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危險化學品未申報包裝容器使用鑒定被追責
文/賈苛欣
【案情回放】
去年11月,廣東順德檢驗檢疫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某知名化工公司作出了罰款人民幣6萬元的處罰。
去年6月21日,該化工公司在順德口岸申報3批品名均為水乳狀涂料出境,共計25個20英尺集裝箱、重357噸、數量24892桶,金額995879.4美元。順德局工作人員在口岸現場查驗確認這3批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但該公司未能提供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經調查,該公司承認了出境貨物屬危險品,且未辦理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的事實。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規定。
【案情分析】
因為危險品并非完全列入法檢商品目錄,部分出口危險品無須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危險品未使用危險包裝容器的監管存在偶然性。對于出口危險品未使用危險包裝容器的追責,企業的解釋各式各樣:有企業過分依賴海關監管條件,疏忽申報,甚至自行判斷貨物不屬于危險品,不需要申報危險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有的企業則心存僥幸,明知是危險品,但仍試圖蒙混過關,減少監管環節和逃避法律責任。出口危險品,如果未使用符合規定的危險包裝容器,在長時間的海運或貨運跨境運輸中,極易產生爆炸或泄漏等危險,所以亟須我們重視和加強監管。
【案件啟示】
本案提醒貨主和代理企業:要重視檢驗檢疫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了解出口貨物檢驗檢疫方面的要求。
本案提醒檢驗檢疫部門:要加強對危險品需使用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的監管,增加對化工產品等危險品的現場查驗,加大對非法檢商品的抽查力度。同時,要加強對出口化工產品等生產企業的宣傳,令其使用符合要求的包裝容器。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規定: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提供或者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鑒定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處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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