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 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新規正式實施
文/中國海關
2020年12月18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該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實施,原質檢總局2012年第30號公告同時廢止。這是海關總署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實現危險化學品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提升安全發展水平,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安全穩定環境的重要舉措。海關總署2020年第129號公告相對于原質檢總局2012年第30號公告,有六大關鍵性變化,下面我們和您一起學習下。
一、執法職責不變,檢驗范圍更新
海關總署129號公告:
海關對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目錄》(最新版)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
原質檢總局30號公告: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名錄》(見附錄)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
提示:
2015年,國家《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已更新為《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為現行有效版本。海關總署129號公告注明執行最新版《危險化學品目錄》,解決了后續《危險化學品目錄》修訂、版本發生變化而導致的監管范圍調整滯后的問題。
二、提供材料不變,填報事項增加
進口危險化學品
海關總署129號公告:
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報關時,填報事項應包括危險類別、包裝類別(散裝產品除外)、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編號)、聯合國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包裝UN標記)(散裝產品除外)等,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符合性聲明》
(二)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數據單樣本。
原質檢總局30號公告:
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向海關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報檢時按照《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名稱申報,同時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進口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符合性聲明》
(二)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數據單樣本。
提示:
海關總署129號公告進一步明確了進口危險化學品報關時填報的具體事項。按照129號公告對進口危險化學品的填報要求,企業需要對所進口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危險信息提前做出判斷。即按照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TDG)、《國際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IMDG code)等國際規章確定的規則,確定/核實該產品的危險類別,聯合國編號等信息。
三、提供材料不變,豁免條款增加
出口危險化學品
海關總署129號公告:
三、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報檢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樣式見附件2);
(二)《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散裝產品及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除外);
(三)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
(四)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下同)、安全數據單樣本,如是外文樣本,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
(五)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原質檢總局30號公告:
三、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報檢時按照《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名稱申報,同時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格式見附件2)。
(二)《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散裝產品除外);
(三)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
(四)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樣本,如是外文樣本,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
(五)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提示:
按照海關總署129號公告要求,如果出口危險化學品符合《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TDG)或《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等國際規章中免予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要求時,在報關時無需提供《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該條款適用于有限數量或例外數量(空運除外)的危險貨物。此外,散裝運輸的危險化學品在報關時,不需要提供中文GHS標簽。
四、技術要求有變,主體責任明確
海關總署129號公告:
四、危險化學品進出口企業應當保證危險化學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口產品適用);
(二)有關國際公約、國際規則、條約、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
(三)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標準(出口產品適用);
(四)海關總署以及原質檢總局指定的技術規范、標準。
原質檢總局30號公告
四、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驗監管:
(一)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口產品適用);
(二)國際公約、國際規則、條約、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
(三)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標準(出口產品適用);
(四)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技術規范、標準;
(五)貿易合同中高于本條(一)至(四)規定的技術要求。
提示:
由原質檢總局30號公告“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驗監管”更新為海關總署129公告中的“危險化學品進出口企業應當保證危險化學品符合以下要求”,進一步明確了危險化學品進出口過程中的質量安全要求和企業的主體責任。刪除了“(五)貿易合同中高于本條(一)至(四)規定的技術要求。”
五、檢驗內容聚焦安全
海關總署129號公告:
五、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的內容包括:
(一)產品的主要成分/組分信息、物理及化學特性、危險類別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
(二)產品包裝上是否有危險公示標簽(進口產品應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是否隨附安全數據單(進口產品應附中文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的內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
原質檢總局30號公告:
五、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的內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等要求以及相關的品質、數量、重量等項目。其中,安全要求包括:
(一)產品的主要成分/組分信息、物理及化學特性、危險類別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
(二)產品包裝上是否有危險公示標簽(進口產品應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是否隨附安全數據單(進口產品應附中文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的內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
提示:
檢驗的內容刪除“是否符合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等要求以及相關的品質、數量、重量等項目”。進一步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的檢驗是與安全相關的檢驗項目。
六、包裝要求接軌國際規章
海關總署129號公告:
七、對出口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按照海運、空運、公路運輸及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規定、標準實施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分別出具《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原質檢總局30號公告
七、對出口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按照海運、空運、汽車、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規定、標準實施性能檢驗、使用鑒定,分別出具《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提示:
海關總署129號公告中將“汽車”改為“公路運輸”,其他對于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檢驗要求不變。體現了我國法規與國際技術法規的進一步接軌。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常用的國際規章有《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其封面為紫色又俗稱為紫皮書;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TDG),其封面為橙色又俗稱為橙皮書。根據不同的運輸方式,還有國際海事組織《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國際民航組織《航空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ICAO);《國際鐵路運輸危險貨物規則》(RID)及《關于危險貨物公路國際運輸的歐洲協議》(ADR)等。建議企業辦理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業務之前增加對這些法規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