標準(出口產品適用);
(4)海關總署以及原質檢總局指定的技術規范、標準;
2.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的內容包括:
(1)產品的主要成分/組分信息、物理及化學特性、危險類別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2)產品包裝上是否有危險公示標簽(進口產品應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是否隨附安全數據單(進口產品應附中文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3.對出口列入國際危規(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英文簡稱TDG)《危險貨物一覽表》的危險貨物,按照海運、空運、公路運輸及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規定、標準實施包裝性能檢驗、使用鑒定。
4.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出口危險化學品,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定。
問:
如HS編碼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商品,但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且無檢驗檢疫監管條件商品,也必須申請電子底賬嗎?
答:
不需要申請電子底賬。由于存在危險化學品和非危險化學品共用一個HS編碼的情況,如果企業根據相關鑒別報告確認貨物不屬于危險化學品且該編碼沒有檢驗檢疫監管條件,則可以不申請電子底賬。在“出口報關整合申報”時,可在“危險貨物信息”編輯界面勾選“非危險化學品”。
問:
企業擬進口貨物不在《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年版)中的“危險化學品目錄”范圍內,但符合該《目錄》(2015年版)中“說明”的要求,是否需要按照海關總署2020年129號公告要求實施檢驗?
答:
海關對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目錄》(最新版)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
問:
出口含有鋰電池的設備,鋰電池是否要辦“危包證”?
答:
根據聯合國TDG的規定,需要根據鋰電池的容量來看,如果容量大的則需要辦“危包證”,容量小的則不用辦。
按照《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的規定,需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鋰電池:鋰金屬電池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大于1克,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組,合計鋰含量大于2克;鋰離子電池,瓦特-小時的額定值超過20W?h,對于鋰離子電池組,瓦特-小時的額定值超過100W?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