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報驗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文/王冬祥
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燃燒、爆炸、腐蝕、毒害、放射性等危及人類生命與財產安全的物質。危險貨物對包裝、積載、隔離、裝卸、運輸條件和消防急救措施等都有特殊而嚴格的要求。
國際民航組織規定從1989 年1 月1 日起,國際海事組織規定從1991 年1 月1 日起,凡是用于國際間空運和海運的危險貨物的包裝強制執行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委員會制定的《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中關于危險貨物包裝定義、規格、要求、代碼、標記、性能檢測技術標準的規定。我國于1985 年、1995 年、2000 年和2003 年分別頒布了《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辦法(試行)》、《空運進出口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檢驗管理辦法(試行)》、《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檢驗管理辦法(試行)》、《汽車運輸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檢驗管理辦法》,并按照《商檢法》第十七條的要求將出口危險貨物包裝質量列為強制性檢驗項目。
國內出口危險貨物品種繁多,涉及爆炸品、易燃液體及固體、有機過氧化物、毒性物質及腐蝕性物質。針對近年來我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報驗存在的問題,各出口危險貨物企業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如實申報出口危險貨物,切勿不報、漏報、錯報。
危險貨物由于運輸要求高,運價也比普通貨物高。我們既要考慮核算成本、減少費用開支,更應當遵守國際及我國的有關規定,確保運輸安全。在日常的工作中,出現過一些出口企業為節省運費把危險貨物當作普通貨物申報的做法;也有一些出口企業缺乏對危險貨物知識的了解和運用,將可不作危險貨物的貨物當作危險貨物申報,既浪費了運費,又增加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這二種現象都不正常,應當克服和糾正。
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明細表中有列明的,不一定都是危險貨物。
確定一種貨物是否屬于危險貨物,應根據其含量的多少、生產工藝、理化特性、危害程度等一系列因素來確定,不能單純地以品名來考量。例如,五氧化二礬,非熔凝狀態的,屬有毒危險貨物,而熔凝狀態的五氧化二礬則無危險性,無須申報出口危險貨物的包裝檢驗。再如硅鐵,含硅30%-90%的屬遇水放出毒氣的危險貨物,而硅含量不在30%-90%的硅鐵,則不屬于危險貨物。
三、《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明細表中無具體列明的,不能簡單地說不是危險貨物。
隨著當今世界科學技術一日千里不斷發展,新產品像雨后春筍般出現,新的危險貨物在不斷增添。所以,凡確實具備或懷疑其具備危險特性的物質,盡管《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沒有列明,我們還是應當在申報出口前送樣到常州、天津等危險貨物實驗室進行危險性鑒定,以利安全。例如新商品為液體,若其閉杯閃點小于等于60.5 攝氏度,初沸點大于35 攝氏度,則屬易然液體;再如,是否為有毒物質可按其LD50 的量確定。
四、除了《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以外,每個國家還都有自己的規定。
為了尊重各國的規定,凡一個國家規定為危險貨物的物質,對這個國家出口,即使《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未列明此物質,也應申報為危險貨物。例如:對美國出口草酸和對法國出口的硫酸鎳,我國不作危險貨物,《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也未列出,但美國和法國卻列為危險貨物,那么在出口中必須按危險貨物申報,否則,美國、法國港口將不予卸貨,或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