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便攜式罐體檢驗安全規范性能檢驗
GB19454.2-2004
前言
本標準第4章和第5章和第6章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與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第13修訂版)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其有關技術內容與規章范本中一致,在標準文本格式上按GB/T1.1-2000做了編輯性修改。
本標準由全國危險化學品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51)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危險品中心實驗室 。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亞太地區危險品協會、江南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利兵、李寧濤、向雪潔、張江萍、李德泉、張勇。
本標準為首次制定。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貨物便攜式罐體的要求、試驗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裝運貨物分類中第3類至第9類危險貨物便攜式罐體的檢驗。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19454.1-2004 危險貨物便攜式罐體檢驗安全規范 通則
ISO1496-3:1995 Freight Contalners Specification and Testing
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第13修訂版)
3術語和定義
GB19454.1-2004中確立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4要求
4.1每個便攜式罐體的罐殼和各項設備應在首次投入使用之前作檢查和試驗(首次檢查和試驗),其后每隔5年作檢查和試驗(5年定期檢查和試驗),并在5年定期檢查和試驗的中期點作中間定期檢查和試驗。(2.5年定期檢查和試驗)。2.5年檢查和試驗可在規定日期的3個月之內進行。按4.6規定有必要時應進行例外檢查和試驗,可不考慮上次定期檢查和試驗的時間。
4.2便攜式罐體的首次檢查和試驗應包括設計特性檢查,應考慮到擬裝運的物質對便攜式罐體及其配件做內部和外部檢查以及壓力試驗。在便攜式罐體投入使用之前,還應做防漏試驗及所有輔助設備運轉良好的試驗。如果罐殼及其配件的分開做的壓力試驗,應在組裝之后一起做防漏試驗。
4.3 5年定期檢查和試驗應包括內部和外部檢查,一般還包括液壓試驗。對于僅用于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會液化的毒性或腐蝕性物質以外的固態物質的罐體,液壓試驗可用在最大允許工作壓強1.5倍的壓力下進行的適當壓力試驗取代,但須得到主管部門批準。外包物、隔熱物等只應拆除到可評價便攜式罐體狀況的程度。如果罐殼和設備是分開做的壓力試驗,應在組裝之后一起做防漏試驗。
4.4 2.5年中間定期檢查和試驗至少應包括適當考慮到擬裝運的物質對便攜式罐體及其配件做內部和外部檢查、防漏試驗及所的輔助設備是否運轉良好的試驗,外包物、熱物等只應拆除到可評價便攜式罐體狀況的程度。專用于裝運一種物質的便攜式罐體,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可免除2.5年內部檢查或用主管部門的其他試驗方法或檢查程序取代。
4.5便攜式罐體在4.1條要求的最近一次5年或2.5年定期檢查和試驗有效期截止日之后不得裝貨和交運。但是,最近一次定期檢查和試驗有效期截止日之前裝貨的便攜式罐體可在該截止日之后不超過3個月的時期內運輸。另外,在以下情況下便攜式罐體可在最近一次定期試驗和檢查有效期截止日之后運輸:
a)卸空之后清洗之前,以便在重新裝貨之前進行下一次要求的試驗或檢查;
b)除非主管部門另作批準,在最近一次定期試驗或檢查有效期截止日之后不超過6個月的時期內,以便將危險貨物送回做恰當處置或回收。運輸單證中應提及這項免除。
4.6當便攜式罐體上可以看出的損壞或腐蝕部位或滲漏,或其他表明可能影響便攜式罐體完整性的缺陷的狀況時應做例外檢查和試驗。例外檢查和試驗的程度取決于便攜式罐體的損壞或狀況惡化程度。例外檢查和試驗至少應包括4.4規定的2.5年檢查和試驗項目。
4.7便攜式罐體內部和外部檢查應確保:
a)對罐殼進行檢查,查驗有無剝蝕、腐蝕、刮傷、凹陷、變形、焊縫缺陷或任何其他可能造成便攜式罐體不能安全運輸的狀況,包括滲漏;
b)對管道、閥門、加熱/冷卻系統和墊圈進行檢查,查驗有無腐蝕部位、缺陷或任何其他可能造成便攜式罐體不能安全裝貨、卸貨或運輸的狀況、包括滲漏;
c)出入孔蓋緊固裝置工作正常,出入孔蓋或墊圈沒有滲漏;
d)法蘭連接或管口蓋板上的螺栓或螺帽失缺的補上,松動的重新上緊;
e)所有緊急裝置和閥門均無腐蝕、變形及任何可使之無法正常運作的損壞或缺陷。遙控關閉裝置和自關閉斷流閥應通過操作證明工作正常;
f)如有襯里,按襯里制造廠商提供的標準加以檢查;
g)便攜式罐體上應有的標記明晰易辯并符合適用要求;
h)便攜式罐體的框架、支承和起吊裝置狀況良好。
4.8如檢查和試驗內容之一是壓力試驗,試驗壓強應是便攜式罐體數據標牌上標明的數值。應在加壓狀態下檢查便攜式罐體的罐殼、管道或設備有無滲漏。
4.9在罐殼上進行的一切切割、噴燒或焊接作業應經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參照罐殼制造所依據的壓力容器規則加以批準。作業完成后應按原試驗壓強作壓力試驗。
4.10如發現任何不安全狀況的跡象,便攜式罐體在修好并通過再次試驗之前不得重新使用。
4.11便攜式罐體的性能試驗要求見表1 。
表1性能試驗要求
性能試驗項目 |
性能試驗要求 |
撞擊試驗 |
內裝物無損失,便攜式罐體無任何危及運輸安全的變形 |
壓力試驗 |
所有試樣勻無滲漏,便攜式罐體無任何變形 |
防漏試驗 |
所有試樣勻無滲漏 |
液壓試驗 |
所有試樣勻無滲漏,便攜式罐體無任何變形 |
5試驗
5.1試驗項目
便攜式罐體性能試驗項目見表1。
5.2試驗內容
5.2.1撞擊試驗
5.2.1.1符合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第13修訂版)定義的便攜式罐體,每種設計應有一個原型樣品作撞擊試驗。
5.2.1.2試驗設備及方法
應符合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第13修訂版)的要求。
5.2.1.3試驗撞擊力
原型便攜式罐體應證明能在鐵路運輸的典型機械沖擊持續時間內耐受不小于滿載便攜式罐體最大許可總質量4倍(4G)的撞擊產生的力。
5.2.2壓力試驗
5.2.2.1試驗設備:氣密壓力試驗機或達到相同效果的其他試驗設備。
5.2.2.2試驗壓力:試驗壓力應是便攜式罐體數據標牌上標明的數值,應在加壓狀態下檢查便攜式罐體的罐殼、管道或設備有無滲漏。
5.2.2.3試驗方法:啟動氣密壓力試驗機,向罐內連續均勻施以壓力,罐體包括它們的封閉器,應承受規定恒壓5min 。
5.2.3防漏試驗
5.2.3.1試驗設備:注水泵或達到相同效果的其他試驗設備。
5.2.3.2試驗方法:啟動注水泵,同罐內連續均勻加滿水,檢查便攜式罐體的罐殼、管道或設備有無滲漏。
5.2.4液壓試驗
5.2.4.1試驗設備:液壓試驗機或達到相同效果的其他試驗設備。
5.2.4.2試驗壓力:試驗壓力應是便攜式罐體數據標牌上標明的數值。應在加壓狀態下檢查便攜式罐體的罐殼、管道或設備有無滲漏。
5.2.4.3試驗方法:啟動液壓試驗機,向罐內連續均勻施以液壓,同時打開排氣閥,排除試驗容器內殘留氣體,然后關閉排氣閥。罐體包括它們的封閉器,應承受規定恒液壓5min。
6檢驗規則
生產廠應保證所生產的便攜式罐體符合本標準規定,并由有關檢驗部門按本標準檢驗。用戶有權按本標準的規定,對接收的產品提出驗收檢驗。
6.1檢驗項目
按本標準第4章和第5章的要求逐項進行檢驗。
6.2性能檢驗的條件
便攜式罐體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性能檢驗:
a)首次投入使用之前;
b)投入使用之前;
c)2.5年定期檢查和試驗;
d)5年定期檢查和試驗;
e)例外檢查和試驗;
f)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如果便攜式罐體與其設計類型僅存在細微的差別,如外部尺寸稍微縮小等,可允許對此便攜式罐體采用選擇性試驗;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性能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性能檢驗。
6.3判定規則
按標準的要求逐項進行檢驗,若每項有一個樣品不合格則判斷該項不合格,若有一項不合格則評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6.4不合格批處理
不合格批中的便攜式罐體經剔除后,再次提交檢驗,其嚴格度不變。